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20 号劳 动 合 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一 年监制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须 知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 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
2、16 周岁的未成年人。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6、用人单位依
3、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 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 酬;安排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7、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9、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10、双方应当如实填写劳动合同内容。11、劳动合同未
4、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 岗位(具体工作地点在 )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
5、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 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三、劳动报酬(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1、甲 乙 双 方 实 行 月 (周 、日 、小 时 )工 资 制 。乙 方 月 (周 、日 、小 时 )工 资 为 元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为 元 月 (周 、日 、小 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6、。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 工资。(八)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 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十)甲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险福利制度,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十一)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执行。(十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 规定 执行。(十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7、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十五)劳动保护。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健等。(十六)甲方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待遇。(十七)劳动条件。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和劳动(工作)条件。(十八)甲方负责对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十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8、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十一)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二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十四)甲乙双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7条、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0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十五)
9、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二十六)有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执行。(二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十八)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10、,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九、劳动争议处理(二十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 决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向 当 地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院 )申 请 仲 裁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以在 15 日 内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其他约定(三十)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三十一)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本劳动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