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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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保 安 队 伍 的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本 公 司 的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搞 好 人 员 接 待 和 车 辆 、物 品 出 入 登 记的 管 理 ,保 安 人 员 在 值 勤 和 执 行 任 务 时 有 所 依 据 ,当 好 企 业 卫 士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财 产 、治 安 、消 防 安 全 ,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本 公 司 保 安 岗 位 24 小 时 执 勤 不 间 断 ;当 值 保 安 认 真 做 好 安 防 工 作 ,自 觉 服 从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安排 ,主 动 提 供 配 合

2、 ,做 好 交 接 班 记 录 。第 三 条 、保 安 人 员 代 表 本 公 司 执 行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其 它 部 门 员 工 应 配 合 保 安 人 员 工 作 。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主要职责1责 任 范 围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所 管 辖 全 部 区 域 。2. 贯 彻 执 行 公 司 关 于 内 部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保 安 工 作 制 度 ,对 职 责 范 围内 的 保 安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3. 依 据 制 度 实 施 公 司 人 员 、财 产 、治 安 、消 防 安 全 管

3、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门 卫 岗 位 职 责1. 遵 纪 守 法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值 班 时 应 着 制 服 ,服 从 管 理 、恪 尽 职 守 、文 明 执 勤 、礼 貌 待 客 。2. 严 格 执 行 保 安 管 理 制 度 及 岗 位 职 责 ,坚 守 岗 位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汇 报 。3. 不 得 酒 后 上 岗 或 擅 离 职 守 ,须 正 规 正 确 佩 戴 厂 牌 ,禁 止 在 保 安 室 内 吸 烟 。4. 对 非 本 公 司 的 人 员 、车 辆 进 出 要 实 行 查 询 登 记 。5. 所 有 物 品 出 公 司

4、 必 须 凭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书 面 通 知 方 可 放 行 。6. 及 时 做 好 报 纸 、快 递 /信 件 的 收 发 工 作 。7. 保 持 门 卫 室 环 境 卫 生 ,物 品 保 管 整 齐 有 序 。8. 上 下 班 时 间 (上 班 时 间 为 8:30、下 班 时 间 为 17:30)的 前 后 10 分 钟 须 到 大 门 口 站 岗 ,维 持 监 督 打 卡 秩 序 ,迎 送 职 工 上 下 班 。如 未 佩 戴 厂 牌 的 员 工 禁 止 出 入 公 司9. 执 勤 期 间 要 做 到 大 门 随 开 随 关 ,关 闭 时 大 门 不 留 缺 口 ;门 卫 室

5、时 刻 保 持 有 人 ,杜 绝 闲 散 人 员 进 入 。10.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11.如门卫室有设施损坏,需填写报修单交至负责人处。12.完 成 领 导 交 付 的 其 他 任 务 。第三章 行为准则第六条、 治安安全管理1. 保 安 值 班 要 高 度 戒 备 ,维 持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内 外 区 域 的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维 护 公 司 内 部 治 安 秩 序 ,消 除 隐 患于 萌 芽 状 态 ,防 患 于 未 然 。2. 加 强 对 重 点 部 位 的 治 安 防 范 ,加 强 防 盗 活 动 ,及 时 发 现 可 疑 人 和 事

6、,并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对 于 正 在 发 生 的刑 事 案 件 或 可 疑 情 况 应 及 时 制 止 并 对 可 疑 人 员 进 行 查 问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直 接 拨 打 110 并 上 报 公 司 领 导 。3. 对 违 反 治 安 条 例 的 行 为 ,查 清 事 实 ,收 集 证 据 向 公 司 或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支 持 、协 助 相 关 安 全 人 员 履 行 工作职责。第 七 条 、人 员 出 入 管 理1. 任 何 外 来 人 员 因 事 需 进 公 司 必 须 填 写 来 访 登 记 表 ,内 容 包 括 姓 名 、单 位 、事 由 、时 间

7、、车 号 、联 系部 门 及 人 员 等 ,门 卫 应 电 话 向 被 访 人 员 或 部 门 核 实 后 方 可 放 行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填 写 来 访 登 记 表 者不得进入公司。2. 外 来 人 员 出 公 司 时 ,将 经 被 访 人 签 字 的 来 访 登 记 表 交 门 卫 核 对 注 销 后 ,方 能 离 开 公 司 ,如 携 带 物 资出 公 司 必 须 出 具 经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意 后 的 放 行 条 ,方 能 放 行 。1 / 43. 厂 区 内 临 时 作 业 ,需 安 排 外 单 位 人 员 进 公 司 施 工 ,用 工 部 门 应 事 前 将 施

8、 工 期 限 、人 员 名 单 报 总 经 办 ,并须 领 取 临 时 出 入 证 ,施 工 期 间 ,外 来 施 工 人 员 凭 证 进 出 公 司 ,并 且 佩 戴 临 时 出 入 证 ,否 则 保 安将 要 求 其 离 开 公 司 。4. 凡 已 与 我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劳 务 关 系 者 ,视 同 外 来 人 员 按 以 上 1、2 条 执 行 。5. 非 工 作 时 间 外 来 人 员 无 预 约 一 律 谢 绝 访 问 。6. 不 明 身 份 、衣 冠 不 整 、神 色 有 异 者 不 得 进 入 公 司 。7. 如 遇 态 度 恶 劣 ,强 行 闯 入 者 ,门

9、 卫 应 立 即 上 报 办 公 室 或 公 司 相 关 领 导 处 理 。8. 各 类 团 队 来 公 司 参 观 ,参 观 者 须 凭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带 队 人 身 份 证 到 公 司 办 公 室 办 理 预 约 手 续 ,经 分 管 领 导批 准 后 由 办 公 室 通 知 门 卫 放 行 ;未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外 来 人 员 带 入 生 产 区 域 参 观 、拍 照 录像。9. 上 级 单 位 领 导 来 公 司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由 总 经 办 人 员 在 门 口 迎 接 的 ,门 卫 应 予 以 放 行 。第 八 条 、车

10、辆 出 入 管 理1. 外 来 车 辆 因 事 出 入 公 司 时 ,需 填 写 来 访 登 记 表 ,不 填 写 者 不 得 入 内2. 门 卫 应 对 外 来 车 辆 进 行 引 导 ,维 持 停 放 秩 序 。3.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安 全 检 查 巡 视 ,注 意 有 无 载 有 违 禁 、危 险 或 易 燃 物 品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上 报 处 理 ,随 时 与 办公 室 保 持 联 络 ,密 切 协 作 ,保 证 车 辆 安 全 。4. 进 出 车 辆 如 有 损 坏 公 司 财 物 ,门 卫 应 立 即 报 告 办 公 室 或 公 司 相 关 领 导 处 理 。第

11、九 条 、物 资 出 入 管 理1. 公司物 资物 资 出 公 司 时 ,须 由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放 行 条 ,由 相 关 人 员 填 写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门卫 核 对 物 资 无 误 后 方 可 放 行 。2. 外来物 资a. 供 货 商 送 货 入 库 时 ,应 办 理 外 来 人 员 登 记 手 续 ,出 公 司 时 ,门 卫 根 据 物 资 入 库 票 据 或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的放 行 条 ,核 对 无 误 方 可 放 行 。b. 外 来 运 输 车 辆 进 入 公 司 时 ,门 卫 需 了 解 物 品 情 况 ,如 有 危

12、 险 品 、易 燃 易 爆 品 等 须 向 相 关 负 责 人 核 实 后 方可放行。第 十 条 、日 常 安 全 巡 逻 管 理1. 保 安 管 理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部 位 具 体 情 况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需 要 ,确 定 或 调 整 保 安 巡 检 线 路 ,安 排 固 定 安 全 哨 位 ,并 排 定 保 安 班 组 以 及 对 人 员 、物 资 进 行 分 配 。2. 保 安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安 全 装 备 的 使 用 ,了 解 配 置 地 点 。紧 急 事 发 生 时 应 镇 静 ,以 最 有 效 方 法 使 灾 害 减 少至 最 低 限 度 ,不 可 慌

13、 张 误 事 ,视 情 况 按 下 列 程 序 处 置 :a. 判 断 情 况 若 尚 可 解 决 消 除 时 ,速 采 取 行 动 ,并 报 告 上 级 。b. 判 断 事 故 无 法 解 决 ,应 急 速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c. 日 间 灾 害 急 报 有 关 负 责 人 ,夜 间 灾 害 除 急 报 有 关 负 责 人 外 ,判 断 情 况 报 派 出 所 110、消 防 单 位 119 或 救 护单 位 120。d. 夜 间 或 休 假 日 近 邻 发 生 灾 难 时 ,应 将 所 知 及 判 断 是 否 波 及 本 公 司 等 情 形 ,迅 速 通 报 有 关 负 责 人 。

14、e. 保 安 在 当 值 时 间 出 现 周 界 监 控 报 警 或 接 到 中 控 室 警 报 通 知 ,须 迅 速 确 定 方 位 、立 即 出 动 处 理 ,并 且 及 时向 中 控 室 或 公 司 领 导 回 馈 现 场 状 况 ,如 状 况 危 急 须 即 时 联 系 当 地 派 出 所 ;事 后 填 写 治 安 报 警 处 理 记 录表。3. 白 班 每 2 小 时 巡 逻 一 次 。当 值 保 安 进 行 首 次 巡 逻 ,并 按 规 定 将 巡 逻 情 况 记 录 在 保 安 值 班 记 录 。办 公室 可 根 据 需 要 调 整 巡 逻 间 隔 时 间 ,保 安 个 人 不

15、得 擅 自 变 更 。4. 保 安 在 巡 逻 时 必 须 时 刻 保 持 警 惕 、多 听 多 看 ,发 现 可 疑 的 人 或 事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报 告 公 司 相 关 负 责 人 。5.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8:3017:30)结 束 后 ,对 公 司 公 共 部 位 进 行 巡 逻 ,检 查 水 电 、门 窗 是 否 关 闭 。6. 如 发 现 火 警 应 立 即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并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领 导 。2 / 4第三章 紧急或意外事故处理第 十 一 条 、意 外 事 故1. 员工急病,即刻通知办公室,及时派人送往医院治疗或拨打 120

16、,及时报备公司领导。2. 发 现 火 灾 应 立 即 赶 到 失 火 现 场 查 看 ,若 发 生 火 苗 应 即 以 灭 火 器 将 火 源 熄 灭 ,若 已 使 用 灭 火 器 仍 然 无 法 将火 势 扑 灭 时 立 即 向 119 火 警 台 报 案 ,且 通 知 相 关 领 导 至 现 场 ,保 安 仍 然 坚 守 岗 位 ,指 挥 员 工 及 来 宾 向 安全 地 区 疏 散 ,保 持 高 度 警 戒 ,严 防 小 偷 趁 机 窃 取 公 司 财 务 。火 势 熄 灭 后 应 清 查 人 员 及 物 品 所 害 情 形 ,并保 持 完 整 现 场 ,以 供 警 方 处 理 。第 十

17、 二 条 、纠 纷 事 件 处 理a. 对 纠 纷 事 件 ,保 安 员 应 稳 定 事 态 的 发 展 ,并 对 当 事 人 双 方 进 行 劝 阻 ,以 制 止 事 态 的 扩 大 。b. 发 生 打 斗 ,应 迅 速 予 以 制 止 ,将 当 事 人 交 由 公 司 领 导 处 理 为 原 则 ,如 当 事 人 不 听 制 止 时 ,可 与 值 班 保 安或 公 司 的 其 他 人 员 合 力 制 止 。c. 打 斗 现 场 若 有 其 他 员 工 围 观 时 ,为 防 止 围 观 者 鼓 噪 起 哄 或 使 现 场 复 杂 化 ,应 将 肇 事 者 带 离 现 场 再 行 处 理 。d

18、. 事 态 有 愈 超 严 重 态 势 ,应 立 即 请 派 出 所 协 助 处 理 。e. 注 意 立 场 要 保 持 公 正 ,千 万 不 可 偏 袒 打 斗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或 加 入 战 局 ,丧 失 理 智 。f. 若 为 下 班 时 间 ,应 即 刻 电 话 通 知 公 司 相 关 领 导 ;有 安 全 之 虑 时 ,即 刻 拨 打 110 寻 求 协 助 。第 十 三 条 、不 良 分 子 前 来 滋 事 处 理a. 保 安 人 员 不 得 与 不 良 分 子 对 打 。b. 关 闭 大 门 和 所 有 出 入 口 ,勿 使 不 良 分 子 进 入 寻 衅 滋 事 。

19、c. 通 知 后 勤 人 员 和 公 司 领 导 前 来 支 援 处 理 。d. 认 清 来 着 容 貌 、特 征 、人 数 、有 无 携 带 枪 支 、刀 具 、坐 车 种 类 以 及 车 牌 号 码 、滋 事 原 因 等 ,作 为 警 方 侦查处理的依据。e. 将 状 况 报 告 公 司 领 导 并 随 时 保 持 联 络 ,若 下 班 以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派 出 所 并 电 话 联 络 相 关 领 导 。第 十 四 条 、被 盗 事 件1. 发 现 窃 盗 时 ,以 收 回 失 窃 物 为 首 要 ,并 应 立 即 呈 请 处 理 ,事 后 做 好 记 录 。2. 联 系 公 安

20、 部 门 ,保 持 失 窃 现 场 原 样 ,便 于 取 证 。第四章 勤务制度第 十 五 条 、请 示 报 告 制 度1. 保 安 员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和 重 大 问 题 时 ,要 及 时 、具 体 、准 确 地 向 上 级 领 导 请 示 、报 告2. 对 上 级 领 导 和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处 置 紧 急 情 况 的 指 示 ,要 立 即 、坚 决 执 行 ,执 行 结 果 要 及 时 回 馈 。第 十 六 条 、工 作 考 核1. 保 安 与 员 工 同 时 记 录 指 纹 考 勤 ,公 司 按 各 人 的 考 勤 按 实 际 出 勤 天 数 记 发 工 资 。2. 保

21、 安 因 个 人 原 因 需 请 事 假 、病 假 (病 假 须 有 镇 级 以 上 医 院 开 出 的 病 假 单 )或 调 班 者 ,必 须 报 告 总 经 办 同 意后 方 可 休 假 或 调 班 。病 事 假 一 律 按 休 息 天 数 计 扣 工 资 。3. 未严格执行人 员出入管理,放行外来人员,3.1 一经发现第一次即作书面“警告”通告批评。3.2 一 经 发 现 第 二 次 即 作 书 面 “警 告 ”并 罚 款 200 元 。3.3 一 经 发 现 第 三 次 即 作 书 面 “警 告 ”并 直 接 辞 退 。4. 所有员工及保安人 员禁止在保安室内吸烟,3.1 一经发现 第

22、一次即作书面“警告”通告批评。3.2 一 经 发 现 第 二 次 即 作 书 面 “警 告 ”并 罚 款 200 元 。3.3 一 经 发 现 第 三 次 即 作 书 面 “警 告 ”并 直 接 辞 退 。5. 未 严 格 执 行 车 辆 出 入 管 理 ,放 行 外 来 车 辆 ,一 经 发 现 即 作 书 面 “警 告 ”并 罚 款 200 元 处 罚 。6. 未 严 格 执 行 物 资 出 入 管 理 ,造 成 公 司 损 失 ,视 情 节 轻 重 作 书 面 “警 告 ”或 开 除 处 罚 ,并 赔 偿 公 司 损 失 。7. 未 严 格 执 行 日 常 安 全 巡 逻 ,视 情 节

23、轻 重 作 书 面 “警 告 ”或 辞 退 处 罚 。8. 未 履 行 门 卫 岗 位 职 责 ,作 出 有 损 公 司 形 象 的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作 书 面 “警 告 ”或 辞 退 处 罚 。9. 未 按 要 求 执 行 门 卫 交 接 班 ,造 成 权 责 不 清 ,所 经 手 班 组 相 关 人 员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10. 违 反 门 卫 工 作 纪 律 ,视 情 节 轻 重 作 书 面 “警 告 ”或 辞 退 处 罚 。11.每 发 生 一 次 “警 告 ”、连 续 一 个 月 累 积 发 生 三 次 、一 年 内 累 积 发 生 三 次 者 ,须 罚 款 5

24、00 元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还将作辞退处理。3 / 412.如 在 值 班 过 程 中 挽 回 公 司 物 资 流 失 ,发 现 不 安 全 隐 患 ,避 免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的 ,公 司 将 视 情 况 给 予 表 彰 、奖励。第五章 行为操守第 十 七 条 、工 作 态 度1. 对 工 作 具 有 责 任 心 、热 情 、敬 业 精 神 和 职 业 道 德2. 对 自 身 的 责 任 心 :钻 研 业 务 、工 作 认 真 、上 进 心3. 同 事 之 间 的 协 作 力 、包 容 、配 合 、团 结4. 对 本 职 工 作 负 责 :不 拖 沓 、不 积 压 、不 抱 怨

25、、不 挑 拣5. 对 待 来 访 人 员 的 态 度 :谦 和 、礼 貌 、诚 恳 、友 善 、不 卑 不 亢第 十 八 条 、日 常 行 为 规 范1. 爱 护 公 司 公 共 财 产 、不 随 意 破 坏 、挪 为 私 用 ;2. 及 时 清 理 、整 理 个 人 工 作 用 具 ,保 持 工 作 环 境 的 干 净 整 洁 ;3. 办 公 桌 上 不 放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用 品 ;4.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翻 看 他 人 文 件 、资 料 或 他 人 个 人 物 品 。第 十 九 条 、保 安 工 作 纪 律根 据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和 对

26、公 司 及 员 工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负 责 的 原 则 ,保 安 员 严 格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1. 限 制 他 人 人 身 自 由 、搜 查 他 人 身 体 或 者 侮 辱 、殴 打 他 人 。2. 扣 押 、没 收 他 人 证 件 、财 物 。3. 阻 碍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4. 参 与 追 索 债 务 、采 用 暴 力 或 者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的 手 段 处 置 纠 纷 。5. 删 改 或 者 扩 散 监 控 影 像 资 料 、报 警 记 录 。6. 侵 犯 个 人 隐 私 或 者 泄 露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7. 仪容不整 , 言 语 行 为 轻

27、浮 、粗 暴 无 礼 。8. 值 班 时 间 聚 众 赌 博 、下 棋 、喝 酒 、看 小 说 报 纸 、看 电 视 录 像 ,打 瞌 睡 等 。9. 对 群 众 、来 宾 故 意 刁 难 或 挟 怨 报 复 。对 员 工 、来 宾 或 送 货 人 员 索 取 好 处 及 贪 小 便 宜 。10.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班 值班人员睡觉。11.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调 班 。12.暴 行 犯 上 ,不 服 从 指 挥 。第六章 附则第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由 总 经 办 负 责 解 释 ,并 根 据 施 行 情 况 适 时 修 订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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