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晋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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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晋升制度目录员工晋升制度总则员工晋升制度完善办法理想的晋升制度晋升的一般程序员工晋升的基本原则目 的 为 了 提 升 员 工 个 人 素 质 和 能 力 , 充 分 调 动 全 体 员 工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 并 在 公司 内 部 营 造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的 竞 争 机 制 , 规 范 公 司 员 工 的 晋 升 、 晋 级 工 作 流 程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适 用 范 围公 司 全 体 员 工内 容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对 员 工 的 岗 位 或 职 位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 在 公 司 职 位 空缺 的 情 况

2、下 (如 : 绩 效 考 核 末 位 淘 汰 或 正 常 空 缺 或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导 致 的 职 位 空 缺 ),员 工 也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的 意 愿 申 请 公 司 部 门 之 间 的 调 动 。1、 员 工 晋 升 可 分 为 员 工 部 门 内 晋 升 和 员 工 部 门 间 的 晋 升 :( 1) 员 工 部 门 内 晋 升指 员 工 在 本 部 门 内 的 岗 位 变 动 , 由 各 部 门 经 理 根 据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 经 考 核 后 ,具 体 安 排 , 并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存 档 。( 2) 公 司 员 工 部 门 间 的 晋 升指

3、职 员 在 公 司 内 部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流 动 , 需 经 考 核 后 拟 调 入 部 门 须 填 写 员 工晋 升 ( 转 正 ) 表 , 由 所 涉 及 部 门 的 主 管 批 准 并 报 总 经 理 或 总 经 理 授 权 人 批 准 后 ,交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存 档 。2、 员 工 晋 升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1) 职 位 晋 升 、 薪 资 晋 升( 2) 职 位 晋 升 、 薪 资 不 变( 3) 职 位 不 变 、 薪 资 晋 升3、 员 工 晋 升 的 形 式 分 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1) 定 期 : 公 司 每 年 根 据 公 司 的 营

4、业 情 况 , 有 年 底 进 行 统 一 晋 升 员 工 。 ( 2) 不 定 期 : 在 年 度 工 作 中 , 对 公 司 有 特 殊 贡 献 , 表 现 优 异 的 员 工 , 随 时 予以 晋 升 。 ( 3) 试 用 期 员 工 , 在 试 用 期 间 , 工 作 表 现 优 秀 者 , 由 试 用 部 门 推 荐 , 提 前 进 行晋 升 。员 工 晋 升 依 据 ( 1) 公 司 普 通 员 工 , 在 原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规 定 时 间 内 ( 半 年 时 间 或 一 年 时间 , 不 含 试 用 期 工 作 时 间 ) , 经 部 门 经 理 评 定 工 作

5、 表 现 优 秀 。( 2)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级 员 工 , 在 原 岗 位 上 工 作 时 间 一 年 ( 不 含 试 用 期 工 作 时 间 )经 总 经 理 评 定 工 作 优 秀 。( 3) 因 公 司 需 要 , 经 总 经 理 特 批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晋 升 。员 工 晋 升 权 限( 1)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及 总 经 理 助 理 由 董 事 长 核 定 。( 2) 部 门 经 理 或 主 管 , 由 总 经 理 以 上 级 别 人 员 提 议 并 呈 董 事 长 核 定 。 ( 3) 普 通 员 工 的 晋 升 分 别 由 部 门 经 理 或 主

6、管 提 议 , 呈 总 经 理 核 定 , 并 通 知 人力 资 源 部附:员工晋升流程与晋升考核表员 工 晋 升 流 程 员 工 晋 升 考 核 表员 工 晋 升 制 度 完 善 方 法一 、 掌 握 晋 升 原 则 1.德 才 兼 备 , 德 和 才 二 者 不 可 偏 废 。 企 业 不 能 打 着 “用 能 人 ”的 旗 号 , 重 用 和 晋 升 一 些 才 高 德 寡 的 员 工 , 这 样 做势 必 会 在 员 工 中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从 而 打 击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 2.机 会 均 等 。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要 使 员 工 面 前 都 有 晋 升 之

7、 路 , 即 对 管 理 人 员 要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 公平 竞 争 , 惟 才 是 举 , 不 惟 学 历 , 不 惟 资 历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真 正 激 发 员 工 的 上 进 心 。 3.“阶 梯 晋 升 ”和 “破 格 提 拔 ”相 结 合 。“阶 梯 晋 升 ”是 对 大 多 数 员 工 而 言 。 这 种 晋 升 的 方 法 , 可 避 免 盲 目 性 , 准 确 度高 , 便 于 激 励 多 数 员 工 。 但 对 非 常 之 才 、 特 殊 之 才 则 应 破 格 提 拔 , 使 稀 有 的 杰 出 人才 不 致 流 失 。二 、 熟 悉 晋 升 模 式1

8、.按 工 作 表 现 晋 升在 工 作 表 现 可 以 用 若 干 标 准 衡 量 的 企 业 中 ,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可 以 依 据 员 工 工 作 表现 是 否 合 乎 既 定 标 准 来 决 定 是 否 升 迁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能 力 即 是 员 工 的 工 作 业 绩 能够 达 到 预 期 的 标 准 之 一 。 2.按 投 入 程 度 晋 升 当 一 名 员 工 能 约 法 守 时 , 服 饰 讲 究 , 遵 守 企 业 的 一 切 规 章 和 制 度 , 能 配 合 上 级将 工 作 进 行 地 井 井 有 条 , 非 常 出 色 , 那 么 必 定 会 受

9、 到 上 级 的 赏 识 。 3.按 年 资 晋 升按 年 资 晋 升 这 在 表 面 上 是 只 看 资 历 , 实 际 上 是 资 历 与 能 力 相 结 合 , 在 获 得 可 晋升 的 资 历 之 后 , 究 竟 能 否 晋 升 , 完 全 依 据 对 其 工 作 的 考 核 。 这 种 制 度 承 认 员 工 经 验的 价 值 , 给 予 大 家 平 等 竞 争 的 机 会 。三 、 制 定 晋 升 计 划 1.挑 选 晋 升 对 象 在 挑 选 了 极 具 潜 能 的 特 殊 人 才 之 后 , 就 注 重 对 这 些 人 才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发 展 轨 迹进 行 调 整

10、, 提 前 为 其 做 好 应 晋 升 的 准 备 工 作 。 2.制 定 个 人 发 展 规 划 一 旦 人 选 确 定 后 , 企 业 要 为 其 制 定 一 个 个 人 发 展 规 划 。 必 须 清 楚 地 了 解 哪 一 种规 划 能 够 与 这 些 特 殊 人 才 的 愿 望 相 符 合 , 哪 些 措 施 对 其 最 为 有 效 , 这 些 特 殊 人 才 的不 足 之 处 在 哪 里 , 还 有 哪 些 潜 力 可 以 挖 掘 。 3.具 体 规 划 工 作 细 则 以 及 可 能 遇 到 的 挑 战 因 素 规 划 必 须 是 长 期 的 、 有 针 对 性 的 , 这 样

11、员 工 才 能 为 未 来 的 工 作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这 些 规 划 越 具 体 , 员 工 心 中 就 越 有 底 , 对 下 一 步 工 作 就 能 准 备 得 更 充 分 。 4.制 定 辅 助 计 划 企 业 制 定 一 个 辅 助 计 划 , 帮 助 员 工 尽 快 进 入 角 色 , 圆 满 完 成 晋 升 过 程 。理 想 的 晋 升 制 度想 留 住 人 才 , 又 要 兼 顾 薪 资 支 出 的 控 制 , 且 晋 升 时 有 所 依 据 , 这 种 理 想 的 晋 升制 度 应 包 含 如 下 : 将 资 格 与 所 担 任 的 职 务 分 开 管 理全 公 司

12、 职 等 的 设 定 , 系 依 据 全 公 司 所 有 的 工 作 层 次 , 经 过 分 析 之 后 决 定 。 例 如在 研 发 体 系 , 分 别 设 有 技 术 员 、 助 理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技 术 经 理 。 这五 个 职 等 在 其 职 务 说 明 书 中 , 例 如 机 械 技 术 员 与 机 械 助 理 工 程 师 , 应 该 可 以 分 别 说明 清 楚 的 。 如 果 他 们 的 工 作 无 法 在 工 作 职 掌 说 明 清 楚 , 这 表 示 机 械 技 术 员 与 机 械 助理 工 程 师 , 这 两 个 职 务 的 设 计

13、 有 问 题 。 通 常 一 个 公 司 都 会 职 等 的 设 计 , 因 此 所 有 的 职 务 应 该 都 可 以 纳 入 职 等 的 管 理 ,而 员 工 的 资 格 与 职 务 分 开 管 理 , 指 的 是 将 员 工 的 资 格 (或 是 职 等 、 职 位 )与 所担 任 的 职 务 分 开 管 理 , 这 样 对 晋 升 混 乱 的 情 形 , 才 能 有 效 的 管 理 。 例 如 公 司 规 定 ,专 科 毕 业 者 , 从 技 术 员 任 用 , 这 里 指 的 是 资 格 为 技 术 员 , 但 有 时 专 科 学 历 的人 , 常 被 派 去 担 任 助 理 工 程

14、 师 的 工 作 , 如 果 公 司 的 薪 资 是 以 所 担 任 的 职 务 为 主 ,那 员 工 对 薪 资 应 该 不 会 有 其 它 意 见 。 如 果 不 是 , 那 职 位 技 术 员 的 员 工 , 却 担任 着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 而 另 一 位 大 学 毕 业 , 也 担 任 着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那 么 这 一 位 专 科 毕 业 的 员 工 , 肯 定 会 提 出 异 议 , 因 为 同 工 不 同 酬 。 同 样 的 工 作 , 却 有 着 不 同 的 职 位 , 甚 至 薪 资 也 不 一 样 , 这 些 情 形 , 若 没 有 一 套合 理

15、 解 释 系 统 , 将 使 员 工 不 能 接 受 , 最 后 甚 至 离 开 公 司 , 这 样 环 境 怎 能 够 吸 收 到 好的 人 才 呢 ? 将 资 格 与 职 务 分 开 管 理 的 意 思 , 主 要 是 将 资 格 (晋 升 )的 认 定 与 职 务 的 派 任 ,这 两 种 不 同 的 需 求 区 别 开 来 , 使 得 晋 升 的 认 定 所 需 考 虑 的 因 素 , 锁 定 在 能 力 的 认 定 ,不 受 所 派 任 的 职 务 异 动 的 影 响 。 因 为 一 个 人 能 力 的 提 升 ,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的 培 养 ,而 职 务 的 调 整 , 有

16、 可 能 因 为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况 下 , 而 随 时 调 整 。 例 如 , 前 面 提 到 的 例子 , 原 来 机 械 设 计 助 理 工 程 师 有 二 人 , 在 执 行 日 常 业 务 , 因 其 中 有 一 人 离 职 , 就 将一 位 机 械 设 计 技 术 员 , 调 去 填 补 这 一 位 助 理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空 缺 。 这 种 调 整 , 到 底 是 要 视 为 平 行 调 整 或 是 晋 升 呢 ? 如 果 是 平 行 调 整 , 但 是 工 作内 容 已 明 显 改 变 了 啊 , 工 作 层 次 也 不 一 样 , 这 要 怎 么 解 释 呢

17、?如 果 员 工 要 求 调 高 薪资 , 又 要 如 何 处 理 呢 ? 如 果 部 调 整 薪 资 , 员 工 可 能 因 为 在 工 作 压 力 加 重 , 薪 资 却 没有 相 对 增 加 之 下 , 而 萌 生 去 意 。 如 果 要 调 高 薪 资 , 该 员 工 却 还 没 有 晋 升 , 怎 么 增 加呢 ? 标 准 在 哪 里 ? 如 果 将 职 等 调 高 为 助 理 工 程 师 , 且 该 员 工 的 实 力 与 水 平 ,说 不 定 还 没 达 到 助 理 工 程 师 的 程 度 , 这 样 不 是 变 成 因 占 缺 而 晋 升 吗 ? 对 其 它人 公 平 吗 ?

18、这 些 问 题 , 实 在 困 扰 着 大 多 数 的 企 业 , 规 模 越 大 的 企 业 , 此 类 问 题 若 没有 一 个 完 整 的 解 决 架 构 , 主 管 不 断 花 时 间 在 处 理 这 类 的 问 题 , 对 公 司 来 讲 , 实 在 是浪 费 时 间 与 降 低 生 产 力 。 将 两 者 分 开 之 后 , 配 合 薪 资 制 度 在 这 方 面 的 处 理 , 职 务 加 给 归 到 职 务 异 动 的 情形 , 晋 升 归 晋 升 制 度 处 理 , 此 时 晋 升 制 度 的 环 境 即 可 单 纯 化 , 不 会 因 为 职 务 的 异 动而 产 生 判

19、断 的 干 扰 。 在 派 任 主 管 职 务 时 , 即 给 予 代 理 xx 的 称 呼 , 例 如 代 理 课长 。 这 样 也 不 会 产 生 职 称 判 断 的 困 扰 。 例 如 品 管 课 长 为 五 职 等 , 当 一 位 四 职 等 的 人派 任 该 职 务 时 , 因 资 格 未 符 合 , 故 应 以 代 理 品 管 课 长 来 称 呼 , 当 这 位 员 工 资格 晋 升 至 五 职 等 时 , 即 可 真 除 , 正 式 派 任 。 针 对 各 职 等 晋 升 的 条 件 订 定 具 体 的 审 查 标 准所 谓 具 体 的 审 查 标 准 , 主 要 是 让 员 工

20、 非 常 清 楚 什 么 情 况 可 获 得 晋 升 , 在 晋 升 基准 公 平 公 开 的 情 况 下 , 员 工 才 能 具 体 掌 握 努 力 的 方 向 。 什 么 是 具 体 的 审 查 标 准 呢 ? 因 公 司 的 需 求 情 形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 不 过 大 体 上 有 以 下 的 几 同 情 形 。 1、 完 全 以 业 绩 为 主 完 全 以 考 绩 为 晋 升 的 依 据 , 表 现 好 就 是 最 具 体 的 贡 献 , 其 它 都 是 可 以 日 后 再 补足 , 只 要 有 发 展 潜 力 且 绩 效 又 好 , 员 工 就 可 以 获 得 晋 升

21、, 或 是 连 续 几 年 考 绩 达 到 规定 , 就 可 以 晋 升 , 而 要 晋 升 越 高 的 职 等 , 考 绩 的 要 求 越 严 格 。 2、 考 绩 + 其 它 能 力 考 绩 好 , 不 代 表 往 上 一 等 的 能 力 已 经 具 备 。 为 了 克 服 这 个 盲 点 , 有 的 公 司 再 加上 其 它 能 力 的 审 查 , 有 的 还 规 定 要 上 过 哪 些 课 及 几 个 小 时 的 课 程 , 这 样 做 是 为 了 确保 取 得 进 一 等 的 员 工 , 具 备 一 定 水 平 的 能 力 。 透 过 职 等 晋 升 的 人 , 是 公 司 要 掌

22、握 的人 力 资 源 , 如 果 晋 升 的 过 程 , 未 能 掌 握 应 具 备 的 能 力 , 将 来 这 些 获 得 晋 升 的 人 , 在派 任 工 作 上 , 因 无 法 表 现 应 有 的 工 作 水 平 , 就 会 变 成 公 司 的 困 扰 。 例 如 , 某 一 位 营 业 助 理 , 因 表 现 优 异 , 而 被 晋 升 至 营 销 专 员 。 但 是 关 于 营 销 专员 应 具 备 的 能 力 , 例 如 营 销 理 论 、 定 价 策 略 、 成 本 概 念 、 企 划 能 力 等 等 , 有 些 尚未 具 备 一 定 的 程 度 , 这 时 其 晋 升 的 意

23、义 , 就 值 得 探 讨 。 订 定 晋 升 的 审 查 条 件 , 又 有 笼 统 与 详 细 的 分 别 。 要 如 何 取 舍 , 得 视 企 业 的 规 模 、职 务 种 类 划 分 的 情 形 , 及 审 查 时 有 无 人 力 及 适 当 的 委 员 。 如 果 订 得 很 详 细 却 无 人 力执 行 , 则 制 度 将 沦 为 空 谈 , 还 会 让 员 工 失 去 信 心 。 若 是 公 司 有 人 力 执 行 , 确 订 得过 于 简 单 , 使 得 对 员 工 能 力 的 判 断 , 变 成 形 式 , 则 晋 升 制 度 将 无 法 发 挥 拔 擢 人 才 的功 能

24、。 能 力 审 查 分 类1、 不 分 职 种 所 谓 不 分 职 种 , 指 的 是 不 分 技 术 、 事 务 或 是 营 销 、 制 造 、 管 理 等 等 , 只 是 依 公司 所 规 定 的 职 等 , 订 定 一 些 审 查 的 基 准 , 称 之 为 审 查 基 准 书 , 在 员 工 资 料 被送 至 人 评 会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委 员 时 , 委 员 即 是 根 据 审 查 基 准 书 , 对 该 员 工 进 行 审 查 评分 , 最 后 由 各 评 审 委 员 的 分 数 会 总 后 , 即 可 判 定 是 否 可 以 晋 升 。 这 些 审 查 基 准 书 ,对

25、委 员 有 一 定 的 帮 助 , 但 毕 竟 委 员 也 是 人 , 所 以 在 评 审 面 谈 时 , 可 能 也 会 碰 到 自 己不 喜 欢 的 人 , 可 能 给 予 的 分 数 会 偏 低 , 遇 到 喜 欢 的 人 , 则 可 能 会 给 予 偏 高 的 分 数 。这 时 评 审 委 员 的 客 观 性 就 很 重 要 了 。 如 果 委 员 会 采 用 的 是 公 开 的 讨 论 方 式 (通 常 越 晋 升 越 高 阶 的 人 , 最 好 是 采 公 开的 方 式 ), 则 主 任 审 查 委 员 (通 常 是 总 经 理 担 任 ), 最 好 能 对 给 予 高 分 或 低

26、 分 的 委 员 ,提 出 质 疑 , 并 请 其 说 明 原 因 。 因 为 , 经 营 管 理 干 有 一 项 最 重 要 的 能 力 , 就 是 识人 能 力 。 而 此 项 能 力 在 审 查 委 员 会 运 作 时 , 是 最 好 的 训 练 机 会 。 透 过 彼 此 对 员 工能 力 判 断 的 讨 论 , 不 但 可 以 增 加 共 识 , 也 提 升 一 些 委 员 的 识 人 能 力 。 如 果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无 法 彼 此 坦 承 , 又 怕 彼 此 得 罪 时 , 那 么 最 好 改 采 无 记 名 投 票 ,这 样 在 决 定 某 一 人 员 是 否 可 以

27、 晋 升 时 , 就 不 会 因 为 公 开 的 情 况 , 而 无 法 做 出 公 正 的决 定 。 但 是 , 其 审 查 分 数 相 关 数 据 , 仍 然 需 要 缴 回 人 事 单 位 , 如 果 人 事 单 位 认 为 某一 位 委 员 在 审 查 时 有 不 客 观 的 情 形 , 也 可 以 请 主 任 委 员 私 下 向 其 探 寻 原 委 , 以 避 免该 委 员 影 响 整 个 制 度 运 作 的 客 观 性 , 甚 至 以 后 不 在 续 聘 该 委 员 , 担 任 审 查 工 作 。 2、 依 不 同 体 系 订 定 晋 升 审 查 基 准 因 为 不 同 体 系 及

28、 职 务 , 有 不 同 能 力 项 目 , 因 此 , 依 照 事 务 体 系 、 制 造 体 系 、 研发 体 系 , 或 是 制 造 、 生 产 管 理 、 销 售 、 人 事 总 务 、 经 营 企 划 、 研 发 、 财 务 会 计 等 几大 类 , 依 各 个 职 等 订 定 不 同 的 审 查 基 准 。 这 样 分 类 , 是 因 为 不 同 领 域 的 工 作 , 需 要不 同 的 能 力 项 目 , 共 享 同 一 张 审 查 基 准 书 , 实 在 有 些 模 糊 , 对 于 审 查 委 员 而 言 ,用 同 一 张 审 查 基 准 书 , 实 在 不 容 易 去 思 考

29、 员 工 到 底 具 备 了 哪 些 能 力 。 但 是 , 如 果 针 对 不 同 职 种 体 系 订 定 能 力 条 件 , 情 况 就 不 一 样 。 以 人 事 总 务 类 为例 , 订 定 一 职 等 晋 升 二 职 等 , 能 力 审 查 项 目 为 提 案 改 善 能 力 、 劳 基 法 相 关 规 定 , 二职 等 晋 升 三 职 等 的 能 力 项 目 为 人 事 规 定 、 教 育 训 练 知 识 、 QCC 知 识 , 三 职 等 晋 升四 职 等 的 能 力 项 目 为 成 本 知 识 、 总 务 管 理 知 识 等 等 , 依 此 类 推 。 从 以 上 的 例 子

30、可 知 , 依 不 同 职 种 体 系 订 出 晋 升 条 件 , 对 于 该 职 种 体 系 应 具 备何 种 能 力 , 就 可 以 更 清 楚 地 表 示 出 来 , 不 仅 委 员 在 判 断 上 更 容 易 找 出 重 点 , 在 教 育训 练 上 也 可 依 据 这 些 条 件 事 先 加 以 安 排 课 程 。 如 果 一 些 能 力 项 目 是 可 以 笔 试 、 口 试或 是 提 出 论 文 , 则 可 以 将 这 些 能 力 的 审 查 做 得 更 为 客 观 、 公 正 与 深 入 。 3、 依 不 同 职 务 订 定 职 务 能 力 表 这 是 最 完 整 的 一 种

31、方 式 , 但 前 提 是 , 每 个 职 务 都 有 清 楚 职 务 执 掌 表 , 才能 在 这 基 础 上 延 伸 出 职 务 能 力 项 目 。 所 谓 有 清 楚 的 职 务 执 掌 表 , 指 的 是 每 个 部门 已 有 部 门 执 掌 表 来 表 示 出 自 已 负 责 的 核 心 业 务 , 并 将 这 些 业 务 分 派 给 部 门 中 各 个不 同 的 职 务 。 例 如 专 员 , 就 有 人 事 、 总 务 、 教 育 训 练 、 财 务 、 营 销 、 采 购 等 等 不 同 职 务 别 的专 员 , 这 些 不 同 职 务 的 工 作 职 掌 是 不 同 的 。

32、又 例 如 工 程 师 , 也 有 机 械 设 计 、 电 子 设计 、 电 机 设 计 、 品 管 等 等 不 同 的 工 程 师 , 只 有 将 这 些 不 同 职 务 的 工 作 职 掌 明 确 订 定出 来 之 后 , 才 能 根 据 这 些 工 作 职 掌 订 出 这 些 执 掌 需 要 的 能 力 项 目 。 这 种 依 不 同 职 务 订 出 的 晋 升 条 件 , 员 工 面 对 晋 升 时 , 就 能 事 先 知 道 要 晋 升 到 什么 职 务 需 要 什 么 条 件 , 审 查 委 员 会 在 审 查 员 工 是 否 能 晋 升 时 , 即 可 根 据 这 些 条 件 进

33、行 。 如 果 能 将 这 些 能 力 项 目 订 定 得 清 楚 , 则 为 了 落 实 专 业 分 工 , 审 查 委 员 会 大 多 会再 聘 请 工 内 部 专 业 人 员 , 组 成 能 力 审 查 小 组 , 委 任 这 些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能 力 审 查 或 检定 。 此 时 , 拔 擢 人 才 的 方 式 , 由 委 员 会 少 数 人 员 主 导 , 变 成 扩 及 到 公 司 内 大 多 数 的专 业 人 员 , 这 对 公 司 内 大 多 数 专 业 人 员 的 养 成 , 可 以 产 生 非 常 正 面 的 助 力 , 这 是 因为 这 些 专 业 能 力 的

34、审 查 人 员 , 教 育 训 练 时 , 也 需 要 他 们 担 任 内 部 讲 师 。晋 升 的 一 般 程 序1、 部 门 主 管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报 出 现 的 空 缺 职 位 ( 空 缺 职 位 申 报 表 附 后 ) ; 2、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评 审 并 汇 报 经 理 ; 3、 评 审 通 过 的 , 人 力 资 源 部 发 布 竞 聘 通 知 , 并 组 织 竞 岗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4、 公 司 员 工 根 据 自 己 的 实 际 情 况 ( 或 经 历 )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报 名 , 部 门 经 理 也 可以 推 荐 ; ( 对 于

35、 不 符 合 职 务 晋 升 的 基 本 条 件 , 但 在 业 绩 、 能 力 等 方 面 却 有 突 出 表 现的 员 工 , 可 以 破 例 参 加 竞 选 活 动 。 ) 5、 人 力 资 源 部 策 划 职 位 选 拔 方 案 : ( 1) 能 力 分 析 职 位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应 具 备 的 素 质 有 -。 ( 2) 能 力 评 价 措 施 A 书 面 考 核 你 心 目 中 的 职 位 是 怎 样 的 一 种 工 作 ? 考 核 目 的 : - 评 判 标 准 : - B 实 战 考 核 ( 列 出 一 些 题 目 , 口 答 ) C 量 表 测 试 , 包 括

36、 职 业 个 性 、 自 信 心 、 领 导 能 力 等 ( 表 格 附 后 ) D 民 主 意 见 采 集 ( 表 格 附 后 ) ( 3) 考 核 结 果 处 理 办 法 ( 4) 确 定 最 后 人 选 6、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职 位 的 临 时 任 命 书 , 并 公 布 竞 聘 结 果 。 7、 试 用 , 原 则 上 员 工 初 次 晋 升 均 为 临 时 负 责 人 , 其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两 个 月 。 任 期满 后 , 由 其 直 接 上 级 根 据 其 任 职 期 间 的 工 作 业 绩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免 去 其临 时 负 责

37、 人 的 职 务 , 重 新 进 入 竞 选 流 程 ; 考 核 合 格 者 , 填 写 职 位 转 正 申 请表 ( 附 后 ) , 再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最 后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发 文 。 备 注 : 对 于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的 选 拔 、 调 整 仍 无 法 满 足 要 求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以 上 管理 岗 位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在 公 司 外 进 行 招 聘 , 新 进 人 员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 也 需 进 入竞 选 流 程 , 竞 争 上 岗 。员 工 晋 升 的 基 本 原 则1、 德 能 和 业 绩 并 重 的 原 则 。2、 逐 级 晋 升 与 越 级 晋 升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员 工 一 般 逐 级 晋 升 , 为 公 司 作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或 有 特 殊 才 干 者 可 以 越 级 晋 升 。 3、 直 线 晋 升 与 交 叉 晋 升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员 工 可 以 沿 一 条 通 道 晋 升 , 也 可 以 随 着 发 展 方 向 的 变 化 而 调 整 晋 升 通 道 。 4、 能 升 能 降 的 原 则 。 根 据 绩 效 考 核 , 员 工 职 位 可 升 可 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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