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人力资源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建立并维护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1、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的健康资料。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1、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员工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工作场所空气及工作场所环境的检测报告。三、人力资源行政部医务室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四、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3、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五、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定期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人力资源行政部医务室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通知员工本人。六、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员工,人力资源行政部医务室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 90 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
4、、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人力资源行政部医务室应组织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八、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医务室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公司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一、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十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