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鹰 潭 市 城 区 道 路 临 时 占 道 停 车 收 费 经 营 承 包 合 同甲方:乙方:为规范鹰潭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甲方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等就市城区 2198 个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利民的原则,对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经营承包权(承包期限为五年)进行公开拍卖。本次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经营承包权拍卖,采用“投资经营移交”项目建设模式,由中标单位(承包方)负责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管理系统的项目建设和运行,进行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工作。乙方依法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上述城区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经营承包权。为此
2、,甲、乙双方就市城区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有关收费经营承包事宜签订合同如下:一、承包时限、承包金额和项目建设模式等事宜1.承包期限:收费经营承包期五年,合同一年一签,自 2015年 月 日起至 2016 年 月 日止。除免费停车规定外,市城区规定的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的临时占道停车服务费由甲方承包给乙方统一收取,甲方不得另行发包或自行收取。2.承包金额:根据竞价结果,乙方在承包期内第一年向甲方上交机动车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服务经营承包费为 万元(大写 ),以后每年上交政府承包金在中标价基础上递增 10%。经测算,单个停车泊位经营承包费为:每天 元,每月 元。若因停车泊位数量发生增减、临
3、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则经营承包费也据此予以增减,且以后每年承包费递增 10%,直至承包期满。3.项目建设模式及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壹佰万元建设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两个月内,承担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管理系统整套设备的项目投资建设和试运行(采用智能化的停车收费方式,须在每个核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上安装车辆检测传感器,检测泊位状态,将检测到的信息发送到后台系统和 POS 机上,收费人员通过 POS 机进行巡检。系统须支持多种收费方式,包括 POS 机刷卡缴费、手机拨打电话缴费、手机移动支付等多种收费方式并预留网络接口),实施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工作。道路临时
4、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完成且试运行正常,经甲方验收认可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退还乙方建设保证金。如乙方未按时间完成项目建设或完成但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且不退还乙方建设保证金,另行组织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经营承包权的拍卖工作。承包期满后,乙方将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系统整套设备、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确保移交后能正常运用。4.乙方上交承包金实行一年一交,第一年上交承包金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方可与承包方签订停车收费经营承包合同。以后每年应在上年期满后一个月内上交承包金,逾期不上交承包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终止其经营承包收费资格,另行组织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经营承包权的拍卖
5、工作选中承包方。5.乙方上交叁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做为乙方履行合同依法开展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保证资金。合同期满,承包方无收费纠纷等事项,且将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智能化系统整套设备、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后,甲方一个月内给予退还。二、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路段及时段分类事宜根据城区道路交通情况,对城区道路路段分为一、二、三类,目前仅对一、二类路段进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如需对三类路段进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将另行公告处理。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时间为当日 8:00 至 18:00。城区道路一、二类路段及泊位情况:名称 起点 终点 泊位数量 (个) 备注一类路段: 799正大路
6、 林荫路 环城东路 62解放路 林荫路 建设路 64湖西路 沿江路 环城东路 72建设路 林荫路 环城西路 95新军民路 沿江路 胜利路 60院里路 沿江路 院里小区 170林荫东路 湖西路 正大路 46五洲路 白露涵洞 龙虎山大桥南端 75站江路 四海路 夏埠大桥南端 57交通路 四海路 林荫西路 98二类路段: 1399环城路 梅枫路 五洲路 301沿江路 湖西路 府前路延伸段 377梅园大道 新军民路 府前路延伸段 230府前路 沿江路 梅枫路 138四海路 环城路 五洲路 84胜利路 新军民路 五洲路 127林荫西路 交通路 龙虎山大桥南端 142除以上一、二类路段外的其他城区道路为三
7、类路段(以上一、二类路段停车泊位具体数量以市公安交警部门实际划线数为准) 。如今后合同期内临时占道收费停车泊位数量发生增减变化,按每年应上交承包金额折合每个停车泊位单价同时增减乙方每年上交的承包金额。三、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事宜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一类路段 二类路段小型客车、轿车(9 坐以下)起价 3 元/1 小时,以后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收取)。起价 2 元/1 小时,以后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 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收取)。小型货车(总质量4.5 吨)、 中型客车(10-19 坐)起价 5 元
8、/1 小时,以后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 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收取)。起价 4 元/1 小时,以后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 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收取)。中型货车(4.5 吨总质量12 吨)、大型客车(20 坐以上)起价 6 元/1 小时,以后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 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收取)。起价 5 元/1 小时,以后每增加 1 小时加收 1 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收取)。城区各机动车占道停车泊位白天停车收费标准(以小型客车为例):一类区域起价 3 元/1 小时以内,1 小时以后每 1 小时加收 1 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下同);二类区域
9、起价 2 元/1 小时以内,1 小时以后每 1 小时加收 1 元(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以上车型划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四、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等事宜乙方负责对经核准的路段开展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工作。乙方收取的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收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乙方收费业务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检查。1.乙方在营业之前,应当先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占道费)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收费员证由甲方负责审核,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2.收费人员由乙方自行招聘,所有员工登
10、记表必须向甲方报备一份。乙方如辞退或解聘收费员,应将该收费员证收回,并在甲方的监督下销毁,合同到期,所有收费员证统一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销毁。3.乙方应建立健全有关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管理。乙方收费人员须统一着装(服装款式需经甲方同意) ,佩带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上岗,按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取临时占道停车占道费。4.收费人员负责引导停车点(位)的车辆停放,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收费给票,文明收费。如发现载有危险物品车辆停放,收费人员应依法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5.乙方负责处理占道停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损坏、被盗等财产损害纠纷,超出收费标准或超出规定停车路段
11、范围收费等纠纷。6.甲方应负责协调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各类车辆在城区道路违章停放行为的治理和处罚,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五、停车占道收费的标价等事宜在各停车场(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乙方须在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性质、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价目牌的监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乙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依法纳税。六、免费停车规定事宜1.在同一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足 15 分钟的车辆,免收临时占道停车费。15 分钟以后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夜间 18 点至次日 8 点免收临时占道停车费。2.可以免缴临时占道停车费的车辆,
12、包括军车(含武警车辆) 、执行任务的警车、城市管理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抗灾救灾车辆以及处置突发应急事项的车辆。3.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期间,全市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免收车辆停车费用。4.市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或处理紧急事项,可以在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免费临时占道停车。需要免费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应提前 3 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疏导车辆离开,恢复正常秩序。七、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订,对甲、乙双方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调补充,有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收费人员与甲方(发包方)和乙方(承包方)的法律关系收费人员为乙方(承包方)雇用的劳动者,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乙方(承包方)应依法与收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发包方)与收费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收费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受到的人身损害事项,收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其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包方)承担,与甲方(发包方)无关系。3.合同期内,非经甲方(发包方)同意,乙方(承包方)不得转让或分包其收费承包权益。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