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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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2委托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鉴于,委托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接受客户委托将客户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受托人

2、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第一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本 资金信托合同及对3该

3、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本信托:指 资金信托。4、委托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身份代表“ 理财计划”全体投资者作为委托人。5、受益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身份代表“ 理财计划”全体投资者作为受益人。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四条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间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同意应构成信托文件者。8、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广发银行 开立的本信托资金收付清算专用账户。具体见本合同第四条第 3 项。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正常营业日。 10、信托财产:指下列一项

4、或数项财产的集合:(1)受托人因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2)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11、信托财产总值:本信托持有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及证券资产等财产的价值之和) 。12、信托费用: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受托人报酬、代理清算管理费及其他信托管理费用,具体见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1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净资产值。14、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交易佣金、开户费、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5、后的余额部分。15、信托净收益:指信托收益扣除代理清算费用及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16、信托年收益率:指信托收益占信托资金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信托年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资金100%17、信托年化收益率:指信托资金在实际投资运作天数满一年即 365 天的情况下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所占信托资金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信托年化收益率=信托年收益率/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 418、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19、信托投资顾问: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聘请的 ,由 对信托资金的运用出具相关投资建议。20、代理信托财产收付清算管理银行: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或

6、其任何分支机构。21、实际投资运作天数:指信托期间在到期日前的所有工作日。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优势,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资金的有效管理,以期取得一定收益。第三条 信托类别(一)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信托资金运用以及管理方式的集合(单一)资金信托。(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一)信托资金系委托人代表“ 理财计划”投资者进行资金信托所交付给受托人的理财计划资金。(二)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7、人民币(小写): 万元;(三)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五条 信托的成立及期限 5(一)本信托自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全部到达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户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二)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为 ,自本信托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信托期限届满,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延期,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由于信托期限届满、 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全部变现信托财产之日。(五)委托人可根据情况以受益人收益率最大化为原则决定提前结束信托,但必须提前 5 个工

8、作日告知受托人,此时本信托终止。第六条 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二)在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过程中,受托人应遵循以下规定:第七条 信托费用(一) 信托费用的范围信托费用是指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受托人报酬、代理清算管理费及其他信托管理费用。1. 受托人报酬及收取标准:2. 代理清算管理费本合同项下信托专户的资金由委托人及/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代理进行收付清算管理,委托人将按信托资金总额的 收取代理清算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3.其他信托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交易佣金、开户费、过户费等

9、交易费用6(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3)信托投资顾问费、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4)信息披露费用(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6)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7)按照信托文件或法令之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4.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二)信托费用的支付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于本信托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中收取。2、信托专户资金代理收付清算管理费受托人应自本信托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到委托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3、其他信托管理费用

10、(1)其他信托管理费用中的第(1)项即交易佣金、开户费、过户费等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2)其他信托管理费用中的第(2)-(7)项包含在信托人报酬中,由受托人从其信托报酬中自行予以支付,不得再另行自信托财产支出或扣除。第八条 信托收益及其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分配结构信托收益的分配结构为代理清算费用、受托人报酬及信托净收益,代理清算费用及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本条主要规定信托净收益的计算方式及分配时间。7(二)信托净收益的计算方式(三)信托净收益的分配时间及方式第九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一)风险揭示(二)风险防范措施(三)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

11、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第十条 委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应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二)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系透过其发行的广发银行“ 理财计划”所取得的客户资金;(三)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四)委托人可根据情况以受益人收益率最大

12、化为原则决定提前结束信托,但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受托人,此时本信托终止。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8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处理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情形除外; (四)受托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15年。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信托存续期间,除前述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

13、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三)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 (填“可以 ”或“不能” )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第十三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如不能转让受益权,则此条予以删除)(一)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享有受益权的证明文件和受益权转让申请书、受益权转让协议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其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仍将视原受益人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且毋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三) 受益人为机构的,其受益

14、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一)受托人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个季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季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二)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三)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或其他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临时披露。9第十五条 信托的税务处理(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二)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

15、门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清算(一)信托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信托终止:1、信托利益分配完成;2、委托人申请提前终止;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提前终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6、受托人有违反法令、信托文件或无力清偿债务等情事,委托人得终止本信托。(二)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委托人。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选任方式受托人依法终止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但在新受托人实际开始履行职责时,受托人仍应以委托人之指示及要求,继续履职。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受托人违反

16、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因可归责于委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提前终止信托的情况除外)(四)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因可归责于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受托人违约。(五)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且违约方不得主张任何可能获得的报酬。

17、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一)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二)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 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诉讼或仲裁期间,除诉讼或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通知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确认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收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上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二)送达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要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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