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程 第 1 部 分 : 总 则GB6067.1-2010代替 GB/T6067-1985自 2011-6-1起执行目 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金属结构4机构及零部件5液压系统6电气7控制与操作系统8电气保护9安全防护装置10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11起重机操作管理12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13安全性14起重机械的选用15起重机的设置16安装与拆卸17起重机械的操作18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19起重机械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防护装置在典型起重机械上的设置参考文献 前 言本部分的3.1、3.3.33.3.11、3
2、.4、3.5、3.6.4、3.6.5、3.7.1.2、3.7.1.4、3.7.2.3、3.8、3.9、4.1、4.2.14.2.5、4.2.6.14.2.6.4、4.2.6.6、5.1、5.5、5.6、5.8、5.9、5.115.13、6.2、7.67.8、8、9、10.1.4、10.1.5、13.313.5、13.7.1、13.7.2、15.3.3、1618 为强制性条文,其他为推荐性条文。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由以下 7个部分组成:第 1部分:总则;第 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第 3部分:塔式起重机;第 4部分:臂架起重机;第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第 6部分:缆索起重机;第 7
3、部分:轻小型起重设备。本部分为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第 1部分。本部分代替 GB/T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本部分与 GB/T 6067-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部分对起重机械及各零部件的安全要求均进行了细化,将原标准中有些属于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删除;增加了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的安全要求;增加了起重机械操作管理要求;增加了起重机械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增加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选用、设置、安装与拆卸、操作、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使用状态安全评估等的要求;删除了“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常用简易起重设备”的有关要求;删除了表
4、 1表 5、表 7表 15以及表 16(部分内容);将表 17改为表 A.1。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振华港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国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尤建阳、
5、崔振元、陶天华、王中平、王福绵、路建湖。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部分:总则1范围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 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6067的本部分的引
6、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 2893 安全色GB/T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EN 1435:1997,MOD)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4842 氩GB/T 5117 碳钢焊条(GB/T 5117-1995,eqv ANSI/AWS A5.1:1991)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neq
7、ANSI/AWS A5.5:1981)GB 5226.2-2002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idt IEC 60204-32:1998)GB/T 52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1999,eqv ANSI/AWS A5.17:1989)GB/T 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 5905-1986,idt ISO 4310:1981)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ISO 4309:2004,IDT)GB/T 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
8、0-2008,AWS A5.18M:2005,MOD;AWS A5.28M:2005,MOD)GB 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2006,ISO 3154:1988 MOD)GB/T 10051.1 起重吊钩 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GB/T 10051.1-1988,eqv DIN15403-3:1982)GB/T 10051.2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GB/T 10051.2-1988,eqv DIN 15401-2:1982)GB/T 10051.3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GB/T 10051.3-1988,eqv DIN 15405-1:1979)GB/
9、T 12470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 15052 起重机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GB/T 17908 起重机和起重机械 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GB/T 17908-1999,idt ISO 7363:1986)GB/T 17909.1 起重机 起重机操作手册 第 1部分:总则(GB/T 17909.1-1999,idt ISO 9928-1:1990)GB/T 18453 起重机 维护手册 第 1部分:总则(GB/T 18453-2001,idt ISO 12478-1:1997)GB/T 18875 起重机 备件手册(GB/T 18875-2002,ISO 10973:1995
10、,IDT)GB/T 19418 钢的弧焊接头 缺陷质量分级指南(GB/T 19418-2003,ISO 5817:1992,IDT)GB/T 20303.1 起重机 司机室 第 1部分:总则(GB/T 20303.1-2006,ISO 8566-1:1992,IDT)GB/T 20652 M(4)、S(6)和 T(8)级焊接吊链(GB/T 20652-2006,ISO 4778:1981,IDT)GB/T 20947 起重用短环链 T级(T、DAT 和 DT型)高精度葫芦链(GB/T 20947-2007,ISO 3077:2001,IDT)GB/T 25196.1 起重机 状态监控 第 1部
11、分:总则(GB/T 25196.1-2010,ISO 12482-1:1995,IDT)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HG/T 2537 焊接用二氧化碳JB/T 6061 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2007,ISO 17638:2003,MOD)JB/T 6062 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10559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3金属结构3.1总则3.1.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型式和构造措施,满足
12、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含疲劳强度)、稳定性、刚性和有关安全性方面的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3.1.2在金属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对重要的受力构件还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另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3.2材料起重机械承载结构构件的钢材选择应符合 GB/T 3811-2008中 5.3的规定。3.3结构件焊接要求3.3.1金属结构制作或安装施工单位应根据 JGJ 81或有关标准制定本单位的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3.2制造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型号、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
13、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工艺以及焊接参数、预热或后热工艺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3.3.3结构件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a)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且应符合 GB/T 5117或 GB/T 511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 GB/T 8110或 GB/T 5293的规定。b)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应符合GB/T 5293和 GB/T 12470的相关规定。c)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符合 GB/T 4842的规定,其纯度应不低于 99.95%;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 HG/T 2537的规定。3.3.4全焊透
14、熔化焊焊接接头的焊缝等级应符合 JB/T 10559中焊缝等级 1、2、3 级的分级规定。3.3.5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1级焊缝应进行 100%的检验。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 JB/T 10559中 1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达到 GB/T 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低于级;b)2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 JB/T 10559中 2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达到 GB/T 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低于级;c)3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
15、JB/T 10559中 3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射线探伤不作规定。3.3.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表面探伤:a)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b)设计文件规定;c)检验员认为有必要时。磁粉探伤应符合 JB/T 6061的规定;渗透探伤应符合 JB/T 6062的规定。3.3.7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1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 GB/T 19418的 B级;b)2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 G B/T 19418的 C级;c)3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 GB/T 19418的 D级。3.3.8焊工应经专业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持证焊
16、工应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3.3.9 1级焊缝施焊后应具有可追溯性。3.3.10焊缝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报告编制人员和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探伤方法的级或级以上资格证书。3.3.11焊接质量检验人员应在金属结构制造、检验和测试方面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检验人员应至少完成下列工作任务:a)应证实使用的相关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b)应审核操作过程中的焊接程序符合焊接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c)验施工所用焊接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d)检验焊缝尺寸、长度和位置符合焊接技术规程或设计图样的要求。e)应检查焊接材料符合所规定的适用位置,且焊接电流和极性符合焊条型号有关分类的要求。f)应
17、采用合适的量具测量焊缝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强光、放大镜以及其他有助于这种检验的手段目测检验焊缝、母材上裂纹以及其他不连续性的缺陷。3.4高强度螺栓连接3.4.1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JGJ 82的规定。3.4.2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接触面应按设计要求作相应处理,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接触面不应涂漆。3.4.3高强度螺栓应按起重机械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用扭矩扳手或专用工具拧紧。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JGJ 82的规定。扭矩扳手应定期标定并应有标定记录。高强度螺栓应有拧紧施工记录。3.5司机室3
18、.5.1起重机司机室应符合 GB/T 20303.1的规定。3.5.2当臂架俯仰摆动或臂架及物品坠落会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3.5.3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应装设有效的防护。3.5.4在室外或在没有暖气的室内操作的起重机(除气候条件较好外),宜采用封闭式司机室。在高温、蒸气、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采用能提供清洁空气的密封性能良好的封闭司机室。在有暖气的室内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或仅作辅助性质工作较少使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可以是敞开式的,敞开式司机室应设高度不小于 1m的护栏。3.5.5除极端恶劣的气候条件外,在工作期间司机室内的
19、工作温度宜保持在 1530之间。长期在高温环境工作的(如某些冶金起重机)司机室内应设降温装置,底板下方应设置隔热板。3.5.6司机室应有安全出入口;当司机室装有门时,应防止其在起重机工作时意外打开;司机室的拉门和外开门应通向同一高度的水平平台;司机室外无平台时,一般情况下门应向里开;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室回转门应向外开,滑动门应向后开。3.5.7司机室的窗离地板高度不到 1m时,玻璃窗应做成不可打开的或加以防护,防护高度不应低于 1m;玻璃窗应采用钢化玻璃或相当的材料。司机室地板上装有玻璃的部位也应加以防护。司机室底窗和天窗安装防护栏时,防护栏应尽可能不阻挡视线。3.5.8司机室地板应用防滑的非金
20、属隔热材料覆盖。3.5.9司机室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 30 lx。3.5.10重要的操作指示器应有醒目的显示,并安装在司机方便观察的位置。指示器和报警灯及急停开关按钮应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指示器应有合适的量程并应便于读数。报警灯应具有适宜的颜色,危险显示应用红灯。3.6通道与平台3.6.1起重机上所有操作部位以及要求经常检查和保养的部位(包括臂架顶端的滑轮和运动部分),凡离地面距离超过 2m的,都应通过斜梯(或楼梯)、平台、通道或直梯到达,梯级的两边应装设护栏。不论起重机在什么位置,通道、斜梯(或楼梯)、平台都应有安全入口。如臂架可放到地面或人员可到达的部位进行全面直接检查,或者设有其他
21、构造能进行直观检查时,则臂架上也可以不设置通道。3.6.2起重机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任何位置时,人员应能方便安全地进出司机室。如果起重机在任何位置,人员不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且司机室地板离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5m,司机室内配备有合适的紧急逃逸装置(例如绳梯)时,则司机室进出口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如果起重机在任何位置,人员都不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以及司机室的地板离地面的高度超过 5m时,起重机应设置到达司机室的通道;对于桥式起重机等,如能提供适当的装置使人员方便安全地离开司机室,则司机室进出口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斜梯或通道,从同司机室地板一样高且备有栏杆的平台直
22、接进入司机室。平台与司机室入口的水平间隙不应超过 0.15 m,与司机室地板的高低差不应超过 0.25 m。只有在空间受到限制时,才允许通过司机室顶部或地板进入司机室。3.6.3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1.8 m。运动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5 m;如果设有扶手或栏杆,在高度不超过 0.6 m的范围内,通道的净宽度可减至 0.4 m。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0.4 m。起重机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为 1.3 m,但此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到 0.7 m。只用于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 1.3 m。3.6.4工作人员可能停留
23、的每一个表面都应当保证不发生永久变形:a)2 000 N的力通过直径为 125 mm圆盘施加在平台表面的任何位置;b)4 500 N/m2的均布载荷。3.6.5任何通道基面上的孔隙,包括人员可能停留区域之上的走道、驻脚台或平台底面上的狭缝或空隙,都应满足如下要求:a)不允许直径为 20 mm的球体通过;b)当长度等于或大于 200 mm时,其最大宽度为 12 mm。3.6.6通道离下方裸露动力线的高度小于 0.5 m时,应在这些区域采用实体式地板;当通道靠近动力线时,应对这些动力线加以保护。3.7斜梯与直梯凡高度差超过 0.5 m的通行路径应做成斜梯或直梯。高度不超过 2m的垂直面上(例如桥架
24、主梁的走台与端梁之间),可以设踏脚板,踏脚板两侧应设有扶手。3.7.1斜梯3.7.1.1斜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 65。特殊情况下,倾斜角也不应超过 75(超过 75时按直梯设计)。3.7.1.2斜梯两侧应设置栏杆,两侧栏杆的间距:主要斜梯不应小于 0.6 m;其他斜梯可取为 0.5 m。斜梯的一侧靠墙壁时,只在另一侧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 1m。3.7.1.3梯级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32 m,单个梯级的高度宜取为 0.18 m0.25 m,斜梯上梯级的进深不应小于梯级的高度,连续布置的梯级,其高度和进深均应为相同尺寸。3.7.1.4梯级踏板表面应防滑。3.7.2直梯3.7.2.1 直梯两侧撑
25、杆的间距不应小于 0.40 m,两侧撑杆之间梯级宽度不应小于 0.30 m,梯级的间距应保持一致,宜为 0.23 m0.30 m,梯级离开固定结构件至少应为 0.15 m,梯级中心 0.1 m范围内应能承受 1 200 N的分布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3.7.2.2人员出入的爬越孔尺寸,方孔不宜小于 0.63 m0.63 m,圆孔直径宜取为 0.63 m0.80 m。3.7.2.3高度 2m以上的直梯应有护圈,护圈从 2.0 m高度起开始安装,护圈直径宜取为 0.6 m0.8 m。护圈之间应由三或五根间隔布置的纵向板条联接起来,并保证有一根板条正对着直梯的垂直中心线,相邻护圈之间的距离:当护圈设置
26、三根纵向板条时,不应大于 0.9 m,当护圈设置五根纵向板条时,不应大于 1.5 m。安装了纵向板条的护圈在任何一个 0.1 m的范围内应可以承受 1 000 N的分布垂直力,不允许有永久变形。3.7.2.4除非提供有其他合适的把手,直梯的两边撑杆至少要比最上一个梯级高出 1.0 m,当空间受限制时此高出的高度也不应小于 0.8 m。3.7.2.5装在结构内部的直梯,如果结构件的布置能够保证直径为 0.6 m的球体不能穿过,则可不设护圈。3.7.2.6直梯每 10 m至少应设一个休息平台。如果空间不够,可以将平台靠在整个连续直梯的旁边。3.7.2.7直梯的终端宜与平台平齐,梯级终端踏板或踏杆不
27、应超过平台平面。3.7.2.8如梯子在平台处不中断,则护圈也不应中断,但应在护圈侧面开一宽为 0.5 m、高为 1.4 m的洞口,以便人员出入。3.8栏杆3.8.1在起重机上的以下部位应装设栏杆:用于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试验、维修和保养,且高于地面 2m的工作部位;通往离地面高度 2m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位的通道;在起重机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 1m的危险通道及平台。3.8.2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 1 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 0.1 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 0.5 m;对净高不超过 1.3
28、m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 0.8 m;在手扶栏杆上的任意点任意方向应能承受的最小力为 1 000 N,且无永久变形;栏杆允许开口,但开口处应有防止人员跌落的保护措施;在沿建筑物墙壁或实体墙结构设置的通道上,允许用扶手代替栏杆,这些扶手的中断长度(例如为让开建筑物的柱子、门孔)不宜超过 1m。3.9金属结构的修复及报废3.9.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3.9.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设计厚度的 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3.9.3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
29、或停止使用。3.9.4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4机构及零部件4.1机构起重机械各机构的构成与布置,均应满足使用需要,保证安全可靠。零部件的选择与计算应符合 GB/T 3811中的有关规定。4.1.1起升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稳定的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b)吊运熔融金属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在安全性要求特别高的起升机构中,应另外装设安全制动器;c)起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起升过程中钢丝绳缠绕;d)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
30、 2圈;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 l整圈的绕绳余量。4.1.2运行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b)露天工作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应设有可靠的防风装置。4.1.3回转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4.1.4变幅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起升机构悬吊额定载荷时,动臂变幅机构应能够提升和下降臂架并能保持在静止状态(不允许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应保持臂架在静止状态);b)采用钢丝绳变幅的机构,变幅机构的卷筒必须有足够的容绳量,保证完成起重臂从最大幅度到最小幅度位置的作业。4.2零部件4.2.
31、1钢丝绳4.2.1.1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 GB/T 3811-2008中表 44的规定。4.2.1.2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4.2.1.3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4.2.1.4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性能不低于 GB 8918规定的钢丝绳。4.2.1.5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a)用绳夹连接时,应满足表 1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5%。表 1 钢丝绳夹连接时的安全要求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
32、于钢丝绳直径的 15倍,并且不小于 300 mm。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 75%。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 90%。4.2.1.6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报废应符合 GB/T 5972的有关规定。4.2.2吊钩、吊钩夹套及其他取物装置4.2.2.1锻造吊钩的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应符合 GB/T 10051.1的规定。4.2.2.2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4.2.2.3当使用条件或
33、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4.2.2.4吊运物品时需同步供给电能的取物装置(例如电磁吸盘、电动抓斗或液压抓斗等),其供电电缆的收放速度应与该取物装置升降速度相匹配,在升降过程中电缆不应过分松弛和碰触起重钢丝绳。4.2.2.5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4.2.2.6锻造吊钩缺陷不得补焊。4.2.2.7锻造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标志的内容应符合 GB/T 10051.2的规定。4.2.2.8锻造吊钩达到 GB/T 10051.3的有关报废指标时,应更换。4
34、.2.2.9片式吊钩缺陷不得补焊。4.2.2.10片式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a)表面裂纹;b)每一钩片侧向变形的弯曲半径小于板厚的 10倍;c)危险断面的总磨损量达名义尺寸的 5%。4.2.3起重用短环链4.2.3.1短环链的材料和制造、标志应符合 GB/T 20947和 GB/T 20652的规定。链条传动系统应保证链条与链轮正确啮合并平稳运转。应装设可靠的导链和脱链装置,应防止链条松弛而脱开链轮。应保证链条的润滑。在受力状态下,严禁链条扭转和打结。链条的承载端与端件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应使其能可靠地支持住 4倍的链条极限工作载荷的静拉伸力,必要时还应校验其疲劳强度。链条空载端应被牢
35、固地固定住,以防止链条过卷而脱开链轮。应使其在 2倍的链条极限工作载荷的静拉伸力下不会被拉脱。4.2.3.2起重用钢制圆环非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严重的锈蚀或粘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c)明显的变形;d)链环的环间磨损达原直径的 10%;e)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的标牌和标签脱落,且所需信息未在主环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标示。4.2.3.3起重用钢制圆环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严重的划痕和裂口。c)明显的变形。d)严重的腐蚀。e)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f)卡尺测量的长度增量超过了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在缺少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时,如果用卡尺在任意的 5、7、9 或
36、 11环测量的链环长度超过了未经使用的同样链环总的长度下述值,应予更换,即电动的为 2%,手动的为 3%。g)如果内环的磨损面粗糙,表明链条磨损严重,此时链条应立即报废。4.2.4卷筒4.2.4.1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出绳槽。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4.2.4.2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 2倍)。4.2.4.3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
37、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如果钢丝绳尾端用压板固定,固定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 80%,且至少应有两个相互分开的压板夹紧,并用螺栓将压板可靠固定。4.2.4.4焊接卷简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做无损检测。对环形对接焊缝进行 50%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低于 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 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 1级。纵向对接焊缝进行 20%检验,但至少要保证卷简两端各 160 mm范围内做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低于 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 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 3级。4.2.4
38、.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4.2.5滑轮4.2.5.1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0.5倍。4.2.5.2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4.2.5.3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 3 mm;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 20%;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 50%。4.2.6制动器4.2.6.1动
39、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在运行、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如能确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或自锁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动器。4.2.6.2对于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4.2.6.3对于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物品停止时的下滑距离)不应大于 1 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 1/65。4.2.6.4制动器应便于检查,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
40、弹簧应是压缩式的,制动器应可调整,制动衬片应能方便更换。4.2.6.5宜选择对制动衬垫的磨损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4.2.6.6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手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操纵手柄的力不应超过 160 N,脚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脚踏板的力不应超过 300 N。4.2.6.7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其零件应更换或制动器报废:a)驱动装置1)磁铁线圈或电动机绕组烧损;2)推动器推力达不到松闸要求或无推力。b)制动弹簧1)弹簧出现塑性变形且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 10%以上;2)弹簧表面出现 20%以上的锈蚀或有裂纹等缺陷的明显损伤。c)传动构件1)构件出现影响性能的严重变形;2)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并且磨损导致制动器驱动行程损失达原驱动行程 20%以上时。d)制动衬垫1)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50%;2)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2/3;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