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教学内容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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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导语】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本章的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第一节 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从民法意义上

2、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此要件

3、也有两层含义: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三、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人

4、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由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例如,破产人基于某种合法或非法原因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赁财产、借用财产、保管财产、委托经营财产,以及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占有的财产等,不属于破产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这在立法上被称为“膨胀主义” ,此种立法例因扩大了破产财产的范围而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与“膨胀主义”相对的“固定主义”立法例将破产财产局限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拥有的财产,而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破产人实现复兴,维护破产宣告

5、前后新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世界多数国家采取了膨胀主义的立法,对债权人提供了较为周密的保护。在破产免责发展为现代破产立法的一大趋势的前提下,膨胀主义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破产免责的基本精神,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又给予了破产债权人利益以更多的考量。四、破产财产的除外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六类: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1委托交易、 2代销、借用

6、、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1这里的加工承揽仅限于定作人提供原料的来料加工合同,只有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才属于定作人。2基于委托交易关系占有的财产最典型的是保证金以内金钱财产和行纪等间接代理关系占有的动产,前者如股民保证金、开

7、证保证金、定金,后者如寄售品、代理商代理进口的货物,在已有的证券公司和外贸公司破产案件中,这些财产均未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 3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

8、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

9、属于破产财产。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款项的,可以用实际支付余款来对抗卖方的取回权。这一规则逆向适用则可以应用于卖方破产的情形下,买方对抗卖方清算组行使取回权。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以上五种财产之外,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3 我国法定优先权还有海商法

10、第 22 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前者如国有划拨土地, 4后者仅限于企业内工会和其他党群组织拥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而其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应属于破产财产。 5第二节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的清算组三、 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第三节 撤销权和追回权一、撤销权二、追回权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述二、破产费用的范围三、共益债务的范围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参见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199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第六项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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