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参考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5-3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甘建价字(2016)7 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参考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建价2016119 号)文件,“指导价、市场价的发布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发布”的规定,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2、调整参考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市场价的发布过程中,参照执行。一、材料价格(一)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材料价格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序号 材料价格组成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1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扣减。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 11%扣减。3 运输损耗费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4 采购及保管费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
3、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以费用水平(发生额)“营改增”前后无变化为前提,参照现行企业管理费调整分析测定可扣除费用比例和扣减系数调整采购及保管费,调整后费率一般适当调增。(二)材料发票提供形式材料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销售价款和运杂费的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销售价款与运输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形式。(三)不含税材料原价的确定不含税材料原价根据财税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粘土砖、砂、石、自来水和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
4、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材料按照 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按照 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其余材料价格均按照 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国家规定的免税材料按财税有关规定执行。(四)不含税运杂费的计算。“两票制”材料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 11%进行扣减。(五)材料运输损耗的计算。根据原价和运杂费计算基础的变化调整计算。(六)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的计算。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用按 30%考虑扣除进项费用计算或将费率标准调整为 2.8%(其中采购费1.12%,保管费 1.68%);设备及 300 以上的阀门调整为 1.14%(其中采购费 0.46%,保管费0.6
5、8%)计算。二、 调整参照依据: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 17%一销售或进口(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13%货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二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0三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营改增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
6、及增值电信服务6%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一 小规模纳税人 3%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 号修正)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三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 号修正)3%免征建筑材料一对销售下
7、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 号第一条第四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二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 号第一条)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 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
8、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备注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调整举例:以“两票制”的 32.5 号水泥价格扣减进项税额为例,计算材料价格调整过程见下表,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用考虑了 30%的可扣除费用。材料名称价格形式单价 原价 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平均税率含税价格 320.29 285.93 25 1.55 78132.5号水泥 不含税价格 275.7 285.93/1.17=244.3825/1.11=22.521.3
9、37.81(70%+30%/1.17)=7.47(320.29-275.7)275.7=16.17四、为方便材料价格的计算,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可参照下表进行现行除税材料价格的计算。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综合折税率)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序号 材料名称 综合折税率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2.91%2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 12.60%3 序号 1 和序号 2 以外的材料、设备。 16.20%五、财税部门规定与本参考办法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六、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指导价时应发布含税指导价和不含税指导价。七、本参考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监督管理和解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