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名称: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编号:BADZ-SOP-08-2015起草人: 审核人: 审定人: 批准人: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审定日期: 批准日期:颁发人: 生效日期: 修订号:分发部门:1、目的:通过制定实施处方审核、 调配、核对操作规 程,有效控制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环节,杜绝差错发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 409 号)、 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食药监办药通 2015529 号)、 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补
2、充通知(粤 食药监办药 通 2015571 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3、适用范围:适用于处方审核、 调配、核对操作的全 过程。4、职责: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中 药饮片调剂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本规程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本 规程所称的处方不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或门诊用药医嘱单。 5.2 医师处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5.2.1 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
3、、门诊号,科别、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2)正文:以 Rp 或 R(拉丁文 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 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5.2.2 处方颜色:(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5.2.3 对上述 5.2.2 规定的(
4、2)、 (4)、(5)类处方, 门店应 当拒收。5.3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 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 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 规范,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 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
5、用“ 遵医嘱” 、“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 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 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 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 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 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 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 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应签 全名或盖章,签名或盖字体应清晰可辩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式样相一致。5.4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 )、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 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 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 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 药饮片以剂为单位。5.5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7、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5.6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5.7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5.8 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调剂处方药品,一般包括以下过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 调配药品,正确 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 项等。5.8.1 处方审核
8、:5.8.1.1 处方应当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并签全名后方可调配,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处方应当经过执业药师审核并签全名后方可调配。营业员在接待顾客时,遇到需要审核的处方,要及 时将需要审核的处方交予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为: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除蛋白同化制 剂及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 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
9、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5.8.1.2 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 认处方的合法性。5.8.1.3 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5.8.1.4 执业药师或
10、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 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 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5.8.2 调剂处方:5.8.2.1 处方审核合格,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并将处方交调剂人员进行调配;调剂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5.8.2.2 调剂人员调剂处方应当认真、细致、准确,同 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 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
11、,对药名、剂型、 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5.8.2.3 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调剂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5.8.3 处方核对:5.8.3.1 调配人员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全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 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予以更正。复核无误的,在 处方上签字并交还调配人员发药。5.8.4 发 药:5.8.4.1 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发药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并留存处方原件或复印件,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处方与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