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台 帐单 位: 负责人: 临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临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一、禁止采购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并登记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四、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五、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
2、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 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六、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七、食品添加剂使用完毕,应及时将食品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产品名称 用途 生产单位 进货批次 进货数量 产品保质期 使用数量 使用日期 称量方式使用人确认签字备注临 港 区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台 帐添 加 剂名 称 用 途进 货批 次进 货数 量使 用数 量库 存数 量使 用日 期产 品 生产 日 期称 量方 式产 品 保质 期使 用 人 确认 签 字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