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同 书合同编号:SYKF 一 2017-JYQ 一 000签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甲 方 :乙 方 : 新 疆 开 元 铁 路 自 备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 甲 、 乙 双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就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货 物 物 流 辅 助 工 作 事 宜 达 成 一致 , 并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 服 务 项 目 : 乙 方 为 甲 方 油 品 运 输 提 供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二 、 货 物 数 量 : 以
2、 西 北 油 田 分 公 司 装 车 计 量 单 为 结 算 依 据 。三 、 货 物 发 运 地 点 : 雅 克 拉 、 轮 台 。 到 达 地 点 : 奎 屯 西 。四 、 甲 方 责 任 :1、 承 担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货 物 物 流 辅 助 工 作 产 生 的 代 收 代 付 费 用 和 物 流 辅 助 费 。2、 负 责 将 足 额 费 用 款 项 提 前 预 付 至 乙 方 账 户 。3、 甲 方 人 员 、 车 辆 进 入 乙 方 作 业 区 时 , 必 须 遵 守 乙 方 的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五 、 乙 方 责 任 :1、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3、危 化 品 安 全 作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流 程 进 行 作 业 操 作 。2、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过 磅 、 检 尺 、 施 封 作 业 。3、 合 理 组 织 、 安 排 油 品 配 载 , 保 障 油 品 符 合 运 输 工 具 配 载 技 术 标 准 。4、 及 时 向 甲 方 通 报 信 息 , 做 到 信 息 传 递 准 确 、 及 时 、 畅 通 。5、 为 甲 方 预 算 、 代 收 、 代 付 、 代 结 算 油 品 运 杂 费 , 相 关 票 据 及 时 交 付 甲 方 。6、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对 车 辆 进 行 跟 踪 、 查 询 , 协
4、助 甲 方 解 决 途 中 车 辆 滞 留 问 题 。7、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到 达 流 向 , 制 定 油 品 物 流 成 本 费 用 咨 询 方 案 。8、 负 责 对 油 品 转 运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 包 括 车 号 、 实 际 装 载 数 量 、 运 输 工 具 标 记 载重 、 各 项 费 用 等 , 结 算 时 提 供 给 甲 方 。六 、 收 费 标 准 :价 格 :不 加 温 油 品 310 元 吨 (每 吨 叁 佰 壹 拾 元 整 ), 卸 车 如 需 加 温 价 格 按 300 元 吨 (每 吨 叁 佰 元 整 )收 取 , 包 含 原 票 原 转 的 铁
5、路 运 杂 费 及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费 。 卸 车 费 、加 温 费 、 过 磅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七 、 支 付 方 式 : 甲 方 按 乙 方 的 费 用 预 算 方 案 向 乙 方 预 付 相 关 费 用 。 预 算 费 用包 括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费 、 代 收 代 付 铁 路 运 杂 费 (代 收 代 付 费 用 票 据 开 具 给 甲 方 单 位 )。八 、 结 算 方 式 :1、 双 方 每 月 19 日 结 算 一 次 , 12 月 31 日 为 年 终 结 算 日 , 结 算 时 乙 方 开 增 值税 发 票 。2、 代 收 代 付 费 用 原 票
6、原 转 。 3、 甲 方 应 在 税 法 规 定 的 认 证 期 内 认 证 发 票 , 逾 期 认 证 产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由 甲 方 承担 。4、 乙 方 开 具 的 发 票 及 转 交 的 票 据 由 乙 方 以 快 递 方 式 送 达 甲 方 。(甲 方 :地 址 :收 票 人 :联 系 电 话 : )。九 、 其 它 约 定 事 项 :l、 双 方 共 守 商 业 机 密 , 不 得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 否 则 承 担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2、 铁 路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油 品 损 耗 以 铁 路 部 门 施 封 和 车 辆 检 查 为 依 据 , 未
7、 发 生 破 封或 罐 体 泄 漏 而 产 生 的 损 耗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 如 发 生 破 封 , 甲 方 应 保 持 车 辆 及 货 物 原 状(卸 车 即 视 为 放 弃 索 赔 权 ), 并 通 知 车 站 货 运 或 安 检 部 门 进 行 记 录 , 乙 方协 助 甲 方 向 铁 路 部 门 办 理 索 赔 。十 、 违 约 责 任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时 , 违 约 方 向 守 约 方 全 额 赔 偿 。十 一 、 如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见 分 歧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8、 , 由 合同 签 订 地 铁 路 法 院 管 辖 。十 二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协 商 签 定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十 三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 起 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十 四 、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代 表 :开 户 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 新 疆 开 元 铁 路 自 备 车 有 限 公 司代 表
9、 :开 户 行 : 乌 市 建 行 铁 道 支 行账 号 : 14000145038电 话 : 0991-7595190传 真 : 0991-7595190签 订 日 期 : 2017 年 月 日开 票 信 息 : 单 位 名 称 : 新 疆 开 元 铁 路 自 备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单 位 税 号 : 916501007291566321地 址 : 乌 鲁 木 齐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中 亚 南 路 122 号 。电 话 : 09917595197开 户 行 : 乌 鲁 木 齐 市 建 设 银 行 铁 道 支 行 营 业 部新 疆 开 元 铁 路 自 备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