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伦贝尔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呼伦贝尔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规范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及其内壁表面进行的装修装饰设计、施工和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筑物和成型体。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市场管理部门和人员,从事室内装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配套用品安装设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2、,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贸委是全市室内装饰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市室内装饰检审所具体负责全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工作。 各旗市区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赋予的职责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及转让监理业务。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条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
3、、预算、质检、项目经理等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对其岗位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检的证书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第八条外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呼伦贝尔市承揽工程,必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件,到市室内装饰检审所验证登记,领取验证证书,并按本办法办理一切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室内装饰业务。 第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工程,必须与室内装饰建设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文本。 第十
4、条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军事、保密工程除外)。招投标要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执行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要按照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负责将设计图纸报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办理施工质量保证手续;建设单位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将开
5、工报告报送当地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 新建筑物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做到: (一)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必须按照工程设计一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材料入场质量检验制度,使用的材料、配件及安装的用品,要符合设计要
6、求,有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使用国家十项强制性标准范围内的室内装饰材料,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藏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室内装饰检审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表面装饰。 (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和统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公安消防、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室内装饰检审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及室内环境检测,颁发质量验收证书
7、。无验收合格证书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向室内装饰检审机构移交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室内装饰工程保修期限为 2 年。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应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编制预算。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中室内装饰工程及虽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饰工程应按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将报表报送室内装饰检
8、审机构和统计部门。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室内装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室内装饰检审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室内装饰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施工
9、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3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室内装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四)室内装饰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五)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室内装饰检审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七)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及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对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
11、计费或者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配件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九)室内装饰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
12、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市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998 年 5 月 22 日 原呼盟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呼伦贝尔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