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血机构管理与执业医师法,1,采 供 血 机 构,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
2、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3,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站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
3、行健康检查、检测的;,4,(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献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
4、技术规范的。,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6,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上一年度和本年度
5、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7,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8,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
6、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10,卫生部关于修正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
7、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1.采供血机构并不能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存在较大争议;2.采供血工作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也值得商榷。,12,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案(卫医发2006118号) 2006年3月25日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13,“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转制后应到有关机构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手续。”,14,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15,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改制后的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高度重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其违法主体应以单采血浆站改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9、的子公司为责任主体予以查处。,16,注意:,原来的事业单位法人单采血浆站经改制后,已成为独立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子公司。虽然人员、采集地点等均和原来一样,但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主体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行政处罚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的义务人承担,即: 不能替代 不能转继 不能连带责任这是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的主要区别之一。,17,(一)医学毕业生 正规医疗专业毕业生实习、试用期:在上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
10、事相应的医疗活动。,1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19,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20,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
11、7号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
12、法发2005357号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2,(二)执业助理医师 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能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人诊所。,2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2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
14、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25,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 剖腹探查手术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在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现场没有执业医师,会诊医师不能及时达到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乡
15、村级医疗机构中实施剖腹探查手术。,26,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7,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16、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8,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
17、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29,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30,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
18、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3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3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3,执业医师法,(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2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34,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对机构1、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 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人员1、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2、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提前考核 暂停执业 3-6 月 注销注册,35,(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
21、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36,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7,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
22、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
23、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9,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83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
24、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25、,41,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42,医生执业资格 医师资格,明确罪与非罪标准严重非法行医犯罪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刘岚李晓人民法院报记者(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 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6、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者职业助理医师,既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职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43,医生执业资格 医师资格,明确罪与非罪标准严重非法行医犯罪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刘岚李晓人民法院报记者(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7、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44,明确罪与非罪标准严重非法行医犯罪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刘岚李晓人民法院报记者(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非法行医的 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
28、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45,明确罪与非罪标准严重非法行医犯罪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刘岚李晓人民法院报记者(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未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第四种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多万人,他们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
29、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46,明确罪与非罪标准严重非法行医犯罪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刘岚李晓人民法院报记者(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 第四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47,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0、,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此复。 二四年七月七日,48,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49,批复适用条件:,1.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非本人 原因未注册3.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4.工作时间内,50,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72号,新疆自治区
31、卫生厅:你厅关于对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卫办函2005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获得医师资格的时间应当为我部确定新疆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考生,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51,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四).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人员注意: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特殊许可 机构注意: 核准诊疗科目和特殊许可,5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
32、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5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
33、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55,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56,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
34、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57,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58,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
35、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临床类别 公共卫生类别,59,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60,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6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36、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62,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
37、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象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6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请示(苏卫医200590号)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
38、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64,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卫生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妇幼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健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因此,妇幼保健机构内的乳腺保健科应主要开展群体预防、保健服务,适度开展临床医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据此,妇幼保健院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65,卫生部关于
39、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的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医疗机构是你局核准登记的全民、综合性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所核准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外科”,但二级诊疗科目中没有“脑外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是属于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66,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安徽省卫生厅: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67,谢谢聆听!,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