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主讲人:王宇虹,医患纠纷:是指由于多种原因引发在医院各个科室、部门的患者或家属与院方之间发生的矛盾与争议。,第一部分: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医患纠纷连年上升,有些地方近年来成倍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不但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案件性质越来越复杂,处理很棘手。2012年,四川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等七家制定的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于4月11日印发,正式施行。(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共分7章44条,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调解、医疗
2、责任保险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为我市已经建立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开展第三方调解,服务医患双方、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政策依据,对防范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医患纠纷的现状,2013年,我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近三年医院医务人员全员参保。2016年3月,国家卫计委、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2016年5月,四川省卫计委转发了该文件,并做了工作强调要求。总之,医疗环境在不断和谐,医疗秩序在不断稳定,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条例越多。,深圳某医院十年前,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水平的大幅上升,使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
3、高。医患矛盾实际上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同国家的医疗体制、医院的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矛盾。,二、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一)医疗体制方面,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匀:根据05年的一项统计 ,多达70% 的医师和护士居住在城市地区,在大城市中,80又集中在国家大医院。城市地区的医师密度是农村地区的两倍多;城市的护士密度比农村地区高三倍多 。,医生工作收入低,但要培养一个合格的医生,需要投入的时间和财力都很大。成为医生,需要接受多年正规教育,而后要不断接受在职培训,工作压力、责任风险都很大医生的付出和收获严重不等。所以导致了本该作为福利单位的医院反而想方设法从患者下手而增加效益。高尚的医疗服务一下变成
4、了交易。,医生:超负荷工作:90%医生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大病救治体系的不完善,便这导致了“小病扛、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现象,医患关系的发生,来自医疗机构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现代医院因日常经费支出和自身建设的需要,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很大程度地考虑着医疗活动的效益问题,甚至很多医院以后者为主要任务,“先掏钱后看病”的现象已司空见惯。,(二)医方因素,其次,由于经济社会的影响,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医风也是对在职医务人员的巨大考验。 第三,由于医政、药检、宣传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铺天盖地的医疗广告充斥人们的耳目,夸大其词的医、药宣传使人民对医、药机构的信任度下降。,第四,医护人员的素质
5、问题,包括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也是医患矛盾的诱发因素,部分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能做到以人为本,服务态度不端正,歧视病号,缺乏良好的沟通。,医院近两年的医疗投诉及纠纷中有一半的纠纷都缘自医患双方的沟通障碍,沟通不到位所致。,毋庸置疑,我国还有相当比例的国民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对于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医疗科学,一些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病人所患疾病缺乏理性认识,因而对医疗的正常后果不能理解和接受 。,(三)其他社会因素,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或利益驱动对医患纠纷进行负面报道,甚至片面鼓吹巨额医疗赔偿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法规、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等等,都是医患纠纷发生
6、的重要因素。,医生和患者均是恶劣医疗环境的受害者。,第二部分:医疗纠纷的防范,1、 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职业道德,2、 加强医患沟通,减少矛盾,3、 做好证据的保管,强化证据管理4、 建立奖惩制度,增强责任意识5 、完善尸检制度,6、以服务缺陷为切入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北大人民医院的经验),第三部分:防范医患纠纷的一些细节及技巧问题,一、杜绝医患纠纷的决定因素: 人-自己的素质二、杜绝医患纠纷的检验标准: 病人的满意度,三、杜绝医患纠纷的一个礼貌:顽强的礼貌,规 范 汇 报 签 字,四、杜绝医患纠纷的三个口号:,细节决定成败 技巧决定效果 技术决定后果,五、杜
7、绝医患纠纷的三个座右铭:,六、杜绝医患纠纷的具体素质:1.医德医风、率先垂范2.遵守规范、敬业奉献3.团结友爱、主动积极4.业务精湛、服务优质5.彬彬有礼、顽强礼貌6.组织协调、快速准确,第四部分:杜绝医患纠纷的技能,广元市昭化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2.医疗纠纷范畴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患之间纠纷的一种,它是医患关系的双方针对医疗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它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识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
8、。医疗纠纷的特点应符合这以下三个方面: 2.1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2.2纠纷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医疗纠纷一般都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2.3纠纷必须与诊疗护理工作有关。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的,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3.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4.职责分工
9、4.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主任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2 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4.3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
10、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4.4 一般医疗纠纷原则上由责任科室负责人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设备科科主任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总务科主任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
11、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4.5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医务科向患方解释。,5.处理程序5.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主任、护士长、责任人、上级医师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务科进行投诉。5.2医务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务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5.3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
12、由分管院长、医务科科长、保卫科科长、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谈判代表由医务科科长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5.4对于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一天内向医务科提交书面报告。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医务科立即向主管院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由总值班代行院长职权时,责任科室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分管院长和医务科报告。5.5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由医务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协调处理小组,由医务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
13、医务科负责,医务科对分管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对院长负责。5.6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结报告,一周内交医务科。,第五部分:杜绝医患纠纷的技能,(一)思想交流技巧1.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急症急治。任何时候都要把急、危、重病人的抢救放在首位,克服麻痹和懈怠思想。,2.应站在病人和家属角度上用现代医学最新观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病情。对病情估计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尤其急诊病人病情复杂、变化快,有时难以预料。因此,在向病人和家属交待病情时,不要轻易下“没问题”或“没危险”的结论,以免病情万一变化,家属毫无思想准备而出现不必要的误解。,3.切忌诊断与治疗脱节,
14、坚持边检查边抢救。对一般情况较差、生命指征不稳定的危重疑难病人,在诊断未明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抗休克、补液、吸氧等应急措施,不能消极地等待化验及检查报告,丧失抢救时机。,4.不得在病人和家属面前讨论病情或议论同行及外院。疾病有一个发生和演变的过程。对疾病的诊治,医务人员之间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但在病人和家属面前议论,有时就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不得当着病员和家属的面前指责同行和外院。,5.认真学习,虚心请教,切忌不懂装懂、自以为是。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实践,遇到不懂的问题、不会处理或处理没把握的病人,一定要及时向上级医师求教,绝不能不懂装懂,以免贻误病人病情。,(二)三基理论与实践均
15、要训练有素,牢固掌握基本技能要求。1. 熟练掌握的常见急危重症的诊治(1)循环系统:各种休克、严重心律失常、急 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2)神经系统:急性脑血管意外、颅内压危象、昏迷、中枢性感染;(3)呼吸系统:呼吸衰竭、重症哮喘、血气胸、ARDS、急性喉梗阻;(4)消化系统:上、下消化道出血、急腹症、 肝衰竭;(5)内分泌代谢系统: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钾血症;,(6)泌尿系统: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石症;(7)儿科危重症:肺炎并心衰、腹泻与液体疗法、小儿惊厥、感染性脑病、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新生儿窒息;(8)中毒:农业中毒、药物中毒、食物中毒、 灭鼠药中毒、有害气体中毒、动植物性
16、毒物中毒、强酸强碱中毒;(9)其他:电击伤、溺水等。,(二) 能熟练掌握辅助检查项目其正常值和病理意义,并迅速做出基本判断。(1)血、尿、粪三大常规,尿酮体、尿三胆、 大便隐血试验;(2)电解质、血糖、肝肾功能、血气分析、肥达氏、外斐氏反应;(3)血、尿淀粉酶、胆碱酯酶;(4)三P试验、凝血酶原时间、出凝血时间;(5)脑脊液、胸积液、腹水等测定;(6)心肌酶谱、肌钙蛋白;,(7)胸部平片(特别对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大叶性肺炎;肺不张;血、气胸;肺梗塞;心包积液的判断);(8)腹部平片(特别对肠梗阻、空腔脏器穿孔的判断);(9)心电图(特别对常见心律失常和心肌梗塞的判断);(10)外伤性骨平片
17、(明显的骨折和脱位);(11)头颅CT(较明显的颅脑外伤和脑血管意外的读片)。,(三)急救操作技能( 1)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绿色通道) (2)初级和高级心肺复苏术(含电复律、除颤) (3)体内、体外临时起搏 (4)深静脉插管、中心静脉压测定 (5)胸腔穿刺抽气、抽液、闭式引流术、腹腔穿刺术 (6)留置胃管、胃肠减压、洗胃术、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术(7)院前急救: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技术(8)娴熟掌握本科急救仪器使用,第六部分:常见的医患纠纷案例“警钟长鸣,以人为镜,以往鉴来”,案例1、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 医生未加劝阻担责 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某医院抢救。在医务人员的救
18、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晚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在进行多方面分析后判决该医院因
19、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4万元。,解析 尽管家属强行要求未痊愈的病人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该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防范要点 1 医务人员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记载病人住院治疗的内容。 2 与患者加强沟通,告知提前出院的危险性。对于不宜出院的患者,应强力劝阻,了解具体原因,多为患者做思想工作。 3 如患者坚持要出院,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情危害性
20、以及出院后要注意的事项,嘱咐患者定期回医院进行检查。最好获得患者及家属对告知内容的书面确认。,案例2、莫因熟人忽略手术签字原告王某是一名年仅10岁的残疾儿童,被告是他出生时的医院。原告诉状中称,其怀孕近42周的母亲1991年9月1日由于腹痛一天而住进被告医院,经医生检查其应于当晚11时左右出生。然而直到第二天12时他才出生。该院医务人员在接生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他出现残疾,经儿科医生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出院后原告监护人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均遭到拒绝。,被告医院认为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当得知孕妇已妊娠近42周时,医院即建议她接受剖宫产,但孕妇及家属不同意
21、。第二天人工破膜发现羊水已达度污染时,医生又嘱其接受剖宫产以尽快结束分娩,孕妇及其家属也予以拒绝,在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持续性枕横位时,医院为原告母亲行会阴侧切并使用吸引器而娩出原告。医院为原告母亲接生时均按妇产科正常规范要求接生,并无过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若能认定在破膜时羊水出现度浑浊,医院已建议其家属产妇行剖宫产,而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医院以后的措施是适当的。但医院的病历上没有记载告知家属宜行剖宫术,也无家属签字。经了解得知,医务人员顾某是孕妇的朋友,其一直在场,因此家属拒绝剖宫产时就未要求家属签字。2002年10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终于与被告某医院达成调解,由被告
22、一次性给付王某66000元,结束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解析原告母亲在分娩中出现羊水度浑浊时,被告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是本案的焦点,从中引发的问题令人深思。熟人看病本应是图放心,但恰恰因为是熟人医护人员更不能省略应履行的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母亲出现羊水度浑浊时,顾某曾强烈建议其接受剖宫产,家属不同意,而顾某却疏忽了家属签字,最终失去法律凭证。经鉴定虽与原告的残疾无因果关系,但值得医务人员引以为戒。防范要点1 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详细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2 医务人员在履行医院的各种义务时,一
23、定要按规范程序办理。特别是对待亲戚和朋友,更要以真诚的态度认真履行医院的各种义务和有关程序。这样做既是对亲朋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医院负责。以情代法、以亲代法、以熟人关系而代法往往会产生疏漏, 滋生纠纷,影响亲朋和气,又影响医院工作。,案例3、医生初诊失误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病人知情权需承担责任江苏省*县农民甲某因3岁的女儿乙某持续发热三天且咽部红肿到该县人民医院就诊,县人民医院根据患者家属陈述的病史及检查后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川崎病”。收住院并应用抗生素进行治疗。(注:“川崎病”又称为“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由日本医生川崎富作于1967年首次报道,故命名川崎病,此病是以全身小血管炎为主要病
24、理改变的发热性疾病,病因不明。川崎病早期很像感冒即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主要表现为发热和咽部充血,也很容易误诊为感冒,但是按感冒应用抗生素治疗,患儿往往发热超过5天仍持续不退,并伴有皮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住院后,甲某和其妻子由于不知道“川崎病”是一种什么病,询问经治医生,得到的答复是:川崎病就是川崎病,跟你说你也不懂。于是心理非常恐慌,当即租车带女儿赶往南京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经省人民医院检查后,以发热待查,予以输液治疗,后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三天后治愈出院。甲某遂以*县人民医院误诊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女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前往南京就医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25、解析*县人民医院虽然在初诊中将乙某的病诊断为“川崎病”,客观上讲存在初诊失误,但“川崎病”起病初期类似于上呼吸道感染,该院在初诊后的用药基本对症,并未造成副作用或其它不良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泗洪县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但是*县人民医院存在未履行告知病情义务的过错。如实告知病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川崎病”对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来讲,必然非常陌生,作为医务人员更有义务进行如实告知和耐心解释,那种“跟你说你也不懂”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的甲某如果不以*县人民医院初诊误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而是以未履行告知病情义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县人民医院将有
26、义务承担因其过错给甲某造成的损失。 防范要点1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为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有义务详尽告知患者其病情与治疗方案,以消除患者及家属的焦虑与误解。2 应注意以适当的形式保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证据。,案例4、护理不当引发纠纷56岁女性患者吴某因“咳嗽、咳痰10天,气短3天”入住某市中心医院一分院内科,入院前有胸闷、气促、呼吸困难、全身无力表现。查体双肺可闻及干性啰音,心界左下稍大,心律齐、无杂音,双下肢呈凹陷性浮肿。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冠心病、甲减性心脏病。入院当日,吴某上厕所时发生晕倒,经抢救后好转。次日上午,吴某遵医嘱前去拍片,拍片返回途中又突发晕倒,出现气促、呼吸困难等
27、表现,家属急用推车推回病房,立即给予吸氧等处理,但患者仍感气促呼吸困难,同时出现口唇发绀;15分钟后神志丧失,呼之不应,抢救35分钟后死亡。医院认为其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1冠心病:心功能衰竭,心脏骤停;2心包积液?心脏骤停;3心肌病?心脏骤停。,解析本案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死亡应为本身疾病所致。但也应注意到,医方对吴某的治疗过程存在明显不足,入院当日吴某曾晕倒,但这一情况未能引起医方的足够重视;第二日仍让患者自行前去拍片,没有医护人员陪伴,不携带氧气袋,由于准备不足,抢救显得非常忙乱。该案中,吴某因病死亡,但由于医院过失明显,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防范要点1患者入
28、院后,医护人员应密切注意患者病况,遵守医疗常规。特别是对于心衰患者,一定要减少体力活动和精神应激,严重者一定要卧床休息。医方的医嘱及护理应认识到这一点。此类患者外出病房时(如拍片、检查),要安排人员陪护,防止意外发生。2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要进行充分的估计,做好应急准备,如遇突发状况应采取进一步抢救措施。3急诊抢救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抢救环节,准确操作。 因护理引发的医疗纠纷及事故非常多见,环节也比较多,如吸痰、热敷或冷敷、注射、发药等等,医务人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做到有备无患、点面结合,使医疗纠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减少纠纷事故的发生。,案例5:手法复位后未及时复查X片,也未告知其复位效
29、果。(本院) 某患儿5岁,因右肱骨髁上骨折在我院行外固定术,主管医生为患儿考虑,减少射线对身体的损害,未及时对其复查X片,便叫患儿出院,在出院几日后,家属复查发现骨折端对位不完全,家属不放心治疗效果,便带患儿到成都某医院进行了二次检查治疗。随后,来我院投诉其复位效果差,未及时复查发现问题,还耽误其治疗时间,要求我院给予赔偿二次治疗费用。因我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有告知未详尽,而且导致了患儿再次治疗,也给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最后医院赔偿了患儿第二次的医疗费用。,解析1、复位后是否需要及时复查X片未征求患儿家属的意见,而是擅作主张帮其家属做了决定。导致患者在后期并不领情,反而成了一个问题。2、未将其外
30、固定的效果告知患者,以致其家属不了解复位效果,变误以为复位效果不好,甚至花费了更多的钱再次治疗,其实,根据专业知识,患儿复位情况可,是可自行恢复的。,防范要点:在治疗过程中在给患者讲明治疗其中的利弊时,一定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不能以“为患者考虑”为由帮助患者选择。对于治疗效果要向患者告知清楚,否则患者会以为治疗效果不佳,加之,现在各类人群对生命健康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因此在治疗效果上更是不容有半点马虎。,6、欺诈性医患纠纷问题案例一2002年成都市大邑县一肝癌患者到市某大型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开刀后发现其病症已到晚期,做手术已无多大用处,经患者亲属同意将伤口予以缝合,随后患者在亲属陪同下
31、出院回家养治。一个月后因病死亡,在患者尸体火化后,在骨灰中发现有一烧焦的医用手术钳,其亲属遂请当地公证处予以了公证,称患者开刀缝合后疼痛难忍,肯定是医院将手术钳遗忘在患者体内。某新闻媒体也随即予以了报道,影响很大。几天后,该患者亲属在律师的陪同下到医院讨说法,医院将病人手术后所做的CT和X光片病历资料调出查看发现根本没有什么手术钳,遂将此事报告给公安机关,经调查原是患者亲属在尸体火化时故意将手术钳放在患者衣服口袋里的,想制造医疗事故借机索取一笔财物。,6、欺诈性医患纠纷问题案例二(我院)患者因外伤至鼻骨骨折入住五官科,住院后行鼻内镜下鼻骨骨折复位手术,出院后来医院投诉其五官科为其处置不当,使其
32、鼻子现在偏向一侧。调解时态度极差,振振有词,情绪激动,为消除其疑虑,还专门带其到上级医院会诊,但上级医院指出:我院在本次骨折处置过程中并无不当。经过几次调解,最后让其拿出身份证,对比本人的照片,其身份证上鼻子本就是偏向一侧的,与本次治疗无联系。经过对比,其本人作了无谓的辩解之后,也没在说什么,最后还向其主管医师致歉。,解析从欺诈性医疗纠纷中患方的角度来讲,其本质属性就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借此达到骗取医院钱财的目的。 在欺诈性医疗纠纷中,患方所主张的医疗事故根本不是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患方捏造了一个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使不了解内情的人们上当,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其实在该
33、类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纯粹没有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所谓的“医疗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在案一和案二中患方所主张的事实中医院根本没有过错,是患方捏造的一种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责任;,防范要点(一)切实维护患者利益。 “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健康权、咨询权、隐私权;把“话”说到,把“理”讲清;不给患者可避免的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不对患者有歧视。 应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包括“就利弊害”的自主决定,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副作用时医方须权衡利弊,尽可能将“伤害”降低到最小。,防范要点(二)强化证据管理,做好举证准备。医务人员应强化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书写规范和检查标准,调整以
34、往病案书写要求中不合理或不适应举证新规则的内容。做好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履行,重要的讨论、会诊、查房内容的记录等工作。严格限制病历返修工作,保证病历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强化门诊病历质量检查监督,特别是由病人保管的简易门诊病历书写质量。我院即将运行电子病历,在今后管理系统医生工作站电子病历的单位还应考虑到目前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必须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书写完病历后,及时打印成纸质病历并签署全名。,严格规范诊断证明、医学证明,尽量不要出具书面资料;非出具不可的,也必须客观描述,严禁主观臆断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之间的因果关系。本着“客观给病人,主观留医院”的原则,对主、客观病历资料、影像资
35、料进行分类管理。保证病历资料不丢失。明确承担病历复印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登记;病历的复印和封存要界定当事人资质。,防范要点(三)加强现场实物管理。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怀疑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院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由三方共同封存。重视尸检工作。所有死亡患者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要求,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方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对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医院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通过严格的证据保全工作,为欺诈性医疗纠纷中及以后的诉讼中做好举证准备,不给欺诈性医疗纠纷中存在投机心理的患方可乘之机。最后就要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无理取闹的患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消除对医疗机构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使其医疗“串串”们失去生存的土壤,从而逐渐降低欺诈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建立正常的医疗秩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