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讨论材料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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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会议讨论材料之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信息管税思路,规范涉税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纳税人日常申报信息和由税务机关依职权采集的日常管理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纳税人日常申报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和质量管理依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日常管理信息主要包括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静态信息,主要是企业组织架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工艺流程) 、主要产品等一次性采集数据;动态信息,主要是主要产品购销存、电量耗用、政策因素、主要材料进价和主要产品价格变化等经常性采集数据。第三方信息主要指税

2、务机关从纳税人外的第三方采集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统计、房产等政府部门间交换信息,从银行、电力、自来水公司等企事业单位采集的信息,以及从市场和各种媒体等采集的信息。第三条 涉税信息采集与应用要以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水平。第四条 涉税信息采集应用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存储、信息应用等环节。第五条 税务机关各部门要依照税源监控一体化的要求分头采集、集中分析、统一发布:征管部门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应用的整体规划、部门协调、分析发布和监督考核。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宏观经济数据的搜集及分析

3、。税种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税种涉税信息的搜集及分析。信息中心负责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所需数据的抽取、提供、展示和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结合纳税人所属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律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数据采集及涉税信息分析比对结果的核查。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采集信息,按照税源管理和税收分析的需要采集,统一规范数据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严格数据录入审核,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减少信息交换的层级,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按照行业规律和特点,设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涉税信息采集单。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

4、能从各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的信息,人工不再重复采集;对不能直接从各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的信息,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涉税信息。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部门、媒体多渠道采集、搜集、整理税源信息,巩固与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成果,推进与有关部门在资金账户、股权和房产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努力获取第三方信息,详见附表。第九条 涉税信息的整理分类是涉税信息应用的重要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的整理分类工作:(一)挑选有用信息。对已采集信息应进行整理,剔除无关信息,留存有用信息,避免垃圾数据进入系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无

5、关信息:1已经采集并录入或被利用的信息;2已经纳入正常控管的信息;3信息数据项不完整,无法用于税源控管的信息;4严重失真、失实的信息;5其他情况致使无法被正常利用的信息。(二)整理分类信息。将涉税信息按照日常管理信息和第三方信息进行归集分类。第十条 整理后的涉税信息符合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录入要求的应统一放置系统内存储,无法录入系统的应妥善存储。同一涉税信息应一次存储、及时维护、增值利用、全面共享。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信息分析应用,应将日常管理信息、第三方信息与纳税人日常申报信息相结合,要有效整合、利用分散、闲置在各个税源管理单位、税收管理员和业务科室的信息,提高信息共享度,减少

6、闲置信息,唤醒沉睡信息。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的分析应用工作,要利用涉税信息和风险预警指标,依托税收分析监控系统等应用系统,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纳税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进行案头审核、风险分析,并要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按期出具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办公室对高风险纳税人,可直接组织纳税评估或作为稽查案源;对其他纳税人可派单督导。第十四条 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办公室要统一监控分析税源变化,统一识别、

7、排序税收风险,统一下达风险处置任务,统一督导、反馈任务执行情况,统一评价考核税源与征管状况,避免基层重复工作和对纳税人重复评估、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按期落实上级下达的风险处置任务,并将其及时反馈给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办公室。各级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办公室负责督导、总结任务执行结果,并及时收集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和改进信息管税工作的建议,并逐级上报。第十六条 省、市局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办公室对下达的风险处置任务落实反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反馈信息,及时修订、完善预警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纳税评估数据模型。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应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

8、法自 2011 年 月 日起施行。附表:第三方信息采集一览表序号 信息来源单位 信息采集内容1 公安部门 有关法人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2 质监部门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信息3 工商部门正常营业、变更、注销、被吊销、总分支机构、股权变更转让协议信息等注册登记信息4 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信息,所得税申报收入信息,地税部门查补税款等5 统计部门 宏观数据信息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等资金流量信息7 社保部门 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结算收入信息8 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销售、预售信息、产权办理情况等9 供电部门 纳税人用电信息10 供水部门 纳税人用水信息11 煤气或天然气公司 纳税人用气信息12 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等国民经济安排计划的投资及工程进度或完工信息等13 商务部门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等国民经济安排计划的投资及工程进度或完工信息等14 交通部门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等国民经济安排计划的投资及工程进度或完工信息等15 政府采购部门 招投标及中标信息17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有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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