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 I 类学分510学分,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 (一)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 I 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2、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 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
3、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
4、物类别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1)国外刊物 10-8学分 (2)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 )的刊物 6-4学分 (3)省级刊物 5-3学分 (4)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5)内部刊物 2-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1)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2)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3)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5、科研成果: (1)国家级成果奖第1-第7完成人(余类推) 一等奖25-18(最低10分) 二等奖20-15
5、(最低8分) 三等奖18-10(最低6分) (2)省(部)级成果奖第1-第5完成人(余类推) 一等奖15-10(最低6分) 二等奖10-6(最低5分) 三等奖8-4(最低3分) (3)厅级成果奖第1-第5完成人(余类推) 一等奖10-6(最低5分) 二等奖8-5(最低4分) 三等奖6-3(最低2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
6、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学术会议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会议类别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 8-6 全国会议 6-4 行政区级会议 5-3 省级会议 4-2 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给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的作者,记总分2学分,仅列标题者记总分1学分。 类学分由单位主管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核。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7、。 未确定学分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类学分按每15个学时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个学分,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四、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I 类学分算5分,类学分算20分)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现代远程教育仍按此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站点需密切配合。(二)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桂卫继字19962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