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制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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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讲稿公务员法律制度讲义曹福来(教研一部涉税法律教研室 副教授)2005 年 4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成立 50 多年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总章程性的法律,它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纳入了高层次的法制化轨道。对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

2、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章条,共10421 字。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队伍的进、管、出等各环节,以及职务职级、奖励惩戒、薪酬福利、权利义务、监督约束、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务员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实现了党政机关干部的统一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中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参照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 公务员法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2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3、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可以有效防止政出多门,有利于统一管理和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较好地实现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二是建立了公务员分类制度,拓展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渠道。 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仅简单地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共 10 级,非领导职务共 8 级,实际上是一种没有职位类别区分的职务分类。导致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升、晋级空间很小,不利于专业人才的成长和队伍稳定。在公务员法第三章中,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其性质区别划分为

4、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同时,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实际是在划分职位类别基础上,重新设置公务员的职务,构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体系框架。同时, 公务员法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原则,目的是构建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 。在职务晋升外,将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另外一条职业发展阶梯和重要平台,这就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有助于弱化“官本位” ,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改革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职

5、能转变,更好地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三是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职位聘任制,丰富了公务员的任用形式。 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来一直没有推行。 公务员法第十六章专门设置了“职位聘任”一章,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 1 至 5 年。 ”这是暂行条例所没有的。把职位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体现了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原则,适应了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为机关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专业人才

6、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四是设立了领导职务任期制,健全了职务退出的正常机制。长期以来,在干部任用问题上存在着“不到年龄不退出领导岗位,不犯错误不下台”的传统观念。 公务3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把领导职务变为工作职务,打破了原来党政机关领导只能上不能下的管理格局,这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在法律的形态上予以了否认,将对“铁交椅”产生根本性的治理,也就从制度上突破了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瓶颈,对形成正常的能进能出、新陈代谢的机制是十分有利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破除领导干部的惰

7、性,增强在职领导干部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自律意识,也为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一个位置上长期共事形成的各种关系网、小团体和地方主义,有效防止、克服干部队伍中的消极腐败现象。这不啻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五是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法定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突破了传统委任制的任用模式。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认“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

8、律地位,一是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实现了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与科学全面客观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能有效地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公正公平地选拔人才。三是实现了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与社会化选拔机制的有机统一,拓宽了选人视野,广开了进贤之路。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是一种从制度上、习惯上、风气上实现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有力措施,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六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 、 “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9、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这是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大突破。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七是首次明确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以说“不” ,凸显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自主裁量权。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

10、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4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严明了公务员的权责、纪律,也明确了组织体系中公务员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及其行为责任。从法律层面,凸显了公务员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执行公务的自主裁量权,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自律感,克服长官意志,防止公权滥用,提高公务员独立思考和依法行政的自觉、自律、自警能力。八是首次把“廉”的要求法定为公务员的考核内容,统一规范了公务员的评价标准。 公务员法规定:“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

11、、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德、能、勤、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 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廉”的要求,从以前的政策、制度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说,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是重点考核的内容。不廉洁不仅是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而且是违法行为。这对于从源头防治吏治腐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本色,充分发挥考核促“廉”的功能作用,都具有积极促进意义。九是调整了工资构成,明确了调资原则

12、,实现了公务员工资透明化。现行公务员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只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同时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即:“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唯有按这样的程序所确定的公务员薪俸标准,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有效防止和消除行业垄断、政策权力带来的不合理收入,民众也更容易接受。同时,这也为保障公务员工资的稳定性,科学设定公务员增资幅度和水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有益于建设责任政

13、府,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薪酬权益。十是明确了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公务员法中,公务员除 8 项基本权利外,还拥有陈述和申辩、申诉、控告的权利等,并作了明确和细化,突出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同时,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和程序。其中,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贯通和衔5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及其原则规定,对于促进人事争议仲裁的准确、公正,对于保障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

14、重要意义。十一是明确了与有关法律的对位原则。如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中关于同位阶法律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明确规定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十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 处分条例共 7 章 55 条。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政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

15、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收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 ,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

16、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 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 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 处分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 7 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

17、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拒不承担赡

18、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等行为,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总之, 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与激励保障,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了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建设了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与提高,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讨论题: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全面实施对税务系统的公务员管理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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