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 80 条一、经费管理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 贴、补贴、奖金、实物。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 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 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 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 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7.严格开支
2、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 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 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 2 -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 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 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 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 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
3、人 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 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 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 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 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 3 -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
4、餐饮场所。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 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单独列示。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 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 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
5、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 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 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4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 2 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 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300 人,其中,工作人 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6、 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 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 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 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 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7、、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 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 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 务接待费。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 5 -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35
8、.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 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 艺晚会。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 21 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40.
9、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 风景名胜区等各类- 6 -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 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 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 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
10、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 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 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0.出差人 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 7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
11、顾性和无 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 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 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 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 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58.出国人员根
12、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 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 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8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 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 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 请的,
13、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 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 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 费后全部上缴国库。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 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 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14、 9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 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 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2.各级党政机关自 2013 年 7 月 23 日日起 5 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
15、新建、改建、 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 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 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10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 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 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 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