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奥克斯洋湖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卫生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医务室、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2、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 ,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五、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
3、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5) 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
4、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 HSE 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五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六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第一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
5、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四条 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五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
6、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第六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一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7、,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三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五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六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
8、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第八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九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十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
9、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二条 企业对不符合
1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第三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四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五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六条 对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1、避免职业伤害。第七条 要加施工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一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
12、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
13、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三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奥克斯洋湖项目20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