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点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GB18285-2005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控 制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 改 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是 对 GBl4761.5-93 汽 油 车 怠 速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和 GB/T3845-93 汽 油 车 排气 污 染 物 的 测 量 怠 速 法 的 修 订 与 合 并 。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怠
2、 速 和 高 怠速 工 况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同 时 规 定 了 稳 态 工 况 法 、 瞬 态 工 况 法 和 简 易 瞬态 工 况 法 等 三 种 简 易 工 况 测 量 方 法 。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了 高 怠 速 工 况 排 放 限 值 和 对 过 量 空 气系 数 ( ) 的 要 求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本 标 准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的 效 力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科 技 标 准 司 提 出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交 通 部 公 路
3、 科 学 研 究 所本 标 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2005 年 5 月 30 日 批 准 。本 标 准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汽 油 车 怠 速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l4761.5-93) 、 汽 油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的 测 量 怠 速 法 ( GB/T3845-93) 和 在 用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GB18285-2000) 同 时 废 止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解 释 。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怠 速 和 高
4、 怠 速 工 况 下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本 标 准 也 规 定 了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轻 型 汽 车 稳 态 工 况 法 、 瞬 态 工 况 法 和 简 易 瞬 态 工 况 法 三 种简 易 工 况 测 量 方 法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装 用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的 新 生 产 和 在 用 汽 车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 l4762
5、-2002 车 用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及 装 用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方 法GB 18352.1-2001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GB l8352.2-2001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GB 17930-1999 车 用 无 铅 汽 油GB/T15089-2001 机 动 车 辆 及 挂 车 分 类GB 5181-2001 汽 车 排 放 术 语 和 定 义GB l8047 车 用 压 缩 天 然 气GB l9159 车 用 液 化 石
6、油 气HJ/T3-1993 汽 油 机 动 车 怠 速 排 气 监 测 仪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轻 型 汽 车指 最 大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3 500kg 的 M1 类 、 M2 类 和 N1 类 车 辆 。3.2 M1、 M2、 N1 类 车 辆M1 类 车 指 至 少 有 四 个 车 轮 , 或 有 三 个 车 轮 且 厂 定 最 大 总 质 量 超 过 1000kg, 除 驾 驶 员 座位 外 , 乘 客 座 位 不 超 过 8 个 的 载 客 车 辆 。M2 类 车 指 至 少 有 四 个 车 轮 ,
7、或 有 三 个 车 轮 且 厂 定 最 大 总 质 量 超 过 1000kg, 除 驾 驶 员 座位 外 , 乘 客 座 位 超 过 8 个 , 且 厂 定 最 大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5 000kg 的 载 客 车 辆 。N1 类 车 指 至 少 有 四 个 车 轮 , 或 有 三 个 车 轮 且 厂 定 最 大 总 质 量 超 过 1000kg, 厂 定 最 大 总质 量 不 超 过 3500kg 的 载 货 车 辆 。3.3 重 型 汽 车指 最 大 总 质 量 超 过 3500kg 的 车 辆 。3.4 第 一 类 轻 型 汽 车设 计 乘 员 数 不 超 过 6 人 ( 包 括
8、司 机 ) , 且 最 大 总 质 量 2500kg 的 M1 类 车 。3.5 第 二 类 轻 型 汽 车本 标 准 适 用 范 围 内 除 第 一 类 车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轻 型 汽 车 。3.6 新 生 产 汽 车本 标 准 中 指 制 造 厂 合 格 入 库 或 出 厂 的 汽 车 。3.7 在 用 汽 车指 已 经 登 记 注 册 并 取 得 号 牌 的 汽 车 。3.8 基 准 质 量 ( RM)指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加 100kg 质 量 。3.9 最 大 总 质 量指 汽 车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技 术 上 允 许 的 车 辆 最 大 质 量 。3.10
9、当 量 惯 量指 在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用 惯 量 模 拟 器 模 拟 汽 车 行 驶 中 移 动 和 转 动 惯 量 时 所 相 当 的 质 量 。3.11 排 气 污 染 物指 排 气 管 排 放 的 气 体 污 染 物 。 通 常 指 一 氧 化 碳 ( CO) 、 碳 氢 化 合 物 ( HC) 及 氮 氧 化 物( NOx) 。 氮 氧 化 物 ( NOx) 用 二 氧 化 氮 ( NO2) 当 量 表 示 。 碳 氢 化 合 物( HC) 以 碳 ( C) 当 量 表 示 , 假 定 碳 氢 比 如 下 :汽 油 : CNO1H1.85LPG: C1H2.525NG: CH4
10、。3.12 一 氧 化 碳 ( GO) 、 碳 氢 化 合 物 ( HC) 和 一 氧 化 氮 ( NO) 的 体 积 分 数排 气 中 一 氧 化 碳 ( CO) 的 体 积 分 数 以 “%”表 示 ;排 气 中 碳 氢 化 合 物 ( HC) 的 体 积 分 数 以 “10-6”表 示 , 体 积 分 数 值 按 正 己烷 当 量 ;排 气 中 一 氧 化 氮 ( NO) 的 体 积 分 数 以 “10-6”表 示 。3.13 额 定 转 速指 发 动 机 发 出 额 定 功 率 时 的 转 速 。3.14 怠 速 与 高 怠 速 工 况怠 速 工 况 指 发 动 机 无 负 载 运 转
11、 状 态 。 即 离 合 器 处 于 接 合 位 置 、 变 速 器 处 于 空 挡 位 置 ( 对于 自 动 变 速 箱 的 车 应 处 于 “停 车 ”或 “P”挡 位 ) ; 采 用 化 油 器 供 油 系 统 的 车 , 阻 风 门应 处 于 全 开 位 置 ; 油 门 踏 板 处 于 完 全 松 开 位 置 。 高 怠 速 工 况 指 满 足 上 述 ( 除 最 后 一 项 )条 件 , 用 油 门 踏 板 将 发 动 机 转 速 稳 定 控 制 在 50%额 定 转 速 或 制 造 厂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高怠 速 转 速 时 的 工 况 。 本 标 准 中 将 轻 型
12、 汽 车 的 高 怠 速 转 速 规 定 为 2 500100r/min, 重 型车 的 高 怠 速 转 速 规 定 为 1800100r/min; 如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 按 照 制 造 厂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的 高 怠 速 转 速 。3.15 过 量 空 气 系 数 ( )燃 烧 1kg 燃 料 的 实 际 空 气 量 与 理 论 上 所 需 空 气 量 之 质 量 比 。3.16 气 体 燃 料指 液 化 石 油 气 ( LPG) 或 天 然 气 ( NG) 。3.17 两 用 燃 料 车能 燃 用 汽 油 和 一 种 气 体 燃 料 的 车 辆 。3.18 单 一 燃
13、料 车指 能 燃 用 汽 油 和 一 种 气 体 燃 料 , 但 汽 油 仅 用 于 紧 急 情 况 或 发 动 机 起 动 用 , 且 汽 油 箱 容 积不 超 过 15L 的 车 辆 。4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4.1 新 生 产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装 用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的 新 生 产 汽 车 , 型 式 核 准 和 生 产 一 致 性 检 查 的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见表 1。4.2 在 用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装 用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的 在 用 汽 车 ,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见
14、 表 2。注 : 1) 对 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 以 前 生 产 的 5 座 以 下 ( 含 5 座 ) 的 微 型 面 包 车 , 执 行1995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产 的 轻 型 汽 车 的 排 放 限 值 。4.3 过 量 空 气 系 数 ( ) 的 要 求对 于 使 用 闭 环 控 制 电 子 燃 油 喷 射 系 统 和 三 元 催 化 转 化 器 技 术 的 汽 车 进 行 过 量 空 气 系 数( ) 的 测 定 。 发 动 机 转 速 为 高 怠 速 转 速 时 , 应 在 1.000.03 或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范 围内 。 进 行 测 试 前 ,
15、 应 按 照 制 造 厂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预 热 发 动 机 。 5 测 量 方 法5.1 测 量 仪 器5.1.1 对 于 按 照 GB l4761.1-93 轻 型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 生 产 制 造 的 点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和 装 用 符 合 GB l4761.2-93 车 用 汽 油 机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点 燃 式发 动 机 的 汽 车 , 使 用 的 排 放 测 量 仪 器 应 符 合 HJ/T3-93 汽 油 机 动 车 怠 速 排 气 监 测 仪 技术 条 件 的 规 定 。5.1.2 对 于 按
16、照 GB l8352.1-2001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 或GB l8352.2-2001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 的 要 求 生 产 制 造 的 点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以 及 装 用 符 合 GB l4762-2002 车 用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及 装 用 点 燃 式 发 动 机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第 二 阶 段 排 放 限 值 的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的 汽 车 , 使 用的 排 放 测 量 仪 器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17、定 。5.2 测 量 程 序5.2.1 应 保 证 被 检 测 车 辆 处 于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正 常 状 态 , 发 动 机 进 气 系 统 应 装 有 空 气 滤 清器 , 排 气 系 统 应 装 有 排 气 消 声 器 , 并 不 得 有 泄 漏 。5.2.2 应 在 发 动 机 上 安 装 转 速 计 、 点 火 正 时 仪 、 冷 却 液 和 润 滑 油 测 温 计 等 测 量 仪 器 。 测量 时 , 发 动 机 冷 却 液 和 润 滑 油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80 , 或 者 达 到 汽 车 使 用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热车 状 态 。5.2.3 发 动 机 从
18、怠 速 状 态 加 速 至 70%额 定 转 速 , 运 转 30s 后 降 至 高 怠 速 状 态 。 将 取 样 探头 插 入 排 气 管 中 , 深 度 不 少 于 400mm, 并 固 定 在 排 气 管 上 。 维 持 15s 后 , 由 具 有 平 均 值功 能 的 仪 器 读 取 30s 内 的 平 均 值 , 或 者 人 工 读 取 30s 内 的 最 高 值 和 最 低 值 , 其 平 均 值 即为 高 怠 速 污 染 物 测 量 结 果 。 对 于 使 用 闭 环 控 制 电 子 燃 油 喷 射 系 统 和 三 元 催 化 转 化 器 技 术的 汽 车 , 还 应 同 时
19、读 取 过 量 空 气 系 数 ( ) 的 数 值 。5.2.4 发 动 机 从 高 怠 速 降 至 怠 速 状 态 15s 后 , 由 具 有 平 均 值 功 能 的 仪 器 读 取 30s 内 的平 均 值 , 或 者 人 工 读 取 30s 内 的 最 高 值 和 最 低 值 , 其 平 均 值 即 为 怠 速 污 染 物 测 量 结 果 。5.2.5 若 为 多 排 气 管 时 , 取 各 排 气 管 测 量 结 果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测 量 结 果 。5.2.6 若 车 辆 排 气 管 长 度 小 于 测 量 深 度 时 , 应 使 用 排 气 加 长 管 。6 单 一
20、 燃 料 车 和 两 用 燃 料 车6.1 对 于 单 一 燃 料 汽 车 , 仅 按 燃 用 气 体 燃 料 进 行 排 放 检 测 ; 对 于 两 用 燃 料 汽 车 , 要 求 对两 种 燃 料 分 别 进 行 排 放 检 测 。7 测 量 结 果 判 定7.1 对 于 第 4 条 中 规 定 的 车 辆 , 如 果 检 测 污 染 物 有 一 项 超 过 规 定 的 限 值 , 则 认 为 排 放 不合 格 。7.2 对 于 使 用 闭 环 控 制 电 子 燃 油 喷 射 系 统 和 三 元 催 化 转 化 器 技 术 的 车 辆 , 如 果 检 测 的 过量 空 气 系 数 ( )
21、超 出 第 4.3 条 中 的 要 求 , 则 认 为 排 放 不 合 格 。 8 在 用 汽 车 的 排 放 监 控8.1 自 本 标 准 的 实 施 之 日 起 , 全 国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在 用 汽 车 排 放 监 控 , 采 用 本 标 准 规 定 的双 怠 速 法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在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大 、 污 染 严 重 的 地 区 , 也 可按 规 定 采 用 本 标 准 附 录 B、 C、 D 中 所 列 的 简 易 工 况 法 。8.2 各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22、, 确 定 在 用 汽 车 排 放 监 控 方 案 , 选 择双 怠 速 法 或 简 易 工 况 法 中 的 一 种 方 法 作 为 在 用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检 测 方 法 。 对 于 同 一车 型 的 在 用 汽 车 实 施 排 放 监 控 ,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时 不 得 采 用 二 种 或 二 种 以 上 的 排 气 污 染 物排 放 检 测 方 法 。8.3 采 用 简 易 工 况 法 的 地 区 , 应 制 定 地 方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实 施 。 简 易 工 况 法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确 定 的 基 本 原则 和 方 法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9 标 准 实 施本 标 准 的 实 施 日 期 为 2005 年 7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