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教育制度一、把“扫黄打非”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正做到宣传教育先行。二、乡(街) 、村(社区)两级“扫黄打非”工作机构负责辖区“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根据上级要求,每年制订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收集和编写有关宣传材料,落实宣传教育措施。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辖区居民的“扫黄打非”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三、围绕群众关切的“扫黄打非”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通过向居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广场演出、普法讲堂、现场咨询、案例讲解等多种形式开展“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并使之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四、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
2、,定期向上级汇报乡(街) 、村(社区)两级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五、建立和规范乡(街) 、村(社区)两级“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工作台帐。六、完成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宣传教育任务。日常巡查制度一、 “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对辖区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履行协助管理职责。为做好市场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巡查制度。二、市场巡查内容1、无合法手续及其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各类文化经营场所;2、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3、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4、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名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6、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
3、教、迷信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8、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10、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协助文化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每月开展不少于三次的市场巡查。四、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各种隐患,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五、市场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单位文管人员应把巡查记录签名归档,巡查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案件排查制度“扫黄打非”定期排查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排查和研究分析辖区“扫黄打非”工作形式和市场状况,超前防患,妥善处理,避免“扫黄
4、打非”案件发生。一、排查时间排查原则上每月一次。每逢重要会议、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要重点排查,不留死角。二、排查内容(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 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三)电子出版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五)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5、。(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
6、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三、排查处理1、 “扫黄打非”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站要不定期的对发现的“扫黄打非”工作线索进行分析研究,筛选出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2、以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文化环境为前提,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用简报、报告等形式报分管领导阅批,必要时召开会议制定出方案和措施,实行分包责任制,解决好辖区出现的“扫黄打非”问题;对不能处理的案件和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扫黄打非”工作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净化辖区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信息报告制度一、乡(街) 、村(社区)两级“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对本地区涉及“扫黄打非”
7、工作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应及时以信息报告的形式向党委、政府一把手和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二、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通过排查掌握到的,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二)本地区“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三)重大节日前夕和敏感时期社会政治稳定情况和倾向性问题,突出问题情况分析、整治对策方案及整治成效。(四) “扫黄打非”工作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五) “扫黄打非”工作中重大、突出性事件和案件的重要信息。三、上报的情况务必准确及时,对党政一把手和上级机关的批示要第一时间传达到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四、信息报告涉及到机密事项的,按照规定在
8、报告上注明秘密等级,务必通过机要途径传达,由保密员经办并做好收发记录,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联防协作制度一是建立联防机制。加强联防协作工作领导,明确辖区联防联络员,开展联络工作。二是互发简报、加强交流、实行信息互通。每月 28 日互通一次本地“扫黄打非”状况和特点,每半年轮流召开一次信息交流座谈会,不定期进行信息互访活动。三是实施联合巡查。针对社情比较复杂的边界重点地段和重要场所实施相邻乡(办) ,村(社区)联合巡查,尤其是在交界结合部,共同联防,封锁非法出版物在交界点上印制、流通渠道,确保巡查不留空挡、不留死角。举报奖励制度为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有效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
9、法出版等违法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乡(街)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乡(街) 、村(社区) “扫黄打非”工作机构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经调查属实并由此破获有案件的有关案件的有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二、奖励范围(1)举报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2)举报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
10、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其他内容。(三)举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四)举报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五)举报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六)举报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八)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1、非法出版行为。三、奖励标准(一)对举报查获印刷、复制各类非法出版物 100 至 500 册(盘)的给予 200 元至 1000 元奖励,501 册(盘)以上的,给予 1000 元至 5000 元的奖励,或按非法出版活动所涉及经营额百分之二以内的奖励金予奖励;(二)对举报查获贩运、批销非法出版物 100 至 500 册(盘)的给予 500 元至1500 元的奖励,501 册(盘)以上是给予 1500 元至 5000 元的奖励,或按非法出版活动所涉及经营额百分之二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三)对举报盗版活动的奖励,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按侵权人向权利人的经济赔偿额中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
12、生产、经营和运输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四)对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含一条双光)1 万元至 2 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 2 万元到 3 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五)有特殊重大贡献或举报查获非法出版活动重要案件的经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六)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额确定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四、根据举报查获收缴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交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销毁。五、举报方式以电话、信件、来访等形
13、式为主。乡(街) 、村(社区) “扫黄打非”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并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建立完善了举报查处机制,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查处高效、反馈及时.六、乡(街) “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基金,从“扫黄打非”专项经费中列支。七、本办法由乡(街) “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街) “扫黄打非”工作,根据上级“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我乡(街)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感追究制度。第二条 “
14、扫黄打非”工作原则:(一)讲政治。顾全大局,坚持将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二)讲法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三)讲责任。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直接责任。(四)明奖惩。表彰先进,批评后进。第三条 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有关经营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者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辖区内出版物市场、文化市场出现严重混乱,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在区域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对重大案件
15、排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的;(五)对市场某一环节或者行为负有管理和处理责任的,而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六)在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第四条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由乡(街)“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表彰奖励主要包括:(1)通报表扬;(2)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六条 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一)取消其年度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二)当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四)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对领导责任问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 本制度由乡(街) “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