1、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统一规范集团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以确保其稳妥、有序、高效运作,特制订本办法。二、原则1、 集团公司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2、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集团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第二章 概念一、设计变更1.1 概念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单位发起,工程管理部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承建商施工的涉及结构功能、建筑功能、材料变动等内容的技术经济文件。1.2 主要内容1.2.1 经设计院修正的原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
2、变更事项;1.2.2 由于建设单位经设计院同意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1.2.3 由于工程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或由于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客户要求提出变更,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二、工程(甲方)指令2.1 概念工程(甲方)指令是指建设单位发起,由工程部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2.2 主要内容2.2.1 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2.2.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如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变更事项;2.2.2 经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范围内工程量
3、减少的事项;2.2.4 合同之外的零星用工事项。2.3 工程联系单:特指由施工方发起,以书面形式申请或磋商合同事宜的外来文函,它由工程部统一负责接收、登记及回文,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处理意见(格式见附件) 。三、现场签证3.1 概念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甲方)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因设计变更类签证、因工程(甲方)指令类签证。第三章 办理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工程(甲方)指令的下发、审批、签证结算实行严格的权限审批,超过权限范围的签字一律无效; 2、 事前审批原则:要求设计变更(除结构类变更
4、外)及工程(甲方)指令(除特急工程(甲方)指令)均需事前经过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事后补办手续。3、 一单一算原则:一份签证办理一份结算。4、 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工程(甲方)指令完工后,承建商、监理部、工程部、成本部在签证单上必须完成签字盖章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盖章确认。5、统一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标准表格。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7、时间限制原则:发包单位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第五章 流程及审批注意事项一、设计变更、工程指
5、令1、流程1.1、流程说明:公司应根据以上工程(甲方)指令及设计变更的下发流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批细则;各流程审核或审批人最长处理时间为 2 工作日。1.2、流程图设计变更下发流程必 须 执 行 的 结 构 类 设 计 变 更除 必 须 执 行 结 构 类 设 计 变 更 以 外 的 所有 设 计 变 更成 本 管 理 部 进 行 费 用 预 估 并 发 表 意 见设 计 管 理 部 发 起 设 计 变 更 审 批 , 并 初 判 是 否 影 响 销 售 承 诺 与 政 府 规 定设 计 院 及 建 设 单 位 各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变 更按 公 司 规 定 的 审 核 流 程 执
6、 行 审 核变 更 终 止项 目 经 理 部 秘 书 编 号 并 下 发 一 式 四 份 ( 监 理 、 承 包 方 、 工 程 部 、 成 本 部 ) , 工 程 师 以工 程 指 令 形 式 通 知 监 理 、 承 包 方 实 施最 终 审 批 人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人或 对 经 营 负 责 的 片 区 项 目 总 经 理项 目 经 理 部 说 明 现 场 情 况 , 明 确 变 更 可 行 性Y成 本 部 预 估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关 系 部 、 法 律 、 项 目 事 务部 判 定 是 否 影 响 销 售 承 诺 与 政 府 规 定Y NN备注:必须执
7、行的结构类设计变更是指:由设计院下发的涉及结构构建布置、标识、尺寸、配筋、强度等变化的结构类设计变更。工程(甲方)指令下发流程2、审批注意事项2.1、设计变更及工程(甲方)指令的下发流程,分别详见流程图 1 及流程图 2。应根据以上工程(甲方)指令及设计变更的下发流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批细则;各流程审核或审批人最长处理时间为 2 工作日。2.2、设计变更及工程(甲方)指令审批注意事项2.3、公司应使用设计变更及工程(甲方)指令的网上审批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审批流程完成并通过审批后,由工程部下发相关单位并存档;工程指令审批(非设计变更类)特急指令 一般指令公司总经理同
8、意采用特急程序成本管理部进行费用预估,并发表意见按公司规定的审核流程执行审核最终审批人为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或对经营负责的片区项目总经理工程部编号并下发一式四份(监理、承包方、工程部、成本部)工程师通知监理、承包方实施成本预估 指令终止YN=N=Y2.4、工程部在发起设计变更单、工程(甲方)指令单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应知会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工作内容。2.5、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工程(甲方)指令单时应无歧义完整表述,以便于成本管理部费用估算、公司决策以及承建商实施。2.6、无特殊情况,成本管理部的费用估算应有计算过程;成本人员在
9、对变更及指令费用进行估算时,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变更或指令单有权退回经办人重新填写,以避免引起歧义。2.7、对于预估造价调减或存在责任扣款的设计变更与工程(甲方)指令,项目工程师应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工程部、成本管理部应建立专门扣款台帐并共享,以便签证结算时扣减。2.8、设计变更或工程(甲方)指令内容涉及责任扣款时,必须在文件中注明责任单位,并抄送责任扣款单位。2.9、所有设计变更单及工程(甲方)指令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 F1/2/3) ,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时间、发生部位或范围、变更(甲方)指令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相关图纸
10、说明、下发单位、抄送单位(特别是存在责任扣款时)等。2.10、设计变更单下发时,必须对原设计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给予注明。2.11、设计院直接下发的设计变更单应以工程通知单或设计处理卡经由会签审批后方可下发。二、现场签证1、流程图现场签证下发流程签 证 办 理 流 程监 理 部 工 程 部 成 本 部施 工 单 位完 工 后 立 即 现 场 测 量 、 记 录 、 拍 照完 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填 报 签 证 单 一 式 四 份及 结 算 申 请 造 价 书 两份 。资 料 要 求 :1 、 申 请 费 用 造 价 书两 份 原 件2 、 签 证 单 四 份 原 件3 、 现 场 测 量
11、 记 录 一份 原 件 , 三 份 复 印 件4 、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一 式 四 份5 、 照 片 及 其 他 , 一 份原 件 , 三 份 复 印 件6 、 设 计 变 更 / 工 程 指令 单 ( 一 份 原 件 , 三份 复 印 件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签证 工 程 量 或 完 成 情 况审 核经 办 工 程 师 , 3 个 工 作 日内 审 核 完 成项 目 秘 书 1 个 工 作 日 盖章 , 编 号 、 下 发 , 签 证单 一 式 四 份签 证 单 一 份签 证 单 一 份签 证 单 一 份 , 所 有 内容 均 为 原 件项 目 经 理 部 下 发 设
12、计 变 更 、 工 程 指 令 单施 工 完 成签 证 单 一 份经 办 造 价 工 程 师 , 5 个 工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成2、办理的要求2.1、工程部应将签证办理的流程知会各承建商;同时起草合同时,应将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甲方)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纳入,作为合同补充协议执行;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单2.2、对签证内容项的规定限制:予以签证工程量只体现返工及图纸无法表达的零星工程、用工等,上述调整所涉及的其余内容均应依据设计变更及图纸办理结算,杜绝签证内容与设计变更及图纸之间存在重复计量。2.3、监理部和工程部工程师的签署要求为:清晰、明了,在不需要补充其他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准确的计算出该
13、签证单的造价费用及责任单位;在有准确图纸可以计算工程量时,监理和项目工程师可以不必确认工程量,但必须确认施工图纸的准确范围,并在图纸上签名确认。 2.4、办理的时间要求:2.4.1、承建商完工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签证,监理单位收到报送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工程部在监理完成审核后 3 个工作日,成本部审核期限为 5 个工作日,总经理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在后 1 个工作日完成下发手续。2.4.2、工程部对监理部的完成时间负责,具体措施可在合同中规定对承建商和监理部的奖罚措施。2.4.3、甲方成本部一般在每月 25 日前完成截止上月 25 日已办理的签证的乙方所报签证结算申请造
14、价书审核并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3、签证确认注意事项3.1、任何现场签证文件都不得在该事项实施前预先办理(属拆除、土方或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情形除外) ,承建商申报的签证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或完成情况等必须由承建商、监理单位、工程部在完工后共同现场计量办理签名确认手续。3.2、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确认,必要时应使用拍照等技术手段作为依据;土方工程的签证,必须提供土方施工前后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土方方格网图。3.3、设计变更的内容完全按文件要求施工完毕时,只需要确认完成的事实;设计变更文件只部分完成时,应注明完成的内容与范围;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
15、程量,应直接在签证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3.4、监理部和工程部工程师在对承建商报送的签证中的工作内容、发生工作量进行确认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确保无歧义,禁止使用“情况属实”等模糊词语;禁止签署有关单价或总价。3.5、做到现场签证办理的三方共同见证、同步会签;同时并应逐步完善对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换填、拆除、隐蔽及现场措施等)的现场签证监控措施,对以上部位的签证确认应附齐能反映现场实施前后对比变化的实时照片。3.6、对承建商报送的签证文件须附齐与基础资料,应由设计、工程、成本部门的预先会签,统一对签证的处理意见后再行正式签署确认,避免签证文件上出现甲方各专业不同的处理意见。3.7、工程部对签证的必要性及数量负责,并具备可复查性;成本部对签证的金额及属性负责, ,并具备可复查性。3.8、工程联系单、指令、通知、知会、会议纪要、会审记录、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