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悦悦事件谈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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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调查课程题目:从小悦悦事件谈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姓名:董定雨学号:201041914309专业班级:机制三班年级:2010指导老师:刘湘辉从小悦悦事件谈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两岁女童小悦悦的遭遇震惊了社会,也牵动着亿万人的心。 “小悦悦”事件的出现是国人的道德水平的降低,还是中国的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一些人甚至表示要立法对于那些见死不救的人进行处罚。但仅仅靠法律的制裁功能是难以使得人们信服的,更需要法律的激励作用。事件概括:13 日下午 5 时 30 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镇广佛五金城,天空渐暗,小雨淅淅沥沥地下着。 两岁的小悦悦刚从幼儿园回来,妈妈收衣服去了。像往日一样,小悦悦一个人在家门口的巷子

2、里玩耍着,厄运突然降临,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右侧车轮从悦悦胯部碾过。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痛苦的悦悦已无力大声呼唤妈妈,更无力挣扎。一个目击者从她身边走过,看都没看她一眼。又有两名路人从悦悦身边经过,同样漠然不理。这时,一辆小型货柜车开了过来,司机好像没有看到地上的悦悦,再次从她身上碾过。此时的悦悦已经一动不动。接下来的5 分钟更像一场噩梦,有十多位路人从悦悦身边走过,每个人只是看了看,没有人伸出援手,哪怕是打个电话求助。路边的店铺里似乎也忙得不可开交,没有人出来看一眼。就这样,先后 18 人从悦悦的身边走过。生死关头,一位身材矮

3、小的捡垃圾阿姨发现了悦悦,她立刻放下手上的麻袋,试图扶起悦悦,但悦悦已经瘫软。阿姨只好把悦悦从路中间挪到路边上,然后向四周呼救。仍然没有人出来,阿姨向巷子里跑去,几秒钟后,悦悦的妈妈跑过来,惊慌失措,她抱起血泊中的悦悦,疯一般地冲向了医院。在与死神抗争 9 天后,21 日凌晨零时 32 分,小悦悦因全脑功能衰竭、多个脏器衰竭,抢救无效,离开了这个世界。小悦悦的不幸遭遇令人心痛、愤怒,无所释放的公众情绪,把目标指向了 18 名路人,舆论风向随后被锁定到人性冷漠、道德缺失上,很多人发出了社会何以冷血至此的诘问。其实,“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也有许许多多的社会因素,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的出现给

4、人们一个强烈的暗示:“见义勇为”的后果有可能是“惹祸上身”。因此从国人道德水平发面来说,我个人觉得有人认为是道德滑坡这一说法并不合适,不要动不动就把责任都归结到道德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历史底蕴。不是别人不救,而是别人不敢救。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心态。仅从道德上看这件事情的话,我觉得还是没有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难道行政执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就没有责任吗?如果有一个完整健全的法律系统来对待“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 ,我想在此之前的 18 个人也就不会见死不救。当他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在法律的约束下,我

5、想救的可能会大很多。但是,如果再想一想,将“见死不救”立法,以法律取代道德。那么心存不忍,悲天悯人、见死要救,本是良善之人基本的道德情感使然与需要就在法律面前显得毫无意义了,孟子有云:“不忍之心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用法律取代道德,几千年传统美德伦理及人性本能于今须以法律的强制与威慑来维系,让我们情何以堪?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大多数的法律只规定我们不要去做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要去做什么,法律只是规范最底线的道德,个人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自由便是合法的、受保护的,见死而救等见义勇为行为本是美德,不是法律义务。 “见

6、死不救”对普通公民而言只是道德问题,没有主动伤害到他人权益,不受法律规范,将“见死不救”立法,尤其课以刑罚制裁,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是无视德治的法律万能论的体现。因此,我又觉得不应该赋予法律这么多的责任,这样降低法律在人民心中的严肃性。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面对着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时候,用法律来取代道德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不惩治不道德,但可指引激励美德善行,如立法鼓励保障“见义勇为”。如果混淆法律与道德,以法律取代道德,道德问题法律化、刑法化,法律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人们将动辄得咎,甚至动辄获罪入刑,最终的恶果是让所有人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公民权利与

7、自由不保,则人将不人,国将不国。这样的场景我想肯定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如果在进一步的想想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谈及法律和道德这么深层次的问题。就事故发生的场所,该事故发生在广东佛山,从视频上看,是发生在一个狭窄的马路,路面没有交通标志,是一条货车、摩托车、行人共用的小路,其类似仓库或市场的货运路,路旁堆积如山的白色大袋子侵占了部分路面,如有货车经过,堆积的袋子和行驶的货车之间仅能容下一个行人谨慎避让和立足,而对于一个才 2 岁的小孩来说,根本做不到谨慎避让的行为。小悦悦的车祸就恰恰是发生在这些堆积的占道的大袋子旁边。各位想想看,在你的周围,还有多少这样的路段?狭窄且不规范,没有划分机动车道

8、和人行道,还有货物堆积占道阻挡。每天要有多少辆货车、摩托车、行人频繁经过这样的路段?为什么这些事故多发路段没有人治理监管?城管为什么不清理占道行为?政府为什么不能好好地修路?清理事故多发路段,为经济建设铺好发展之路? 我认为这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总的来说,“小悦悦”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它在中国特定的社会风气下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有其它的特殊性,不能只从道德上看,也不能只从法律上看。当然,如果能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给我们提供一个有序生存的空间,拥有一个人人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把社会精神文明的底线-法制,建设得牢不可破,才有可能在其上建立更高的道德标准的要求。 这样小悦悦的悲剧在我们的社会就不会再次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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