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1.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分类:(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2)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3)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规定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2 刑法的分类:广义和狭义刑法,普通和特
2、别刑法,单一和附属刑法,形式和实质刑法,国内和国际刑法。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主客观原则,罪责自负原则。4.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5.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法外定罪量刑)6.管辖权适用原则:属地管辖权:(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
3、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翻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最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7.刑法的
4、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 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8.刑法的溯及力:含义: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9.犯罪的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10.犯罪的特点:(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社会危害性(2)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是应受刑罚处
5、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11.犯罪构成的概念: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12.犯罪构成的特点: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1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区别: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1
6、4.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15.修正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犯罪构成的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16.犯罪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单一客体: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
7、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17.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体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8.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比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5)犯罪客体是抽象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
8、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19.危害行为定义: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0.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21.危害行为的方式:作为概念: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特点:1、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9、,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业务。不作为成立条件:(1)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重要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3)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2.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有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即可由作为实现,也可以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2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正常介入,非正常介入因素(必然和偶然联系)2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
10、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 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6.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形式责任能力27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28.单位犯的定义: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9.单位犯特征:1、单位特征:合法性和广泛性。2、行为特征:通常与经营活动有关,并以单位名义作出。3、主观特征: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的
11、决策机构作出。4、法律特征:具有法定性30.八种犯罪,十种情形:8 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满 14 未满 16 岁的人实施的 8 种犯罪应当负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0 种情形:(1)国事犯与普通犯(2)自然犯与法定犯(3)隔地犯与隔时犯(4)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与非亲告罪(5)作为犯与不作为犯(6)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结果犯,危险犯,作为犯,举动犯(7)身份犯与非身份犯(8)故意犯与过失犯(9)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既遂犯(10)
12、主犯,从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31.不以单位犯论处的情形:(1)为了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目的(2)单位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3)以单位名义作出但违法所得以个人私吞32.犯罪故意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33.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4.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5.过于自信过失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13、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37.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异同点:(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记起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38.意外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异同点:相同点: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过失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
14、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2、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39.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异同点:(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记起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0.犯罪
15、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41.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4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异同点: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或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表现为直接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不同:(1)从内容,性质,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而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
16、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犯罪动机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一般一罪一犯罪目的,但一罪可有不同犯罪动机(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4)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5)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43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44.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45.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46.
17、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4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侵害方面的要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防卫方面的要件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防卫不能过当。48.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4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
18、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50.对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情形:在特殊情况下行凶(1)行为人故意重伤害(2 介于重伤害和杀人之间模糊不清。51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5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防卫过当的定罪(2 防卫过当的量刑5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点: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
19、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源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疾患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
20、别无其他选择。(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54.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55.犯罪预备的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56.犯罪预备的特征:(1)客观上实施
21、了犯罪预备行为 ;(2)主观上为了犯罪;(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7.犯罪未遂的概念: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8.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
22、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59.犯罪中止的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征:(1)时空性(2)自动性(3)彻底性 (4)有效性 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0.犯罪集团的概念: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 特点:第一,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 第二,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第三,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 61.不以共犯论处的情形:(1)共同过失行为(2)有的出于故意,有的出于过失(3)有的出于故意,有的出于过失是无罪过的(4)同时犯事无罪过的(5)故意内容不同
23、(6)实行过限行为(7)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与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共犯原则的例外(2)片面共犯(否定说:严格站在传统刑法角度。肯定说: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片面组织犯)(3)间接正犯(4)停止形态,包括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既遂,未遂,中止);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6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6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4.胁从犯:是指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5.处罚原则:主犯:(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于第(1)之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