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及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联通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确定1、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2、联通省分网建部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持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通信工程监理甲级) 。3、联通省分网建部负责审查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与评定,填写供方调查/评定表,评定
2、合格后列入合格供方名单 ;并负责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选择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同类工程业绩等。二、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1、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联通省分网建部对工程实施监理。2、各市分公司网建部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根据国家监理规范、工程监理合同条款要求,负责将监理范围、内容、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派驻一名现场代表负责联系。3、工程监理项目应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按
3、照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2)根据不同项目编制监理细则;(3)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实施;(4)参与工程施工工序检查验收、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评估报告;(5)协助甲方督促、检查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的整理。4、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现场监理人员监理权和签名权的授权书 。现场发生的所有应有监理人员签署的技术性或经济性文件,必须由授权监理代表签署,未经授权的监理人员不具有签署现场监理文件的资格,所签署文件无效;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要经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分公司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三、工程项目监理的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按照监理规范要求
4、,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承担如下工作或有以下权利:1、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督施工合同的执行并对施工单位的评价。2、负责检查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生产单位退换及停止使用。 3、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可能产生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负责签署工程质量问题报
5、告和签发工程监理通知单。 4、施工图会审及变更和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予(结)算和工程量签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6、协助甲方收集、整理有关审计资料报审和审查竣工资料;审批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四、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的管理1、 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各设区市派驻有关常驻监理人员,一般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常驻现场人员
6、的专业必须与监理工程的主要专业性质相适应。2、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监理工程师。 3、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工程师不得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4、地市分公司可受省分网建部委托对监理方工作进行检查,内容包括:(1) 、监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2) 、隐蔽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的情况(3)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的过程和结果(4) 、工
7、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能力(5) 、监理人员执行国家有关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情况。(6) 、在省分网建部的统一组织下,各市分公司可参与省分网建部对监理进行年度评定工作。五、对监理单位的要求1、监理单位应将地市工程情况以月报的方式定期向省分网建部报告。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3、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他方权益。4、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6、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