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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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学习讲稿同志们:新安全生产法已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也是强化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多起重大事故。首先是 8 月 12 日,陕西山阳发生特大山体滑坡事故,65 人在熟睡中被吞噬,包括一名 8 个月女婴,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同日晚 11 时许,天津市塘沽开发区一带发生爆炸事故,现场火光冲天。截至 8 月 23 日 16 时,此次事故中遇难者人数升至 123 人,另外,尚有 50 人失联;8 月 22 日19 时许,因持续强降雨,云南富宁至花甲乡富花公路花甲村委会平麻村小组路

2、段发生山体滑坡,经对周边村寨进行排查,已造成 3 人遇难,仍有 8 人失联。连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说明我国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同时也给我们今后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惨剧,同时也为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刻不容缓。下面,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共同学习一下新安全生产法。 (口语化内容:下文中提到的企业对教育系统而言主要2是指学校及机关事业单位,新安全生产法略称为新安法)一、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4 年 8 月 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 2014

3、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讲的话,主要体现在“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积极应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期,事故总量仍然高位运行。每年因为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字都触目惊心。新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制定了更严格的措施,为扭转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有效利用这根

4、“杀威棒”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就一定能够持续稳定好转并实现根本好转。二是有利于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我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突出表现是新的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呈现上升趋势。这些重特大生产3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痛苦。为此,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等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不断开创事故预防的新局面。三是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当前,基层企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部分安全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部分一线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等问题,新安全生产法针对基层基础工作

5、薄弱的状况,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这对于固本培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二、 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多、力度之大,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是空前的。新安全生产法共 7 章、114 条,与原法相比,增加了 17 个条文、修改了 57 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 97 个条文的 18%、59%。新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新安全生产法的灵魂。新安全生产法在第 3 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也是价值

6、观;安全发展,则是贯彻新安4全生产法的核心价值。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在法治的旗帜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标志着一个把生命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硬约束的新阶段的到来。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企业是关键。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用大量篇幅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其中与我们教育系统密切相关的有以下几条,我们重点学习一下: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 条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7、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3 项职责是这次修订法律新增加的。2、确定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7 条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5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

8、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3、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重点是第二句话) 。新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4、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安全生产法第 20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安全生产法第38 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落实不到位的,第 94 条、98 条规定了处罚措施。6、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安

10、全生产法第 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7、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对教育而言主要针对校园内食堂小卖部等) 。新安全生产法第 46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不

11、重视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的行为,新安全生产法也作出规定,第 100 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7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12、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条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9、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主要针对有施工项目的学校) 。新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8落实。企

13、业如不遵守以上规定,将按第 98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突出有以下几点:1、明确企业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 13 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企业负责人

14、不履职要承担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 91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9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规定,发生生

15、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大大提高(此前最高处罚 500 万元) 。4、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在责令企业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不要被动的等着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16、否则,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条款都规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10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些规定,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四)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与教育有点关系但不是很大,可根据时间安排选讲) 。新安全生产法针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三点:1、新安全生产法第 67 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危险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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