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 总则1.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特制订本制度。1.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1 职工代表;2.2 公司行政代表;2.3 公司工会代表。2.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2.5 调解委员会
2、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2.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3.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3.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3.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3.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4 调解程序4.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
3、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6 双方当事人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4.7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
4、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4.8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详细记录。同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4.9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都要签字(盖章) ,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 4.10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4.11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5 调解回避制度5.1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a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b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5.2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6 附则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