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法律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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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机构的法律监管,1,2,3,医疗机构资格,4,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5,法规规定:,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执业法 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2、医疗执业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6,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湖南省卫生厅:

2、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

3、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注意:以及前后并列关系!,8,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 校验由原办理机关登记。 等 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9,其它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它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

4、十条,10,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种类(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执业许可及资格证书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4、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员证5、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聘任证书,11,(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4、产前诊断及遗传病诊断医学意见,12,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适用范围,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执业许可及资格证书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适用于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新

5、生疾病筛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适用于具有执业资格,在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申请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13,3、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适用于在尚无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4、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员证适用于符合母婴保健监督员任职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母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14,5、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聘任证书适用于符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政府聘任的相关医学专家,15,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有生命体

6、征的)新生儿,依法获得的医学证明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欲婚公民,出具的医学检查证明,16,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是各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为鉴定申请人出具的鉴定结果4、产前诊断及遗传病诊断医学意见是依法开展产前诊断 和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受检查人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17,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法律效力,1、不可变更力:在法定范围内,许可行为一经做出,法律证件一经颁发,即具有法律许可的有效性和确定性2、行为约束力: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具有服务范围及时间的限定3、程序限制力:行政许可不可随意做出、许可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规

7、范文书的批准认可:颁证过程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审批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儿疾病筛查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19,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2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8、证的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妥效期内,发证机关对执业机构至少应进行一次校验,21,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换发,1、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件有效期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22,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2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1月19日 1996法行字第14号),吉林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

9、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2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1995年3月30日),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医发(1995)第008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请示”收悉。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已经明确。1951年2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51)财政私字第20号文规定,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51)卫医字第27号公布关于公私立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1955年12月21日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

10、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中再次重申,“凡属医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25,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1995年3月30日),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是医疗服务,既不属于工业,也不属于商业,而且根据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登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以,个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因此,要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

11、工商登记,违反了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现阶段确实存在某些盈利的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合资、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它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照章纳税应进一步研究后再定。特此批复。,2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1999年10月15日),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

12、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27,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8,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29,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

1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许可,30,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14、,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请示(川卫2005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资合作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投入与权益的规定,不能作为分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的依据。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部分分立为独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其名称中不应含有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 此复。 二00五年七月,31,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该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32,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327号),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卫医200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33,谢谢大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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