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席好,大家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保障食品安全刻不容缓。保障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方今天的观点是:保障食品安全,政府责任更大。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词的含义:保障食品安全指的是保证食品无毒、无害,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责任是指不 得 不 做 的事 或 必 须 承 当 的 后 果 。 政府指国 家 行政机关。而 企 业 是 一 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经 济组 织 。 我方判断政府和企业谁责任更大的标准是谁更有意愿并更有能力保障食品安全。接下来,我将从保障食品安全的三个环节入手,一一论证我方观点。第一,从标准制定来看。食品安
2、全的定量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谁更有意愿和能力把好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关谁的责任就更大。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有严格的程序限制,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加拿大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尊重。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不可能具备政府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因而只能在这一环节中扮演执行者的角色。由此可见,保障食品安全,政府更具权威性。第二,从生产监管来看。生产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谁更有意愿和能力做好监管谁的责任就更大。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存在自发性的弊端。从苏丹红鸡蛋到地沟油泛滥,企业凭借道德维系的自我监察具有主观性,面对利益诱饵,难以发挥实际效用。另外,一些无
3、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摊贩也难以纳入企业管理的范畴。此时,政府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更有利于保证监管的公正有效。我方承认,政府管理也存在漏洞,然而撤销食品免检等一系列措施的实行体现了政府监管的不断完善。毋庸置疑,保障食品安全,政府更具客观性。第三,从问题治理来看。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整治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在此环节,谁更有意愿和能力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谁的责任就更大。政府依靠法律规定和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执行,有力的保障了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2008 年三鹿奶粉事件中,从 7 月份政府介入调查到 12 月份三鹿破产赔款。不到半年时间,事件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给
4、国内食品企业敲响了警钟,显而易见,保障食品安全,政府作为更有力度。当然,我方并不否认企业对保障食品安全负有一定责任,我方仅是通过上述的分析比较,得出政府的性质确保了政府更有意愿,政府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强力度确保了政府更有能力。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保障食品安全,政府责任更大。自由辩思路一、政府和企业的性质地位比较1、对方辩友,保障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政府分内的事,而企业的第一目的是盈利而非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您为什么要舍近求远,退而求其次呢?解:企业的盈利性与保障食品安全并不冲突,企业保障了食品安全有利于更好的盈利。2、企业为了盈利可以选择提高质量但更可能选择降低成本。面对着辣椒酱中添加苏
5、丹红,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对方辩友,您如何保证企业一定会通过合法方式盈利呢?3、企业为了盈利有提高食品质量和违背食品安全两种途径。您无法确保企业都选择前者,而政府为了维护人民利益却只有保障食品安全一种选择。对方辩友,有政府这么靠谱的选项,您为何偏要冒险选择企业呢?二、政府和企业的能力1、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保障食品安全刻不容缓。对方辩友,政府和企业哪一个在短时间内能够起到较好效果呢?解:但是从根源上解决食品问题,要靠企业。2、对方辩友,我们考试考了这么多年,也没从根本上解决作弊问题啊对不对。食品安全亟待解决,我们不看重是不是从根源上解决了。我们在乎的是怎么才能尽快的遏制这种食品不安全泛滥的现
6、状。请您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想要尽快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能力大还是企业能力大呢?解:短时间内解决不好。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个短时间内能解决的问题。3、但是政府和企业哪一个时效快呢?政府治理有强制性,让你做你就做,不做也得做。但是你要让企业自己提高道德意识牺牲利益来保障食品安全,要等到何年何月呢?对方辩友,让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4、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家企业也会有一千个标准。然而政府标准却是通行的。对于制定标准来说,谁的能力更强呢?解:政府标准有滞后性。5、对方辩友,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事物,政府也一样。您不能否认政府制定的大部分标准都是科学合理的啊。难道您认为企业标准比政府更合理吗
7、?三鹿按照他的标准向奶粉中加三聚氰胺,您也照喝不误吗?6、对方辩友,您认为政府的监管能力强呢还是企业强?解:企业。他对于自己的产品更了解。但是监管考量的不是对食品生产流程环节的熟悉程度而是判断安全和不安全的标准。难道您认为对于这个标准,政府作为一个制定者了解的还不如企业吗?7、请问对方辩友,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和企业谁更有能力把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呢?解:企业召回。8、一个三鹿摧毁了民众对整个国内奶制品业的信任,对方辩友,难道您认为这是企业能处理的了得吗?一方面要严厉惩治违法企业,另一方面要让人民重拾对国内奶制品的信心。政府难道不是要承当更大责任吗?三、国外角度1、在政府的努力下,芬兰通
8、过完善立法等方式,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链,以层层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这难道不是政府能力更大的体现吗?2、法国政府采取全程管控确保食品安全。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食品安全预警系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本国的相关部门能互通有无,彼此合作,还可以协调跨国合作。对方辩友,这一切是企业可以企及的吗?3、英国建立了专门的食品标准署来确保食品安全。食品标准署是一个不受干预的独立政府机构,确保了监管的权威性。企业难道能有这种权威性吗?4、加拿大政府具有一套科学且受到国际尊重的食品安全体系,其中的食品召回制度成为了一套成熟的体制,有力的保障了食品安全。难道这一切是企业可以做到的吗?5、在美国,严
9、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这一切不都是政府的责任体现吗?6、德国“毒黄瓜”事件引发了欧洲国家的恐慌,捷克和奥地利政府已经下令将从西班牙进口的部分黄瓜下架。在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方面,企业做了些什么呢?第一时间有效解决问题的不还是政府吗?攻辩小结谢谢主席,接下来我想先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错误。1、对方辩友提到内外因的问题,我方认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内因应该是保障食品安全与企业盈利的矛盾运动,而并非企业本身。2、对方辩友说,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企业要负更大责任。然而今天辩题中保障食品安全谁责任更大指的是谁的任务更重,而食品安全事故中谁责任更大指的是谁的
10、错误更厉害。两者并非同一件事,所以说您究竟是没能好好理解辩题呢,还是说想要偷天换日、瞒天过海呢?3、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却从未指出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企业负主要责任。对方辩友,虽然我们不像您一样是学法律的,但我们也不是法盲啊。您何苦要随意引申法律条文迷惑我们呢?4、对方辩友说企业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生产,所以比政府更有效。然而您不要忽略了企业本身的盈利性质。企业的第一目标永远是盈利而绝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主观上根本不具备政府那样保障食品安全的强烈意愿,何谈效果。5、对方辩友说政府的任何举措措施都需要企业的最终执行,所以企业责任更大
11、。然而我方认为企业在政府指导下的作为是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反馈,仍属于政府保障的一部分。政府在宏观上给企业提供方向引导,具有比企业更大的责任。6、对方辩友说食品企业众多,政府无法做到全面、细致的监管。然而政府保障也是具有一定威慑性的,就算政府无法做到事事亲为,但是政府威慑性的覆盖面却是广泛而全面的。7、对方辩友说政府监管存在漏洞。然而世界上有什么东西是绝对完美的呢,政府管理着如此多繁杂的事物,偶尔的疏忽也是可以理解的。您为什么要把政府缺点无限放大呢,政府虽然没有做到尽善尽美,但您因为这样就否认了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意愿和能力,您想过政府的感受吗?政府是一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存在。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利益,政府责任重大。而企业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保障食品安全仅仅是出于道德约束或者是法律威慑。然而道德约束的不稳定性难以保证作用效果,毕竟每个人的道德底线都不是相同的。而法律威慑就属于政府的作用范畴,很明显,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政府能够起到比企业更为广泛深刻的作用,政府保障更有效果。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保障食品安全,政府责任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