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报检实务 文章来源: 时间:2005-8-3 14:33:12 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报检时间、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 10 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
2、前 60 天预报,隔离前 7 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影子阿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3、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1)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
3、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 、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4、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销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2)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3)发票及装箱单; (4)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
4、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5)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1) 凭样成交的: 除提交一般性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 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6、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
5、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不得撤销报检。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
6、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代码,填写 8位数或 10 位数。 (7)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
7、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 /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 ,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 (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 (1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A、一般贸
8、易; 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14)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由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 40 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