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的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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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变味的安全管理樊启洪摘 要:施工企业疏于管理,社会监理疲于管理,政府部门懒于管理是导致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只有厘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大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力度;正本清源,还社会监理本来面目;只有打破建筑市场潜规则,规范执法,才能有效遏制频发的安全事故。主题词:安全管理 安全事故 责任主体 规范执法近一年来,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全国建筑行业安全事故频发,事故的重大级别也一次比一次创新高。1 经典事故回放1.1 深圳地铁行业安全事故:1) 2009 年 7 月 6 日上午 9 时 25 分,罗湖区东门中地铁三号线晒布路站地铁施工现场两名工人井下作业时死亡;2) 7 月 19 日 8

2、时 30 分,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附近,地铁 1 号线续建工程坪洲站活动板房发生塌方,致使 1 人受伤、1 人失踪。2009 年,深圳地铁曾发生多起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 15 人。1.2 深圳房建行业安全事故:1) 2009 年 12 月 28 日,深圳宝安区一在建商品楼盘工地发生塔吊坍塌意外事故,五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2) 2010 年 3 月 13 日,深圳市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防护棚发生坍塌,9 人死亡,1 人重伤。1.3 其它省份安全事故:1) 2010 年 1 月 3 日,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支架突然发生垮塌。6 人当场死亡,1 人被埋,多人受伤;2) 3月14日

3、,贵阳市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2 存在问题分析近年来,在行业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越来越健全,各级建设行2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诸如百日大排查,月、季、节日大检查,飞行检查 1如此之多的情况下,安全形势始终不见好转。事故越来越频发,事故的重大级别也一次比一次创新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2.1 施工企业疏于管理,一是市场潜规则在作怪,施工单位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什么都能摆平,放松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事实也是如此,纵观近几年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被判刑的往往只有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又有几个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被处理?二是受利益的驱使,施工单位

4、项目机构人员配备不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分包挂靠成风,以包代管思想严重,安全措施投入也严重不足。三是依赖于监理的检查,认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是监理的事,监理从安全监督管理的角色变成了管安全的角色。这是政策导向出了问题,是弱势监理最明显的体现,是现行建筑行业安全监管体制下的悲哀。施工单位只充当了招工、派工、发工资的角色,监理成了施工员,跟班旁站员,安检、质检员;四是侥幸心里作怪,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五是以招工难、用工难,工期紧为借口,缺乏对农民工的管理。无证作业、无证上岗现象十分突出,安全技术培训流于形式,甚至不培训就上岗。2.2 社会监理疲于管理,一是监理是个烂钉耙,哪里

5、需要哪里搭,政府压跨了监理。比如泥头车的管理,泥头车在市政道路上出了事,政府要追究监理的责任,监理成了交警员;临时租用的汽车吊在工地上断了臂出了事,政府要追究监理的责任,监理成了设备检验员;再如社会维稳工作,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了影响,老百姓投诉了、上访了,政府也要追究监理的责任。总之,政府管不了的事都是监理的事,是监理不作为,政府神化了监理。二是旁站监理工作量大,束缚了监理的手脚,中止了监理正常的工作。为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过分地强调监理要进行施工过程的旁站,加大了监理的责任和负担,束缚了监理人的手脚。比如地下暗挖,土方开挖,爆破作业、混凝土浇灌、脚手架搭设等,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政

6、府认为工地出了事故就是监理旁站不到位。其实质是把3监理当成了民工、当成了施工员、安全员,监理成了三头六臂的怪物。2.3 政府部门懒于管理, 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检查流于形式,其结果是怂恿施工单位放弃了安全管理;二是事故责任主体不分,事故处理显失公平,轻施工重监理;或者胡子眉毛一把抓,施工、监理各打五十大板。其恶果是扰乱了正常的建筑秩序,误导施工单位管安全是监理单位的事。3 安全管理对策为有利于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上升势头,建议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3.1 按客观规律办事,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发生的安全事故。一是有建设是必有伤亡,这是事物本来面目,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政策上任何偏激

7、行为都不利于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在预防安全事故上,我们不可杞人忧天,因噎废食;对于安全生产,我们也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二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我们要尽量做到主动控制,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况,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尽可能地减少造成安全事故的诱因。要杜绝人为的安全事故,减少意外的伤亡事故。3.2 厘清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还安全生产责任的本来面目。一是从建筑法 、 安全生产法的角度来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

8、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四条同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生产的组织者,投入者和直接参与者,是项目承包利润的最大受益者,理当对安全施工生产负总责。二是从工程造价组成来看,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4金组成。工程造价包含了建筑工程满足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实体费用,包含了为满足工程实体而采取的工程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费用,以及工程施工中不可遇见的风险等。工程造价的组成

9、也证明了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其三监理企业是工程项目的参与者,不是生产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甚至操作者。对于建筑商品而言,监理充当的只是一个中介的产品把关员的角色,其关心的应该是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合格,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其只对建筑商品的安全负责,而不是对生产过程的安全负任。其四监理的劳动只是高智力的脑力劳动,其只能通过审批、检查、验收、支付、报告等程序和手段来规范施工行为,促进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况,影响其改善作业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

10、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条例也表明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力度是有限,其权力的实施依赖于施工单位的整改或停止施工,其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只能寄希望于有关主管部门。因而,监理只能承担其监理作用不当的责任,其不是也不可能是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的代理人。3.3 正本清源,还社会监理本来面目。其一监理的主要工作始终是“三控、一管、一协调” ,任何强化、细化监理工作内容的提法,任意增加监理工作额外负担的做法,都是不负责任、不切实际的。有些人提出监理工作是“四控、三管、一协调” ,比如环境控制、信息

11、管理、安全管理。其实环境控制包含于质量控制;信息管理只是实现监理工作的一个手段,没有必要单列;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施工单位始终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监理不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代理人。其二监理是弱势群体,不要把政府管不了,施工单位办不到的事都揽到监理身上。一份工作就是一份责任,一份付出并不能多一份收获。监理工作内容始终是“三控、一管、一协调” ,5过多强化、细化监理工作只能是吃力不讨好,结果是搬起石头扎自己的脚。3.4 加大社会办学投入,提高农民工操作技能水平,解决诱发安全事故最现实的社会问题。当前基础设施投入过大,一线操作工人需求量大,熟练的技术工人供应严重不足。为了满足工期要求,工地大

12、量使用了无证农民工。由于无证农民工技术不熟练,安全意识谈薄,极宜造成安全事故。同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企业往往将其培训熟练,农民工又因各种原因流失了,这也无形增大了企业负担。为缓解企业用工压力,提高建筑农民工的整体技能水平,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加大社会办学投入,采取政府补一点,企业助一点,农民工交一点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3.5 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变被动安全管理为主动安全管理。对于该检查的不检查,该落实的不落实,违障作业、冒险指挥酿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搞钱权交易,放松安全标准导致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要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要充分运用财产刑,提高安全事故的处罚

13、额度,对于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要给予经济上的重罚,以此达到警示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各方安全监管的使命感、责任感,才能迫使各方从疏于管理、懒于管理转变成我要管理。3.6 规范执法,给建筑领域一方净土。作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要求,去约束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依据建筑法 、 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去厘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责任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检查流于形式,事故处理张冠李戴,是导致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是现行监督机制积弊的必然结果。归根结底是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在作怪,是建筑市场的潜规则在作怪,此恶不除将永无宁日!6注: 飞行检查 1: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不通知被检人的情况下,直接到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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