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餐合同甲方:乙方:合同签订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9 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 7 楼甲方为了举办会议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主要订餐事项1、用餐时间:年月日时(甲方可在此时间的基础上早到或迟到 1 小时左右)。2、用餐类型: 商务餐3、用餐方式:桌数,备桌数,每桌人数。4、菜品:(详见附件每桌菜品详单)5、酒水: 甲方自带 乙方提供,酒水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6、赠送的商品或服务:。二、餐费支付1、概算价款: 元/桌,共桌。总计人民币元(不含酒水)。2、定金:人民币元。3、结算方式:甲方以现金形式,在用餐过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乙方。三、
2、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位置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据实结算各项费用,并在餐后即时将未结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造成乙方设施、设备、餐具等损坏的,甲方应当在结算时一并赔偿。四、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食品及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2、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五、双方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用餐,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变更主要订餐事项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对方,或未征得对方
3、同意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临时停电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订餐人): 乙方(餐饮经营者):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每桌菜品详单每桌菜品详单序号 菜名 数量 价格 备注1 壹份 元/份2 壹份 元/份3 壹份 元/份4 壹份 元/份5 壹份 元/份6 壹份 元/份7 壹份 元/份8 壹份 元/份9 壹份 元/份10 壹份 元/份11 壹份 元/份12 壹份 元/份13 壹份 元/份14 壹份 元/份15 壹份 元/份16 壹份 元/份17 壹份 元/份18 壹份 元/份19 壹份 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