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贺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纪委机关和市党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
2、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优先申请使用市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在市应急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二、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 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客车通达的市、县,应乘坐高铁(动车)、客车等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第五条】 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
3、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先按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市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后仍无法保障的,方可进行公务租车:(一)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委托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四)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监督、检查等,以及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下乡扶贫、联合调研、检查
4、、督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租用车辆。三、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租车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第七条】 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公务租车应填报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租车事由、
5、乘坐人员姓名、租车使用地点及时间安排、租用车辆类型、租车费用等。模板见附件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供参考)。【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或固定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含 10 天),超过 10 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办发201299 号)的标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四
6、、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第十一条】 各单位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公用经费不够安排,需调剂解决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在调整预算中统筹安排,财力无法安排的,原则上不予以开支。各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其他交通费用”。【第十二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
7、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公务租车用于接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由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督察、调研、检查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的费用开支及分摊等事宜,其他部门参与工作的人员,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第十四条】 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处理时,必须附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租车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公务租车经费纳入单位预决算反映,并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同步于部门预决算公开。五、监督问责【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
8、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制度、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公务租车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租车事由 乘坐人员姓名 应急和机要通信车统筹使用情况 租车使用地及时间安排 租用车辆类型及数量 租车费用(标准/总额) 租车处(科)室领导意见车辆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单位)领导意见 出租车辆单位 备注 注:超标准租用车辆的须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