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2008 38 号【阅读次数: 16 】 【选择字号:大 中 小】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 2007 年 4 月 1 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
2、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含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3、材料价差的取定。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6、合同中对材料价差约定不调整的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建设双
4、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明确材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7、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在材料价差调整方面弄虚作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在履约考核中予以记录。8、材料价差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察。9、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可参照办理。10、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材料价差调整办法。二、建设单位自该指导意见实施后,招投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列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材料价
5、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1、主要工程材料划定范围;2、施工单位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3、主要工程材料超出合同约定包干范围时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三、本指导意见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二 OO 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
6、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
7、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
8、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1、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四、调差材料工程数量、价格及费用计算1、调差材料工程数量:
9、(1)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签认并经市高指(项目办)、省高指批准的每月计量为准(其中,对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设计工程量的计量应予以扣除,不予调差。),并按以下计算原则和指标换算成调差材料数量,对其它辅材及临时设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不予价格调差:(a)钢材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的钢绞线、高强钢丝、I 、II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仅对使用于交通工程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板和钢管计量项目予以调差。其中:护拦工程:仅对护栏板和护栏柱予以调差;隔离栅:仅对边框予以调差;标志牌:仅对立
10、柱予以调差;照明工程:仅对灯柱予以调差;收费大棚:仅对屋盖和立柱予以调差;钢材调差数量统一计入2.5的损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b)柴油:仅对使用于路基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砼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的油料予以价格调差,并按下表全部换算为0号柴油。0号柴油的换算: 开挖土方 0.6kg/m3 利用挖方 0.9kg/m3借土填筑 1.1kg/m3 掺灰处理 1.2kg/m3粉煤灰填筑 0.5kg/m3 路面底基层 1.1kg/m3路面基层 2.8kg/m3 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12kg/m3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2.1kg/m3路基石方工程在土方项目基础
11、上按1.1系数调整。以上路基土石方工程指标按运距1km 计算,超出1km范围的,增加运距按0.11kg/m3km调整。(c)水泥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底基层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水泥消耗量予以调差。其中对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及房建工程项目统一换算为42.5#水泥。42.5#水泥的换算: 15级片石砼 175kg/m3; 15级砼 245kg/m320级砼 311kg/m3; 25级砼 340kg/m330级砼 388kg/m3; 35级砼 405kg/m340级砼 443kg/m3; 50级砼 524kg/m3浆砌片石 91kg/m3; 灌注桩1.0m
12、392kg/m灌注桩1.2m 564kg/m; 灌注桩1.5m 882kg/m灌注桩1.6m 1003kg/m 灌注桩1.8m 1270kg/m灌注桩2.0m 1568kg/m(d)石料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的除外)计量项目的石料消耗量予以调差。(e)黄砂: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黄砂予以调差。(f)石灰:仅对使用于路基和房建区灰土填筑、路面底基层及基层的石灰予以调差。路基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施工图设计计算方法为准(如石灰)核算;路面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如石料、石
13、灰)核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上述所有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未尽事宜,一律以现行部颁预算定额(含省厅发布的补充定额)为准核算。(2)凡因变更设计而造成材料规格、数量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工程数量为准。(3)交通工程项目: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房建(含收费大棚)项目一律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完成调整工作。2、调差材料价格的确定(1)调差材料公布价格凡是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交通工程材料指导价中有的价格均要严格执行,指导价中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市场调查价格为依据,由省高指公布。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计量项目的钢材除钢绞线、高强
14、钢丝外,其它钢材均为综合类钢材价格(综合类钢材价格=级钢20%+级钢80%)。用于交通工程的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材,按钢板、钢管两种价格公布。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高指招标处根据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按月公布(见附表五)。(2)调差基本价格:为各标段开标时间所在月的调差材料公布价格。(3)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调差材料公布价格。3、调差费用的计算方法材料调差费用=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调整价格基本价格1承包人风险(钢材取5,其它材料取10)(价格上涨为“”,下跌为“”)1+3.41(税金)五、材差调整管理程序1、承包人每月随计量以书面形式提出材差调整申请,经驻地监理组(总监办)
15、审核后报市高指(项目办);市高指(项目办)对材差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依据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计算各标段材差金额后行文报省高指;省高指项目管理部对材差调整数量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省高指副总指挥审定。2、各部门材差调整工作完成时间:(1)省高指调差材料价格公布:自材差调整之日起至本细则发布之月的每月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高指一次性公布(含已招标项目调差基本价格),之后每月二十五日公布上一个月价格。(2)承包人申报至驻地监理组(总监办):每月底随计量申报当月调差材料数量。(3)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核后报市高指(项目办):第二个月十日完成。(4)市高指(项目办)审核后报省高指:第二个月二十五日完成。
16、(5)省高指审批: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3、承包人材差调整申请格式(含驻地监理、总监审核意见)见附表一,并附主要材料数量计算详细资料;市高指(项目办)上报省高指所附审查用表格式见附表二、三,并附主要材料数量计算详细资料;省高指批文所附审查用表格式见附表四。六、材差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1、材差调整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2、对材差调整管理的合理性、准确性及费用的审计和支付,将纳入省高指合同管理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省高指现行的合同管理办法组织检查,对不合理的部分拥有否决权,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该合同全部材差调整资格。上述有关审查文件将作为材差调整支
17、付的最终依据。对于不严格按本细则进行材差调整管理和支付的部门,将视情节在不同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及处罚。七、其它1、凡执行本实施细则予以调差的合同项目,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一)(合同文件中已含本细则内容的除外),对未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项目,一律不执行本细则。2、材差调整金额不纳入监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3、材差调整费用一律在合同暂定金额中列支,原合同单价体系不变。4、对新增项目单价以及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审核仍执行原合同单价水平不变,变更工程数量纳入材差调整体系统一调差。八、附则1、算例:以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为例(假定其开标时间为 2008年3月):2008年10月
18、份A合同计量钢材调差费用按2008年 10月份计量(扣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核算的钢材调差工程数量(考虑2.5损耗)2008年9月钢材公布价格(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公布价格)2008年3月钢材公布价格(基本价格,开标所在月公布价格)15%(承包人风险)(1+3.41)(税金)。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2、附表一五附件一高速公路 施工合
19、同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格式)鉴于 高速公路 施工合同项目在实施中,部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现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 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适用于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 ;或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适用于 2007 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为甲方 和 (下称“承包人” )为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共同达成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如下:1、双方同意在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之规定调整主要材料差价。2、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号印发的细则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3、承包人承诺:(1)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交通工程材料指导价;凡指导价中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严格执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价格。(2)对材料调差中出现的负材差,严格按照细则调整负差价。4、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十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