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 、 劳动法 、 工会法等。(一) 职业病防治法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颁布,2002 年 5 月 1 日实施,2011 年 12月 31 日进行修订,由原来 7 章 79 条,修订为 7 章 90 条,新增 11条。第一章共 13 条,新增一条,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其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是防治职业病;三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四是促进经济发展。依照宪法而制
2、定本法律。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定义,并作了两个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 。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力。第五、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管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宣传教育的义务性规定,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4、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力的能力。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并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第十三条关于检举、控告和奖励的规定。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 7 条。第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和工作产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设立是指在单位成立之前依法所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应法律地位的活动) 。具体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本条特别规定
5、了其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_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七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职业病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品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
6、步设计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二)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义务,且提交的时间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作为安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自收到预评价报告后在法定时间内要作出审核,时间是三十日,安监部门必须遵守。二是安监部门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书面形式是法定形式要求,安监部门必须采用。另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也是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依据之一,建
7、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如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的内容,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的评价,并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提出在可能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情况下,应配备的急救设备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这些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病防护管理提供了目标和方向。必须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规定的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
8、料的建设项目;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的程序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承担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其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安监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
9、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五)预评价方法;(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设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他综合性措施)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其他要求: (一)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二)设计
10、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 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
11、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6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复印件。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1 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
12、预评价。四、关于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 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
13、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五)关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 析评价材料;(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
14、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监测数据。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第十九条 是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第二十条 是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特殊职业危害作业,是指从事存在放射性、高毒(包括致畸、致
15、癌、致突变)等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目前,一般将特殊职业危害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第二类是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第三类是从事存在人类致癌物的作业;四是从事存在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 23 条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只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按照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职
16、业病的防治工作,并要实行职业病防冶责任制。2确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将职业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建立并予以完善,还应当建立一套具体的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这是加强职业病管理的需要。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与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健康监 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份制度。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
17、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项重要措施。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失修等原因,对劳动者造成的突发的职业损伤。第二十二条 是对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对违犯规定所导致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保证
18、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等。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即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其次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即不能防治职业病的,不得提供给劳动者使用。这是针对有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起防护作用,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危害情况所作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是关于有害物质替代原则的规定。有害物质替代原则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有利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
1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或者作出必要的警示说明的规定。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用人单位公告栏职业病危害的义务,醒目位置,就是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地方,并且要一目了然。比如,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进门处等等。公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劳动者对所公布的内容有所了解,以自觉地执行有关的规定,加强自我保护。公布的内容包括: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20、文警示说明。这是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措施。因为,许多劳动者对自己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以及如何预防不一定很清楚,有必要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这里所讲的“警示标识” ,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劳动者应当对于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例如,对于剧毒则有专门的图形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 ,是指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的中文文字说明。按照本条的规定,警示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和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设施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要求的规定。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