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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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 实行“ 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 )负责全省 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

2、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具体负责农 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业指导,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省交通质监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参与省级组织的农村公路督查。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检情况或公布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质量抽检结果,并分析存在问题。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各设区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3、“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计划编报, 审核年度计划和核销项目,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完工项目市级核销抽检,监督资金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范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县级路长办公室积极协调建设资金筹集及用地、用林、环评等审批手续办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 交

4、通部 门” )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 设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沿线受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和利用路边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

5、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职责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检查、指导;农村公路质量抽检结果定期上报省交通质监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省级计划、工程进度、资金安排、补助核销、数据更新等管理流程通过“ 福建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 开展。市、县交通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优先实施受益面广、效益高的项目。积极推行“阳光工程” 制度,将农

6、村公路建设计划、招标、实施过程等向社会公开,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监督。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 6.5 米宽路基、6 米宽路面)及以上标准,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指四级公路 4.5米宽路基、3.5 米宽路面)。改扩建工程可采用老路技术指标实施。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规范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路线,通过论证并经县级交通部门批准,县道可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全路幅)标准设计和实施。项目中局部受限路段可适当调整建设标准。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7、结构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 22CM,设计抗折强度不低于 4.5 Mpa;技术等级为双车 道四级公路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 20CM,单车道四级公路 标准时,不得小于18CM,设计 抗折强 度均不低于 4.0 Mpa。重载交通载荷等级路线宜按路线交通情况提高设计标准。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 18cm。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要求。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按公路安全

8、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指标综合判别,因地制宜按规范完善安全防护、警示等设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鼓励结合农业生产、旅游观光等需要,利用弃土场、有利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建设停车点、休息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农村公路设计时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三章 建设管理和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招投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

9、技术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机制、项目代建制,探索建养一体化等建设模式,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村公路建设水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标准化建设,其中重要农村公路及县道三级以上建设项目逐步实施标准化施工,实行“首件分析 ”制,推行构件集中 预制、水泥混凝土路面 强制搅拌、三辊轴施工工艺和 7 日预取芯机制。拓宽改造项目,路基、路面宜分期施工,路基原则采用单边加宽方式拓改,并加强新建路基的路基压实度、填筑厚度控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 量保证体系,并发挥乡 村道专管员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巡查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

10、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监理单位或组织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为 1-2 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为 2-3 年。农村公路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担保或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形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

11、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县级交通部门每月应及时通过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当月建设进度,市级交通部门应在每月 25 日前进行审核并提交。市、县交通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称验收),也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交、竣工合并验收时由负责审批该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项目验收时应同步开展路况登记,及时进行管养交接。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 工 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县道建设项目应由

12、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市级交通部门制定简化程序开展验收。项目业主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保存至下次改建止。第四章 补助计划与核销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补助计划实行“资金切块、项目清单、完工核销” 的管理方式。省 厅依据各地上 报的具体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结合年度补助资金筹措情况,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并切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含中央车购税资金);各地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将切块补助资金细化至清单内的具体项目,完工报省按政策据实核销。拟申报年度

13、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各地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申报具体项目年度建议计划时,原则上应同步上传设计批复文件(两阶段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审批文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不跨年度安排;确需跨年度安排的,一般不超过两年。省厅年度切块补助各地的资金额度、项目清单、支出范围原则上不调整。清单内项目确需调整的,新调整项目应为同类项目。年度计划清单内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 9 月份前开工。由于客观原因、当年度确实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在当年 9 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并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上报,经省局审核并报省厅研究同意后调整。其中使用中央车购税资

14、金的项目,调整程序按国家以及我省车购税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已按计划完工的清单内项目,由市级交通部门于当年 6 月 30 日、11 月 30 日前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核销。年度计划完工项目原则上应全部于当年 11月 30 日前申请省级核销,确因客观原因需延迟的,经省厅研究同意后,最迟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申请省级核销。逾期未上报核销的,取消计划并收回补助资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取消当年度计划后,可转列入次年度计划,次年度仍未按计划完成的,则之后 5 年内不再安排计划。申请省级核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核销项目必须已列入省级补助计划,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且完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省

15、级补助条件。(二) 设计审批、验收文件、县道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扫描件等内业资料完整,并经市级交通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提交。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对建设完工项目按本细则附件“核 销 抽查 工作标准 ”进行外观检查、取芯 检测及设计执行情况现场核实,核对项目建设规模、核销规模等,据此提出项目省补核销建议。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对所有完工建设项目进行取芯抽查,且市级交通部门抽检规模比例不低于完工项目总里程的 30%。市级交通部门应制定市级抽检实施细则,并按“双随机”的方式加强对完工项目的抽检监督和处罚。市级抽检结果作为向省厅提出省补资金核销结论的依据,不作为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16、第五章 资金管理省厅年度切块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属于中央车购税的资金,按国家以及我省车购税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属于省级补助的资金,计划下达时先预拨 70%,剩余 30%在项目完工报省级核销后据实拨付。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按中央车购税管理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车购税及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省补助条件项目的工程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省级补助资金中提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或手续费等费用,严禁挪用、滞留、置换、拆借、挤占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受上级或同级审计、财政、交通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第六章 奖 惩省局牵头、省交通质监局配合,每年按照“双随机”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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