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部分重点及历年司考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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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知识点部分1. 证据的理论分类和法定形式 2 的异同 p22. 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 p2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程序法事实) p23. 证据三性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4. 证据原则证据规则 p55. 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能在具体案例中识别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 p56. 证明过程与证明方法 p67. 刑事证据收集的一般方法 p78. 民事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方法 p7案例题部分1. 张某是否构成受贿罪问题 p72. 法院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问题 p83.黎某打砸王某办公室劳动报酬争议问题 p94.王某驾

2、车造成刘某受伤争议问题 p95.花园小区入室抢劫公安部门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案 p10 6.李某贪污挪用资金买房问题 p127. 三家运输经营户状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不公平竞争问题 p128.伪造银行存单申请贷款案 p139.丁公司侵犯甲公司新型的灯具知识产权问题 p1310.国有企业川南百货公司改制问题 p1411.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购买协议前租赁协议效力争议问题P1512.超市非法搜身造成人身损害问题 p1613.分期购买车辆违章驾驶造成车辆所有方拒绝给付问题P1614.购买房屋两公司共同设立丁公司争议问题 p1715.纪实小说侵犯名誉权问题 p1716.偷车抢劫造人重伤警方刑讯逼供问题 p1

3、817.设局绑架获取高额勒索金致人死亡问题 p1918.两人共同杀人证据遗漏二审审查不完整问题 p1919.购买微波炉托运爆炸质量问题 p2020.新雨公司股权诉讼纠纷问题 p2021.驾车因桥梁问题掉入河中造成人身损害问题 p2122.国有黄河商贸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权钱交易问题 p2123.两人因口交发生扭打其中一人造成重伤问题 p2224. 承建商品房并外包部分工作给第三人房屋质量问题p2225.职员因公受伤被公司解雇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p2326.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拆迁户申请政府行政复议问题 p2427.入室抢劫杀人开信用社保险柜犯罪份子作案派出所逃离问题 p2428.员工因被辞退刺杀领导死刑

4、问题 p2629.租赁别墅屋顶漏水维修造成受伤户主违反协议问题P2730.房屋买卖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问题 p2731. 松香无证运输管辖权争议问题p2823知识点部分1.证据的理论分类和法定形式的异同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都属于证据划分方法,但两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

5、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划分的依据不同。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2.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刑诉:(一)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6、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与行为有关的各项客观事实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关量刑事实称为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1、从重处罚的事实2、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行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完成的两大并重任务。据此,行为人有罪的事实应当全面查清,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可罚性的事实也应当查清。具体为: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2、排除可罚行的事实 3、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7、民诉: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实体法规定的证明对象不同,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等实体各自对应案件的证明对象作了不同的规定。即使同一实体法,因诉的类型不同,证明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为给付之诉的证明对象、变更之诉的证明对象和确认之诉的证明对象的区别。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律(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五)以为仲

8、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及规范性文件。 (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三)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为了保证行政机

9、关正确、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法律、法规确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般程序。行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事实不清,2、违反法定程序(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在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程序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适用的合法性,便成了证明对象。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明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4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程序法事实)刑诉:程序法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有法律

10、意义的事实。 1、管辖权问题 2、回避事实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4、诉讼期间事实 5、证据能力的证明问题 6、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的事实 7、执行中的某些事实 8、当事人申诉理由的事实1、管辖权问题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刑诉法第 24 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 25 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前或者法院在受理案件前2、回避事实刑诉法第 28 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

11、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诉法第 29 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刑诉法第 72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12、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4、诉讼期间事实刑诉法第 104 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5.证据能力的证明问题刑诉法第 54 条:

1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6、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的事实刑诉法第 227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 )违反回避制度的;(三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 )其他违反

14、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7、执行中的某些事实刑诉法第 251 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 )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5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8、当事人申诉理由的事实刑诉法第 242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5、、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诉:含义: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依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法事实法院职权探知的事实程序法事实并不构成法院本案判决(实体判决)的基础事实。对程序法事实采取自由证明和释明。3.证据三性判断

16、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书上 p146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 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 客观性, 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 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 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 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 录而言) 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

17、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0 条规定:“质证时,当 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 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 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 定案的根据。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作为定 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 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第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 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

18、具有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 内容应当是真实的, 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 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 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 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 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 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

19、杂 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 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 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作用, 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 因果联系是最常见、 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 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3、合法

20、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 序正义的重要标志, 也是在民事诉讼中6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 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 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 7 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 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 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

21、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 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 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 证据对案件事实 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 的紧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 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系, 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 系等分

22、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越强。当事人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 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是否协 调一致。 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 行质证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 辅相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进行质证后,应当 对该证据

23、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观点论证评述)其实,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断较为容易, 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 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合法性的争议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解读证据的合法性, 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反对意见: 有的学者坚持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认为证据不需要 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认为诉讼证据必须在具有合法性,实际 上就是承认诉讼证据认定上的主观性; 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

24、一, 那么尚未经司法人员按法定程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 真相的事实材料, 就不是证据, 这样就否定了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本质特 征。 传统观点: 证据的合法性一方面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违反程序收集、 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一方面是指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即“证据的许可性”。这种表述为多种教科书和著述所采纳,具有 一定的权威 性。 较新观点: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 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之一, 包含以下意思:1,证据不同干证据

25、材料,证据材料可以不要合法性,但证据(此处指定案证据) 则必须具备合法性; 2、合证据法,即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 此谓证据形式的一般合法性; 3、合实体法,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殊表现形式,如公证证据、登记证据;4,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即合程序法,包括:(1)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 如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等;(2)合程 序法的具体规定,如证据必徐经过质证等。4.证据原则证据规则书上有5.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能在具体案例中识别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1.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

26、责任的是检察院。但是有的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由被告承担,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还是由检察院承担的。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不过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按照民事诉讼规则来规定的,所以那当中有例外的情况,还有就是以下的八种情况是例外:(一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7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 )建筑物或者其

27、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的。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28、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

29、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

30、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6.证明过程与证明方法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与接受证明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明主体是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主体,接受证明的主体是接受证据、形成确信从而做出事实判断的主体,是被动的主体。诉讼证明不同于日常证明的一个重要之点就是它必须存在于三方主体之间,

31、首先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其次是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是证明活动的进攻者和防御者,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是证明活动的实施者和接受者。证明主体指的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法官充当证明主体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特殊情形有此必要,也需要有立法的明文规定,同时也只能是例外情形,起着补充作用。证明主体一般是指负有证明责任、有义务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这是占主导地位的证明主体;但另一方当事人在必要时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在产生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责任之时,他便成为证明主体,否则他只是潜在的证明主体,而不是现实的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证据的收集者、提供者、交换者和质疑者,同时也是对法官实施说服行为

32、的主体,因此,证明主体也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概念,他在诉讼开始之初便要加以确定和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存在着对立的证明主体是诉讼证明的显著特征。证明主体一旦消失,证明活8动便告结束。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是证明的客体。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必然要有针对性,它所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当它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之时,它便构成了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来源于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在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便成为具体的事实主张。这个事实主张便是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加以论证或反证的焦点所在。正是因为有了证明对象,证明主体才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必要性。证明对象在诉讼之初便告确定,

33、它也划定了证明对象的最大范围。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对象在证明任务完成后便告消失;诉讼越是推进,证明对象的范围越是缩小;到诉讼结束之际,若证明对象尚继续存在,则证明虽然有其必要性,但已因诉讼程序的时间性要求而无可能性;若某个事实主张仍为证明对象,则主张该事实的证明主体必受相应的不利后果。证明对象虽然在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调整的对象,而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共同决定和规制的,但在证明理论及其构成环节中,证明对象却是不可或缺的。 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诉讼中存在着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一个特定的事实主张和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只能由一

34、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明主体,其相对方当事人则为进行相反方向证明的主体,在严格意义上应为反证主体。证明责任为当事人从事证明活动施加了内在的诉讼压力,同时也为其举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实质性的动因。因而,证明责任和证明主体是紧密联系的概念: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所负担的诉讼责任,证明主体是证明责任的实际负担者;缺乏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和缺乏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都是难以成立的。证明责任产生于诉讼之初,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消灭于系争事实获得证明之时,在诉讼程序结束之际,若相关的案件事实依然未获证明,则证明责任转而成为法院做出实体裁判的依据,谁负担证明责任,谁就承担不利的

35、诉讼后果。证明责任若告解除,则其在裁判文书中不直接体现出来;证明责任若未告解除,则其在裁判文书中便直接体现出来,成为法院裁判的最终依据,这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客观含义或结果含义。可见,在证明的各个环节中,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证明程序的运作提供了内在的推动力,何时证明责任归于消失,何时证明程序便告结束。 4、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执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对证据质的要求表现为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量的要求是“充分性”。对全案证据的认定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

36、。证明标准在量的方面为证明责任划定了范围,证明责任的轻重是由证明标准来确定的,因此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证明责任是内含一定标准的责任;证明标准是指向某种责任的标准。证明责任是初步的负担,最终的负担是由证明标准予以界定的,没有证明标准,就没有证明责任,同样,没有证明责任,也就无所谓证明标准。所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证明的目的被认为达到了,或证明的任务被认为是完成了,其意不外指由于证明主体提供的证据在质与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因而解除了证明责任。 .证明手段。证明手段即指用什么来作出证明,在现代证据制度中,证明手段指的就是证据。 .证明

37、的组成。由此来看,证明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手段等五个主要的要素组成的。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就是诉讼证明的实质内容和运行过程7.刑事证据收集的一般方法 p385 8.民事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方法 p416案例 1. 张某是否构成受贿罪问题10 年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 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 年 3 月 6 日,张

38、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92006 年 5 月 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 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 年 3 月 14 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 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 4 月 17 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 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

39、取出 40 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 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0 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 年 3 月 6 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 月 14 日和 4 月 17 日,

40、分别有 15 万元和 40 万元现金被提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参考答案(要点):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 64 条、第 241 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 )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 )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

41、观联系;(3 )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 )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 法院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问题11 年案情:2010 年 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

42、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 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 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

43、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 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 2010年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1 )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44、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 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

45、人反10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 问题:

46、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正确答案: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

47、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

48、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4 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

49、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3.黎某打砸王某办公室劳动报酬争议问题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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