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 年 11 月 15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前言2007 年 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移动容规)
2、的任务书。2008 年 3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专家成立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2009 年4 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2009 年 11 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
3、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 年 7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1 年 5 月, 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2011 年 11 月15 日, 移动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次修订,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基础,同时将 1999 年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以及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一并纳入到移动容规中。本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
4、要求的思想,解决原容规和汽规中存在的一些突发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等。同时,根据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不同产品安全管理要求不同,明确界定了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环节的监察管理职责。 移动容规基本保留原容规的结构框架和
5、主体内容。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一般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了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温保冷要求、轻型化设计等。同时,调整原容规和汽规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 谢铁军 戚月娣 张
6、君鹏 陈朝晖 王为国 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 周伟明 许子平 魏勇彪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雷 李 军 张建荣 常彦衍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张用智 交通运输部公路司 严 季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管理处 周 兴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秦晓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丁建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洪利 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张仰明 西安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 杜传庚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罗永欣 上海交通大学制冷与低温工程研究所 汪荣顺 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郭小锋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7、 孙太平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王红霞 上海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朱洪池 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洪 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等单位为本次移动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等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目 录1 总则 (1)2 材料 (4)3 设计 (8)4 制造(19)5 使用管理(30)6 充装与卸载(36)7 改造与维修(40)8 定期检验(41)9 安全附件和
8、装卸附件(43)10 附则 (48)附件 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49)附件 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1)附件 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5)附件 D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8)附件 E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60)附件 F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6)附表 F1 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67)附表 F2a 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68)附表 F2b 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69)附表 F3 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0)附表 F4a 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1)附表 F4b 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2)附表
9、F5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3)附件 G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74)附件 H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7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钢制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瓶式容器)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或者瓶式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1.3 适用范围1.3.1 适用范围的一
10、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 1-1);(2)罐体或者瓶式容器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O.1MPa(注 1-2);(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450L,瓶式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1000L(注 1-3);(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 1-4)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 1-5)的液体(注 1-6)。注 1-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注 1-2: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或者
11、瓶式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注 1-3: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 1-4:气体,是指在 50时,蒸气压力大于 0. 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 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
12、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 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 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注 1-5:液体,是指在 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 0. 3MPa(绝压),或者在 20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2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 0. 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 20的物质。注 1-6: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
13、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 A 的规定;(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 1-7),还应当满足附件 B 的规定;(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 C 的规定;(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 D 的规定;(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 1-8)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 E 的规定。注 1-7: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注 1-8:本规程所指长
14、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瓶式容器(以下除注明外,统称为罐体)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 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的。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走行装置或者框架外,其范围还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1.5.1 罐体罐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2)罐体开孔部
15、分的端盖及其紧固件;(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或者瓶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1.5.2 管路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1.5.3 安全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31.5.4 装卸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 等。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16、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
17、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1.8 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注 1-9)如下:(l)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2) 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淮 ;(3)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 ;(4) 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5) JB/T 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 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 1-10);(7) 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8) 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注 1-9: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18、(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注 1-10: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仅引用其中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相关规定。1.9 监督管理(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应规定;(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4要求的数据输入
19、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 材料2.1 基本要求(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2)移动式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
20、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2 熔炼方法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 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
21、 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0.25%、磷(P)0.035%、硫(S)0.035%。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磷(P)0.030%、硫(S)0.020%;(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磷(P)0.025%、硫(S)0.015%;(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 540MPa 的钢材
22、,磷(P)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50.025%、硫(S)0.012%;(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 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磷(P)0.020%、硫(S)O.010%。2.4 力学性能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用于焊接结构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之比(R eL/Rm)不大于 085。2.4.2 冲击功厚度不小于 6mm 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 5mm 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 V 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 2)指标应当符
23、合表 2-1 的规定。表 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 2-1)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MPa)3 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KV2(J)510 27510570 34570630 38注 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冲击试验每组取 3 个标准试样(宽度为 10mm)。允许 1 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是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 70%;(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 7.5mm 和 5mm 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 75%和 50%;(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
24、2-1 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4.3 断后伸长率(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 2-2 的规定:表 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 2-2)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MPa)断后伸长率A(%)420 23 420550 20550680 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6注 2-2: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
25、按照 GB/T 17600.1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 1 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 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 1 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2.5 钢板超声检测2.5.1 检测要求用于制造罐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20mm 的;(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3)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2.5.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 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 II 级。2.6 复合钢板移
26、动式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 21OMPa;(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2.7 钢锻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钢锻件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 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 、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 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钢锻件级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50mm 的钢锻件,不得低于 III级;(2)除本条前项的其余锻件,不得低于 II 级。2.8 铝和铝合金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铝和铝合金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铝和铝合金,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2)铝和铝合金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 3%的铝合金(如 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 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