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甲方分包三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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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定分包三 方 协 议 合 同 编 号 : 本 合 同 由 以 下 三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签 订 :甲 方 ( 建 设 方 )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 分 包 方 )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丙 方 ( 总 承 包 方 )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鉴 于 :1、 甲 方 系 本 项 目 的 开 发 商 ;2、 乙 方 系 本 项 目 安 装 工 程 的 分 包 方 ;3、 丙 方 系 本 项 目 的 总 包 方 ;4 甲 丙 双 方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的 建 安 工 程 协 议 , 且

2、 上述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丙 方 在 甲 分 工 程 中 应 尽 的 配 合 义 务 。甲 乙 丙 三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 本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专 业 设 备 和 材 料 说 明1、 设 备 及 材 料 说 明 ( 包 括 产 品 数 量 、 品 牌 、 规 格 、 单 价 等 ) ( 详见 附 件 一 )2、 技 术 指 标 和 质 量 标 准 ( 详 见 相 关 国 家 及 地 方 质

3、量 规 范 标 准 )二 、 合 同 总 价 款 和 支 付 方 式1、 本 合 同 项 下 总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上 述 合 同 项 下 总 价 款 系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 该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所 要 求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生 产 、 供 应 、 包 装 、 运 输 、存 放 、 施 工 、 安 装 、 调 试 、 税 金 以 及 因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维 修 、 更 换 、 技术 指 导 和 培 训 费 用 等 。 乙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其 他 费

4、用 由 乙 方 自 行承 担 。2、 本 合 同 总 价 款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由 甲 方 分 期 支 付 , 甲 方 直 接 将 应 付 款项 划 至 乙 方 指 定 的 账 户 内 :1)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计 人 民 币 _元 ;2) 乙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在 发 货 时 间 将 相 关 单 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运 输提 单 、 商 业 发 票 、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证 书 等 ) , 以 可 靠 方 式 寄 递 给 甲 方 。 甲方 自 收 到 以 上 单 据 之 日 起 日 内

5、 ,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总 价 款 的 %, 计 人 民 币 _元 ;3) 乙 方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产 品 运 送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付 地 点 并 验 收 合 格后 日 内 ,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 计 人 民 币 _元 。4) 乙 方 按 照 约 定 完 成 工 程 安 装 并 通 过 验 收 合 格 后 日 内 , 乙 方向 甲 方 提 出 结 算 报 告 , 经 甲 方 审 批 并 认 可 后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付 至 合 同 结 算 价 款 的 %。5) 尾 款 ( 质 量 保 证 金 ) : 本 合 同 结 算

6、 价 款 的 %作 为 质 量 保 证金 。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 如 果 未 出 现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的 , 则甲 方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3、 乙 方 的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如 有 变 更 , 应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相 关 付 款 期 限前 天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 由 于 乙 方 未 按 时 通 知 或 通 知 有 误 而 影 响 结算 给 甲 乙 丙 任 何 一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三 、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交 付1、 交

7、 货 时 间 : 年 月 日2、 交 货 地 点 : 交 货 时 间 、 地 点 如 有 变 更 , 以 甲 方 实 际 通 知 为 准 。 3、 交 货 方 式 : 乙 方 负 责 送 货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 乙 方 在 发 货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发 货 确 认 函 给 甲 方 , 通 知 准 确 的 发 货 日 期 、 预计 到 货 时 间 、 货 物 型 号 规 格 、 数 量 以 及 货 物 接 受 与 保 管 的 要 求 , 甲 方 须在 收 到 确 认 函 后 天 内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并 在 此 之 前 通 知 丙 方 做 好 接 货

8、准 备 , 经 甲 方 确 认 同 意 后 乙 方 方 可 发 货 。4、 因 乙 方 运 货 而 产 生 的 运 输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四 、 货 物 的 验 收1、 货 物 到 货 时 , 包 装 必 须 完 好 无 缺 、 货 物 在 交 付 甲 方 前 毁 损 、 灭 失的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2、 货 物 到 货 后 , 由 甲 乙 丙 三 方 代 表 共 同 参 加 开 箱 , 进 行 初 步 验 收 。如 货 物 的 数 量 、 外 观 、 型 号 、 包 装 与 约 定 不 符 或 者 存 在 瑕 疵 的 , 应 由 乙方 在 日 内 负 责

9、补 足 、 更 换 或 修 理 ,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3、 货 到 后 的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仅 限 于 免 除 乙 方 对 于 货 物 数 量 、 外 观 、 包装 上 的 瑕 疵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此 验 收 合 格 并 不 免 除 乙 方 对 于 所 售 产 品 所应 承 担 的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以 及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五 、 管 理 配 合 费管 理 配 合 费 由 甲 方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竣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给 丙 方 ,金 额 为 本 合 同

10、 总 价 款 的 %。 此 项 费 用 为 甲 方 、 乙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向 丙方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丙 方 自 行 承 担 。六 、 安 装 工 期1、 本 合 同 项 下 产 品 的 安 装 工 期 开 工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竣 工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 共 计 天 。 上 述 工 期 如 有 变 更 , 甲方 需 提 前 日 通 知 乙 、 丙 两 方 , 具 体 的 安 装 工 期 以 甲 方 实 际 通 知 为 准 。2、 本 合 同 项 下 竣 工 日 期 为 工 程 完 工 并 通

11、过 甲 方 、 丙 方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3、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期 开 工 或 中 途 无 故 停 工 的 , 工 期 不 能 顺 延 ,由 此 引 起 的 赶 工 等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如 造 成 乙 方 未 能 在 本 合 同 约 定的 安 装 期 限 内 完 成 安 装 、 调 试 等 工 作 , 每 逾 期 一 日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作 为 违 约 金 , 同 时 乙 方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 丙 两 方造 成 的 损 失 。4、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未 能 按 期

12、开 工 或 者 中 途 停 工 的 , 工 期 可 以 相应 顺 延 。 但 乙 方 应 自 该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 丙 两 方 ,否 则 , 工 期 不 作 相 应 顺 延 。5、 因 丙 方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未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者 中 途 停 工 的 , 由 此 引 起 的赶 工 等 费 用 由 丙 方 承 担 。 如 因 此 造 成 乙 方 未 能 按 约 定 期 限 内 完 工 的 , 每逾 期 一 日 , 由 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作 为 违 约 金 。 但乙 方 应 自 该 事 由 发 生

13、 之 日 起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 丙 两 方 , 否 则 , 此 项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6、 因 设 计 变 更 或 者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停 水 、 停 电 、 停 气 以 及 不 可 抗力 因 素 的 影 响 , 工 期 可 以 相 应 顺 延 , 但 乙 方 应 自 上 述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否 则 , 工 期 不 作 相 应 顺 延 。7、 经 甲 、 乙 、 丙 三 方 协 商 一 致 , 工 期 可 以 顺 延 。七 、 工 程 的 验 收1、 乙 方 工 程 完 工 后 , 应 及 时 通

14、知 甲 、 丙 两 方 , 三 方 协 商 确 定 验 收 日期 。 验 收 日 期 确 定 后 , 如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验 收 日 期 , 应 提 前 日通 知 另 外 两 方 并 取 得 另 外 两 方 的 同 意 ; 如 任 何 一 方 无 故 不 按 照 确 定 的 验收 日 期 进 行 验 收 , 视 为 该 方 认 同 验 收 结 果 。2、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日 内 , 乙 方 应 向 甲 丙 两 方 移 交 完 整 的 工 程 资料 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八 、 甲 方 工 作1、 开 工 前 日 , 向 乙 方 进 行 现 场 交 底 。 向 乙

15、 方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电 、 气 及 电 信 等 设 备 , 并 说 明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办 理 施 工 所 涉 及 的 各 种 申请 、 批 件 等 手 续 。2、 如 确 实 需 要 拆 改 原 建 筑 物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 负 责 到 有 关 部 门 办 理相 应 审 批 手 续 。3、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现 场 保 卫 、 消 防 、 垃 圾 处 理 等 工 作 。4、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上 报 的 每 月 工 程 量 进 度 发 放 工 程 款 时 , 应 提 前 日 通 知 丙 方 进 行 工 程 量 审 核 , 并

16、取 得 丙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方 可 发 放 工 程 款 ;九 、 乙 方 工 作1、 开 工 前 日 , 拟 定 施 工 方 案 和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报 送 甲 、 丙 两方 审 查 同 意 。 在 施 工 期 前 , 乙 方 要 完 全 遵 从 丙 方 项 目 部 领 导 , 服 从 丙方 质 量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管 理 。2、 乙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丙 方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相 关 施 工 规 范 、 安 全 操 作 规程 、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 严 格 按 照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进 行 施 工 ,做 好

17、 各 项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3、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 妥 善 保护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建 筑 物 、 设 备 管 线 、 古 树 名 木 不 受 损 坏 。4、 施 工 中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不 得 随 意 拆 改 原 建 筑 物 结构 及 各 种 设 备 管 线 。5、 乙 方 应 负 责 将 自 己 施 工 范 围 内 的 垃 圾 运 到 丙 方 在 现 场 指 定 的 垃 圾堆 放 地 点 。6、 乙 方 负 责 每 日 完 工 后 的 清 场 工 作 ,

18、并 对 丙 方 已 完 工 部 分 进 行 妥善 的 施 工 保 护 。7、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移 交 甲 方 前 , 由 乙 方 负 责 对 现 场 一 切 设 施 和 工程 成 品 进 行 保 护 , 上 述 设 施 和 工 程 成 品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 由乙 方 负 责 补 足 、 更 换 或 修 理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但 由 于 甲 方 、 丙 方 的 过 错造 成 毁 损 灭 失 的 除 外 。 十 、 丙 方 工 作1、 乙 方 专 业 设 备 后 , 丙 方 应 根 据 物 品 的 性 质 , 提 供 相 应 的

19、存 放 场地 和 存 放 条 件 , 如 乙 方 货 物 在 存 放 条 件 上 有 特 殊 要 求 , 应 在 货 物 运 至 交货 地 点 前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丙 方 , 丙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条 件 , 因 此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2、 丙 方 应 负 责 协 调 相 关 的 施 工 进 度 。 丙 方 应 熟 悉 乙 方 的 具 体 要 求 ,了 解 其 工 程 上 的 特 殊 要 求 , 并 在 相 关 的 隐 蔽 工 程 之 前 , 请 乙 方 进 行书 面 确 认 。 否 则 , 因 此 导 致 的 额 外 施 工 费 用

20、 由 丙 方 承 担 。3、 丙 方 提 供 工 地 内 的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 如 塔 吊 、 施 工 电 梯 、 平 台料 架 、 起 重 机 械 等 ) , 如 丙 方 现 场 现 有 的 设 备 无 法 满 足 乙 方 需 要 , 而 需另 外 增 加 运 输 设 备 、 脚 手 架 的 , 由 丙 方 根 据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4、 丙 方 负 责 协 调 手 脚 架 的 使 用 , 在 拆 除 前 应 通 知 乙 方 , 如 乙 方 需 要继 续 使 用 , 双 方 应 确 定 合 理 使 用 时 间 , 由 丙 方 负 责 协 调 延 期 拆 除 。因 此 产 生

21、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5、 丙 方 负 责 乙 方 完 工 后 上 报 工 程 量 的 复 核 计 量 工 作 , 并 配 合 乙方 对 已 完 工 部 分 进 行 防 火 防 盗 方 面 的 妥 善 保 护 。 如 丙 方 认 为 乙 方 工 程量 上 报 不 确 实 , 可 向 甲 方 要 求 拒 付 当 期 工 程 款 。6、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竣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移 交 甲 方 后 , 丙 方 应 当 采 取 相 应的 措 施 对 验 收 合 格 的 工 程 进 行 保 护 , 上 述 工 程 成 品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丙方 承 担 , 由

22、 丙 方 负 责 补 足 、 更 换 或 修 理 或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但 由 于 甲 方 乙方 的 过 错 造 成 毁 损 灭 失 的 除 外 。7、 丙 方 根 据 甲 方 认 可 的 工 程 总 体 施 工 进 度 向 乙 方 提 出 相 关 工 程 进 度要 求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丙 方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丙 方 施 工 延 误 或 造 成质 量 问 题 的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十 一 、 工 程 的 保 修1、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质 量 的 保 修 期 为 年 ,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并 移 交

23、甲 方 之 日 起 算 。2、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如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应 在 收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到 达 现 场 并 维 修 完 毕 , 乙 方 不 履 行 上 述 义 务的 , 甲 方 有 权 另 行 委 托 他 人 维 修 ,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甲 方 有权 扣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尾 款 , 尾 款 不 足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继 续 向 乙方 追 偿 。十 二 、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规 定 按

24、 时 付 款 的 , 自 付 款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按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总 额 的 %作 为 违 约 金 。 但 此 项 违 约 金 以逾 期 付 款 总 额 的 %为 最 高 限 度 。2、 乙 方 未 能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交 货 的 , 逾 期 在 日 之 内 的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究 已 付 款 利 息 , 利 息 自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次 日 起 知实 际 交 货 之 日 止 ,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逾 期 超 过 日 的 , 甲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25、应 自 收 到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退 还 甲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同 时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作为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就 不 足 部 分 继 续 向乙 方 追 偿 。3、 产 品 的 数 量 、 外 观 、 包 装 与 约 定 不 符 或 者 存 在 瑕 疵 的 , 而 乙 方 未能 在 日 内 补 足 或 更 换 并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乙 方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应按 日 向 甲 方 交 纳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6、%作 为 违 约 金 。 超 过 日 , 乙 方仍 未 能 补 足 或 更 换 并 达 到 约 定 标 准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自 收到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日 内 退 还 甲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同 时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作 为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甲 方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就 不 足 部 分 继 续 向 乙 方 追 偿 。4、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专 业 设 备 或 安 装 质 量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国 家 相关 规 范

27、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质 量 标 准 而 给 甲 、 丙 方 或 第 三 人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甲 、 丙 方 已 经 承 担 责 任 的 , 有 权向 乙 方 追 偿 。 但 由 于 甲 、 丙 方 以 及 第 三 人 使 用 和 管 理 不 当 造 成 损 失 的 除外 。5、 如 丙 方 未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乙 方 施 工 所 需 的 合 理 设 施 或 根 据 乙 方正 当 要 求 提 供 工 地 内 的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的 ,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 所 发 生 的费 用 由

28、丙 方 承 担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本 合 同 项 下 管 理 配 合 费 的 %作 为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继 续 向 丙 方 追 偿 。6、 如 丙 方 未 能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提 供 脚 手 架 等 相 关 配 合 工 作 , 乙 方 有 权自 行 处 理 ,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丙 方 承 担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本 合 同 项 下 管理 配 合 费 的 %作 为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继 续 向 丙 方 追 偿 。

29、十 三 、 不 可 抗 力1、 本 合 同 所 称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可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 , 不 可 抗 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战 争 、 地 震 、 动 乱 、 空 中 飞 行 物 坠 落 或 其 他非 因 甲 方 、 乙 方 或 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爆 炸 、 火 灾 等 。2、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完 全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 合 同 各 方 无 需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部 分 不

30、 能 履 行 的 ( 包 括 导 致 延 期 履 行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免 除 相 应 的 责 任 ,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 合 同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后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5、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合 同 履 行 的 ,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须 及 时 通知 合 同 另 外 两 方 ,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结 束 后 日 内 向 另 外 两 方 提 交 发 生不 可 抗 力 的 充 分 而 有 效 的 证 明 , 否 则 , 不 能 免 除 相

31、应 责 任 。十 四 、 其 他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有 三 方 协 商 ,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2、 本 合 同 附 件 作 为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效 力 。3、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 由 三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4、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乙 丙 三 方 各 执 份 , 合 同 自 三 方 代 表 签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公 章 ) :授 权 代 理 人 :乙 方 ( 公 章 ) :授 权 代 理 人 :丙 方 ( 公 章 ) :授 权 代 理 人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附 件 :一 、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设 备 及 材 料 明 细 表二 、 乙 方 提 供 的 可 实 际 施 行 相 关 方 案 和 计 划三 、 乙 丙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制 定 的 专 业 分 包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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