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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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

2、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2000 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

3、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表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 政办 公用 地商 业金 融业 用地文 化娱 乐用 地体 育用 地医 疗卫 生用 地教 育科 技设 计用 地文 物古 迹用 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 外交 通用 地道 路广 场用 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性质建筑类别 R1

4、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普 通 住 宅 公 寓 别 墅 商 住 楼 单 身 宿 舍 中 小 学 托 幼 小 型 配 套服 务 设 施 大 型 金 融商 贸 服 务设 施 行 政 办 公 商 务 办 公 大 型 文 化娱 乐 设 施 大 型 综 合市 场 医 疗 卫 生 市 政 公 用设 施 社 会 停 车场 科 研 教 学 体 育 设 施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32、商 住 楼 为 地 上 1层 或 1 2层 为 商 业 服 务 用 房 、其 它 部 分 为 住 宅 的 楼 房 建 筑2.4

5、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 2.5 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密度(%) 容积率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建设类型 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低层 31 33 35 33 35 40 0.9 1.0 1.1 1.0 1.1 1.2多层 24 2

6、6 28 26 28 30 1.5 1.6 1.7 1.6 1.7 1.8中高层 23 24 25 24 25 28 1.8 1.9 2.0 1.9 2.0 2.2住宅建筑 高层 20 20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3.5 3.5多层 40 50 2.5 3.0办公建筑类高层 35 40 5.0 6.0多层 50 60 3.5 4.0商业建筑类高层 50 55 5.5 6.5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

7、上、下限值。第三章 建筑间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2 执行。4表 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日照 1 小时 日照 2 小时 日照 3 小时西安 3416 2016 1.31 1.35 1.40宝鸡 3423 2016 1.32 1.36 1.41咸阳 3421 2016 1.32 1.36

8、1.41铜川 3503 2016 1.36 1.40 1.45渭南 3431 2016 1.32 1.36 1.42汉中 3303 2016 1.25 1.28 1.34安康 3242 2016 1.24 1.28 1.33商洛 3356 2016 1.29 1.33 1.38延安 3636 2016 1.43 1.47 1.53榆林 3817 2016 1.53 1.58 1.64杨凌 3416 2016 1.31 1.35 1.40注: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2 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3 小时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

9、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 0.9 米。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 3.5 换算。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5折减

10、值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0.95 L1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 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 45,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45 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

11、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8 的规定。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山墙 山墙 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两侧 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两侧 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多层(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低层(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6 - - -注:“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

12、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 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63.9 非住宅建筑之

13、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9 的规定。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山墙 山墙 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两侧 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两侧 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两侧 单侧或无高层 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多层 13 13 9 - 12 9 6 - 6 6 6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注: 裙房高度小于 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10 米、小于 24 米(含 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

14、的规定控制。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 3 小时日照。第四章 建筑退让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

15、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一)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2 米。(二)民用建筑次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 米。(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7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6 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 3 米。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4.

16、3 控制。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表 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道路宽度小于 24 米 24-50 米 大于 50 米40 米 6 10 1530 米,40 米 5 8 1520 米,30 米 4 6 1520 米 3 5 15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4.3 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

17、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15 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 4.8 的要求。表 4.8 铁路

18、、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等 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8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30铁路支线、专用线 15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30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 4.9 控制。表 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小于 24 米 524-50 米 8大于 50 米 10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

19、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表 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 (米)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 (米)d200mm 1.0 10kV 边导线 2.0给水管d200mm 3.0 35kV 边导线 3.0污水、雨水排水管 2.5电力110kV 边导线 4.0低压 0.7 电信杆线 2.0B 1.5 热力管线 1.0燃气管中压A 2.09

20、B 4.0 架空管线 垂直距离高压A 6.0 10kV 及以下 3.0直埋 2.5 35kV-110 kV 4.0热力管地沟 0.5电力电缆 0.5电力管线 220 kV 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直埋 1.0 电信线 1.5电信电缆管道 1.5 热力管线 0.6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 7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 4 米的消防车道。第五章 公共服

21、务设施和停车场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等公共服务设施。5.2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m 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 3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5.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5.4 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

22、 7501000m 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 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 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105.5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5.6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5.6 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 5.6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备注一类 车位/100m 2 1.0 0.5 高档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二类

23、车位/100m 2 0.8 2.0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三类 车位/100m 2 0.5 2.0 经济适用房住宅四类 车位/100m 2 0.3 2.0 廉租房一类 车位/100m 2 0.7 3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办公二类 车位/100m 2 0.5 2 其他机构一类 车位/100m 2 0.8 - 高级、星级宾馆旅馆二类 车位/100m 2 0.4 - 一般宾馆、招待所饮食店 车位/100m 2 1.7 3.6商业场所 车位/100m 2 1.0 8.0一类 车位/百座 4.0 20.00体育馆二类 车位/百座 2.0 20.00体育馆:一类4000 座;二类4000 座体育场:一类15000 座;二类15000 座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一类 车位/百座 5.0 15 省市级影剧院影剧院二类 车位/百座 3.0 15 其他影剧院展览馆 车位/100m 2 1.0 1.5医院 车位/100m 2 0.5 1.5市区 车位/高峰日 每千旅客 12.0 60.0一类 郊区 车位/高峰日 每千旅客 15.0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游览场所 二类 车位/高峰日 每千旅客 10.0 40.0 一般性城市公园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 每千旅客 2.5 4.0飞机场 车位/高峰日 每千旅客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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