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写 说 明一、 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 、 “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
2、成部分。五、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第 1 页 共 9 页-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 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
3、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 技 术 目 标 : 。2 技 术 内 容 : 。4项目验收,由甲方按照项目需求说明书规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第 2 页 共 9 页-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项目概述及方案 ;2 项目人员组织结构 ;3 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 ;4 项目准备资料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 合同签订 10 日内,完成项目需求调研,形成项目需求说明书 ;2 30 日内,完成项目概要设计与详细设计书;3 日内完成开发工作 ;4 第 日提供最终成品 。第四条 甲
4、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技术资料清单:项 目 需 求 概 述 及 要 求 。2提供时间和方式: 合 同 签 订 后 3 日 内 提 供 。3其它协作事项: 无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交 还 甲 方 。第五条 乙方项目小组应当撰写更加详细的项目计划以指导项目开发。该项目计划不得与本合同抵触,须通过甲方外包管理小组的审批。第六条 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2在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完成开发设计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甲方签字盖章的项目履约验
5、收单提交给甲方后,由甲方及时支付。付款方式:(1) 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95%,即 第 3 页 共 9 页-元;(2) 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乙方履行保修义务且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 5%,即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否则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
6、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 每 方 各 承 担 50%损 失 。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双方协商认可 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由于现有的认识水平、技术水平、科学知识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乙方经过努力仍然发生了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因而引起的财产上的风险,它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和乙方违约或主观过错而造成技术开发工作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
7、取适当而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 ,一方应在 10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第 4 页 共 9 页-1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源 代 码 。2保密 人 员 范 围 : 项 目 联 系 人 。3期 限 :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及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 年 。4泄 密 责 任 :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8、10% 的 违 约 金 。 乙 方 :1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项 目 数 据 。2保密 人 员 范 围 : 开 发 人 员 及 本 项 目 的 主 管 人 员 。3期 限 :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及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 年 。4泄 密 责 任 :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10%的 违 约 金 。第十二条 乙 方 应 当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软件应用系统一套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十
9、三条 双 方 确 定 , 按 以 下 标 准 及 方 法 对 乙 方 完 成 的 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甲方确认的需求说明书 。第十四条 甲方监控计划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按照实际支出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监督研究开发进度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1项目进展检查计划:甲方外包管理小组周期性地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阶段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甲方人员 乙方人员2质量检查计划:包括每个阶段的技术评审及测试,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交付的文档进行技术评审。第 5 页 共 9 页-阶段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甲方人员 乙方人
10、员初步设计研制方案和计划文档详细设计详细设计 方案文档测试 测试报告 文档第十五条 甲方验收计划1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交付的可执行软件进行验收测试, 验收测试计划和验收测试用例由双方共同确定。时间 地点 甲方人员 乙方人员 乙方应交付的成果 验收方式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 2涉密人员范围: 直接和间接涉及本合同技术的有关人员。3保密期限:1997 年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流动技术秘密管理若干意见允许约定保密的竞业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4泄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责
11、任。 乙方:1乙方应对本合同所述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资料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或第三方透露,也不能就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新闻的发布、公开的宣称、否认或承认。2在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结束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第 6 页 共 9 页-同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技术规范、测试文件和质量标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或者计算机软件、文档及源代码等。乙方应归还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或文件等,并承诺不保留任何复印件。3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没有为任何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即当乙方已事先知道它无需为其保守秘密时;当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且不是由乙方
12、未经授权而提供时;当该信息是由乙方独自开发的;或者当乙方从某第三方合法地接受该信息且没有保密限制时。4.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本合同技术标的及应用方向;本技术的销售市场和方向。5涉密人员范围: 直接和间接涉及本合同技术的有关人员;乙方的研究开发人员;涉及与该技术成果的相关人员。6保密期限:1997 年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流动技术秘密管理若干意见允许约定保密的竞业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7泄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交 付 给 甲 方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13、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如 发 生 第 三 人 指 控 甲 方 实 施 的 技 术 侵 权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 第十八条 双 方 确 定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及 其 相 关 知 识 产 权利 益 归 属 , 由 甲 方 享 有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 取 得 专 利 权 后 归 属 甲 方 所 有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工作,专利申请费用由甲方承担。第 十 九 条 双 方 确 定 , 甲 方 有 权 利 用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研 究 开 发
14、 成 果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 技 术 进 步 特 征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及 其 权 利 归 属 , 由 甲 方 享 有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第 7 页 共 9 页-归 甲方享有。第二十条 乙 方 不 得 在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之 前 , 自 行 将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让 给 第 三 人 , 否 则 应 返 还 甲 方 已 经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并 承 担 合 同 金
15、 额 20%的 违 约 金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的 , 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乙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享 有 在 有 关 技 术 成 果 文 件 上写 明 技 术 成 果 完 成 者 的 权 利 和 取 得 有 关 荣 誉 证 书 、 奖 励 的 权 利 。第二十二条 乙 方 利 用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所 购 置 与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有 关 的 设 备 、 器 材 、资 料 等 财 产 , 归 乙 方 所 有 。第二十三条 双 方 确 定 , 乙 方 应 在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后 ,
16、根 据 甲 方 的 请求 , 为 甲 方 指 定 的 人 员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 或 提 供 与 使 用 该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相关 的 技 术 服 务 。1. 技 术 服 务 和 指 导 内 容 : 现 场 实 施 服 务 完 成 后 , 乙 方 将 以 现 场 方 式 ,为 甲 方 提 供 本 相 关 的 技 术 服 务 。2.地 点 和 方 式 : 甲方指定的地点 。2.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 免 费 ( 开 发 费 用 中 已 含 ) 。第 二 十 四 条 双 方 确 定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造 成 研 究 开 发 工
17、 作 停 滞 、延 误 或 失 败 的 , 按 以 下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1.甲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付 款 , 每 逾 期 一 日 , 应 按 照 未 付 款 金 额 万 分 之 五 承 担违 约 金 。2.乙 方 延 期 交 付 开 发 成 果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应 按 照 合 同 金 额 万 分 之 五 承 担 违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20 日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返 还 甲 方 已 经 支 付 的 全 部款 项 并 承 担 合 同 金 额 20%的 违 约 金 ,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的 , 仍
18、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交 付 的 应 用 软 件 不 合 格 的 , 经 乙 方 修 复 或 采 取 其 他 补 救措 施 仍 无 法 至 达 到 本 合 同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支 付 合 同金 额 20%违 约 金 并 返 还 已 经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的 , 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第 8 页 共 9 页-任 。第二十五条 双 方 约 定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指 定 为 甲 方 项 目 联 系人 , 乙 方 指 定 为 乙
19、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1. 项 目 信 息 可 随 时 沟 通 ;2. 项 目 组 织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双 方 确 定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或 不 可能 的 , 一 方 可 以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1.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2.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
20、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双方对此互不提出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应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解 不 成 的 , 由 原 告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第二十八条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下 列 技 术 文 件 , 经 双 方 以 互 相 协 助 完 成 的 方式 确 认 后 ,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技 术 开 发 协 议 书第 二 十 九 条 适 用 法 律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进 行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税 费根 据 现 行 税 法 规 定 对 甲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甲 方 负 担 ,对 乙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第 三 十 一 条 合 同 生 效1.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合 同 内 容 如 遇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政 策2.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 , 签 字 盖 章 各 方 各 执 壹 份 。第 三 十 二 条 合 同 附 件1.本 合 同 附 件 共 计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