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00A 90备案号:20381-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4502007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Management requirement for safety of catering trade with LPG cylinder2007-03-06 发布 2007-06-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4502007I目 次前言. 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职责.15 气瓶间的管理.16 用气设备的管理.3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38 其他要求.3参考文件.5DB11/T 45020
2、07II前 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同、张一萍、金玉波、张春贵、许红、刘立强、由涛、姚鸿义、刘建平。本标准于2007 年3 月首次发布。DB11/T 4502007III引 言为了消除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规范其使用行为,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群死群伤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要求。同时,为本市进行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提供技术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为其他使用
3、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防止燃气火灾的发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是在原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 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先进内容,制订而成。DB11/T 45020071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
4、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_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瓶库 LPG cylinder warehouse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3.2气瓶间 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4 职责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
6、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5 气瓶间的管理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5.1.1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DB11/T 450200725.1.2 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5.2 气瓶间的建筑要求5.2.1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
7、积聚液8ECCk 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 500162006 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5.2.2 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5.2.3 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5.2.4 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5.2.5 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 以下。5.2.6 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5.2.7 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
8、于0。5.2.8 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5.2.9 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2.10 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5.2.11 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 的规定。表1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液化石油气存储总容积V项目 V1m3 1 m3 V2 m3 2 m3V4 m3明
9、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民用建筑 8 10重要公共建筑 15 20道路可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房间内5 55.2.12 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 )计算:V = V n n (1)式中:V 气瓶储存总容积 ( m3 )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 ( L )n单个实瓶数量 (个 )5.2.13 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 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1m3 容积相当于83 瓶5kg 气瓶: 12L 83 = 996L42 瓶10kg 气瓶: 23.5L 42 = 987L28 瓶15kg 气瓶: 35.5L 28 = 994L8 瓶50kg 气瓶: 118L 8 = 944L注: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
10、7L(2kg)、YSP12L(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5.3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5.3.1 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5.3.2 气瓶间应配备8kg 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5.3.3 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5.3.4 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DB11/T 450200735.4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5.4.1 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
11、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5.4.2 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5.4.3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5.4.4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5.4.5 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6 用气设备的管理6.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6.2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6.
12、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6.4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 2.2 m。6.5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6.6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6.7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6.8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6.9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 2.0 m 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燃气软管应按使用
13、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6.10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6.11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 时,应采用硬管连接。6.12 用气设备操作间 ,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个。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7.1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7.2 钢瓶应直立放置。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7.4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7.5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7.6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7.7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 有制
14、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b) 无纵向焊缝(50kg 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c) 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d) 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e) 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f) 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g) 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h) 在检验周期内。i) 使用期限未超过15 年的钢瓶。8 其他要求DB11/T 450200748.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8.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灌装钢瓶。8.3 使用瓶装液化石
15、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8.4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8.5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8.6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DB11/T 45020075参 考 文 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16、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5.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62号令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8.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2 次会议通过9.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13次会议通过10.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1.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京政管字2003267号12.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1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定DB11/
17、T301200514. 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 DB11/T302200515. 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DB11/T275-20051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17905-200417.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16914-200318. 家用燃气灶具 GB16410-199619.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7512-200620. 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 散装输送用 GB/T10546-200321.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3030-19952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94-20032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2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25.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626. 燃气中餐炒菜灶GB2894-200327.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928. 燃气蒸箱GB13495-200329.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013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