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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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建筑业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的步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引导绿色施工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在我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业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第三条 为与全国绿色施工总体要求相一致,该项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

2、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立足于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高、循序渐进,最终达到在全行业全面开展的目标。各相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绿色施工导则,认真实践,积极申报,踊跃参加这项活动。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条件:1、申报工程应是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3、申报工程应具有绿色施工实施方案并经专家审定

3、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4、申报工程应积极推行住建部十项新技术并有自主创新技术的工程。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方案中的全部内容。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要求:1、州、市建筑业协会及相关的建筑业企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本企业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绿色施工示范候选工程。2、申报单位填写云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 实施方案” ,一式两份,按州、市所属企业由州、市建筑业协会汇总报云南省建筑业协会。中央属在滇企业、外省(市/区)入滇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向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申报。3、

4、对绿色施工示范候选工程,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符合条件的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授牌悬挂于示范工程的项目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组织与监 管第六条 云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确定、过程检查、验收及成果推广、宣传、表彰的工作。实施过程中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过程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第七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按实施方案进行自检、自查并做好原始记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5、。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111 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3、转

6、包或者违法分包;4、违反国家和我省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第四章 验收评审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了云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填写云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一)云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完)工文件;(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实施方案;(三)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

7、四节一环保” 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四)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五)综合效益情况(由承建单位上级主管财务的部门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六)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 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 10 分钟)或 PPT 幻灯片;(七)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三份并刻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一份。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

8、齐全;(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专家从云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 35人组成。第十四条 验收评审专家,要对相关方面和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和随机查访。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作为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实施过程

9、现场查验,二是依据申报资料评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专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验收评审实行专家组记名投票,通过验收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会同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验收合格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发文表彰,通过云南建筑业刊物及网站向社会广泛宣传,并颁发证书和奖牌。第五章 激励机制第二十条 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方能

10、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申报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业 AAA 级信用企业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评价活动时,予以优先推荐。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验收评审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相关条件的,经核实,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采用数据记录,并辅以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申报企业负责。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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