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中 油 人 事 2007 712号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实施激励与约束、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控(参)股公司中由公司推荐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2、绩效考核,是指通过签订内部绩效合同的方式,将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或任期内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定量、定性为关键绩效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薪酬兑2现、职务调整、潜能开发和工作改进的依据。第四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客观公正原则。依据统一的考核办法,实事求是地考核评价受约人的工作绩效,避免非客观因素影响。(二) 突出重点原则。关键绩效指标应突出关键工作和重点任务,少而精,不面面俱到。(三) 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业务和岗位特点,分为勘探开发、炼油化工、销售贸易、管道运输、国际业务、工程技术、物资采购、装备制造、科研规划、生活服务、金融事业、机关部
3、门等不同类别,分别考核。(四) 定量定性结合原则。关键绩效指标能量化的,实行定量考核;关键绩效指标难以量化的,实行定性评价。(五)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使激励与约束相配套,责权利相统一。第五条 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研究制订绩效考核政策及办法,审议绩效合同,监控绩效合同执行,审批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第六条 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部。第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共同实施,实行3“五个统一”,即:统一考
4、核政策,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审定考核结果,统一组织奖惩兑现。第 二 章 绩 效 合 同第八条 绩效合同是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作为发约人,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约人,以书面形式对考核期应完成的绩效目标所签订的协议,包括发约人、受约人的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合同有效时间、签订时间、关键绩效指标及权重、指标值等内容。第九条 绩效合同分为年度绩效合同和任期绩效合同。其中:(一)年度绩效合同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主要是当年经济效益、营运管理、人员管理等。(二)任期绩效合同以三年为考核期,起始时间为国资委考核公司领导班子的时间,考核指标主要是资产保值增值、生产经营管理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第十条 绩效合同指标类别分为效益类、服务类、营运类和人员类关键绩效指标。其中:(一)效益类关键绩效指标是全面衡量价值创造及投资回报的重要指标,包括投资回报、利润、现金贡献、资产保值增值、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等。(二)服务类关键绩效指标是衡量服务水平、质量、效4率的指标,包括上级、同级、下级和客户对其工作(服务)的满意度等。(三)营运类关键绩效指标是衡量利用营运杠杆实现公司战略及完成效益目标能力的指标,包括以下三类:1营运操作指标,包括产(销)量、成本、流动资产周转、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工程(产品)质量、投资控制等;2可持续发展指标,包括储量、技术开发与创新、新产品市场份额、安全环保隐患治理等
6、;3营运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指标,包括工作进度、产品开发周期、应收账款、履职评价等。(四)人员类关键绩效指标是衡量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指标,包括反腐倡廉、队伍稳定和员工管理等。具体指标的选择和确定,应根据受约人岗位和考核期实际,在制订绩效合同时综合考虑(绩效合同样本详见附件1)。第十一条 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应结合受约人控制力强弱、担负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其中:(一)效益类关键绩效指标权重。企业正职效益类指标权重,一般为 35%左右;机关部门正职效益类指标权重,一般为 20%左右;科研规划和事业单位等正职效益类指标权重,5一般为 15%左右;副职低于正职。(二)服务类关键绩
7、效指标权重,一般为 10左右。专业公司、销售、生活服务、事业和机关部门等直接面向内(外)部客户的,服务类权重可更高一些。(三)营运类关键绩效指标权重。企事业、科研规划、控(参)股公司和机关部门正职营运类指标权重,一般为 50%左右;专业公司正职营运类指标权重一般为 55%左右;副职高于正职。(四)人员类关键绩效指标权重为 10%左右。(五)企业多业务单元指标权重,由前三年资产、利润、销售收入三项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2)。第十二条 关键绩效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以分解发约人和上级重点工作目标为基准,有数量、时间、质量要求,能够度量,既有先进性、可实现性,又有挑战性,并得到发约人和受约人的认可。第十三
8、条 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和目标值按下列程序确定:(一) 每年第四季度和任期考核内,绩效考核办公室按照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指标,在与各单位充分沟通后,提出下一考核期的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和目标建议值。(二) 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一般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一6般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对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且与同行业其它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除外。(三) 按照行业对标,精准考核,实事求是等原则,人事部汇总平衡有关指标主管部门和专业板块的建议,起草绩效合同报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四) 领导班子副职的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和目
9、标值,在分解正职绩效指标的基础上,按照相同岗位指标体系相同的原则,由正职与副职协商提出,报人事部进行平衡性和一致性审核。第十四条 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和目标值,年度绩效合同每年核定一次;任期绩效合同每个任期核定一次。第十五条 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和目标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受约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指标、权重和目标值为准。第十六条 绩效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第十七条 任期绩效考核,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机关部门负责人,均不设置具体指标。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的任期考核结果,根据其正职任期绩效和本人年
10、度绩效综合确定;机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考核结果,由本人年度绩7效平均值确定。第十八条 考核期内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所任岗位已签绩效合同的,由新任人员继续执行;所任岗位未签订绩效合同的,应补签绩效合同;班子副职分工调整的,应同时调整绩效合同。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合同,在年初签订;任期绩效合同,在任期内签订。第二十条 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党政正职同签一份绩效合同。第 三 章 考 核 评 价 方 法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定量考核直接用客观数据计算绩效分值。定性评价采取测评方式获取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 定量考核单项指标绩效分值按以下公式确定:单项指标绩效分值(指标完成值指
11、标目标值)100(适用于目标值为正数的增长性指标)或单项指标绩效分值1001指标完成值指标目标值100(适用于控制性指标和目标值为负数的增长性指标)第二十三条 定性考核单项指标绩效分值按以下公式确8定:单项指标绩效分值评价得分/评价内容条数第二十四条 单项指标绩效分值 130分封顶,超过 130分的按 130分计算。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绩效分值按以下公式确定:年度综合绩效分值(年度单项指标绩效分值权重)年度经营管理难度系数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绩效分值按以下公式确定:正职任期综合绩效分值=(任期单项指标绩效分值权重)任期经营管理难度系数60+任期年度综合绩效平均分值40(
1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或正职任期综合绩效分值任期年度综合绩效平均分值(适用于机关部门)副职任期综合绩效分值正职任期综合绩效分值60本人年度综合绩效平均分值40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难度系数,由人事部根据资产、销售收入、员工及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加权测算,分类确定,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3)。第二十八条 同一板块企业正职的平均综合绩效分值与其归口专业公司正职的综合绩效分值挂钩;同一单位副职的平均综合绩效分值,与其正职的综合绩效分值挂钩。高于或9低于的,由人事部同比例调整。第 四 章 考 核 评 价 程 序第二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在财务决算完成后进行;任期绩效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在任期审计结束后的
13、 3个月内完成。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由人事部牵头组织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每年 11月底前发布考核通知,具体部署绩效考核工作,收集考核评价信息。(二) 关键绩效指标主管部门、专业公司于 3月 15日前向人事部报送经审计(或审核)后的关键绩效指标完成值和分析报告。(三) 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由其正职按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 4月 15日前报人事部审核兑现。(四) 人事部在核对、汇总关键绩效指标完成值,测算综合绩效分值的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与奖惩意见,提交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批。(五) 人事部按照审批结果组织绩效反馈和奖惩兑现。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14、绩效考核,按下列程序运行:10(一) 任期审计结束后,指标主管部门、专业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向人事部报送指标完成值和分析报告。(二) 人事部对受约人任期绩效合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绩效考核与奖惩意见,提交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批。(三) 绩效反馈和奖惩兑现等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同。第三十二条 任职未满一个年度或一个任期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考核与兑现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定期跟踪和动态监控。年度绩效合同的季度跟踪,考核指标完成值以有关快报数据为准,与考核报告一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日前报出;任期考核实行年度跟踪,与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第 五 章 考 核 结 果 应 用第三十四条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综合绩效得分,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最终结果按下列比例由高到低分为A、B、C、D、E 五个级别,C 级为进级点。A级为绩效杰出者,比例为不超过 10%;B级为绩效优秀者,比例为 45-50%;C级为绩效良好者,比例为 35-45%;D级为绩效一般者,比例为不高于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