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第一节 消防安全总体要求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施工项目合同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施工生产、办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管理要求,特制定本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各项目分部和职能部门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 本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分部的项目经理是分部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分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部驻地及生活区消防安全责任综合办,
2、对项目部驻地及生活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环保部全面监督、指导、落实项目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各项目分部和职能部门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和项目安环部的指导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第五条 本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贵州省公路标准化建设规定的职责。第六条 各分部和部门应当确定本分部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第七条 生活区、加工场、配电室、材料库、试验室及拌合站等六个部位,是本项目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在公安消防和安环部的指导下,制定其相应的重点部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3、制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八条 各分部和部室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分部和部室的特点,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第九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部、部门及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分部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扣除安全违约金。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本项目部及各分部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1、项目副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工作是检查和督促本施工项目合同段安全、消防管理职
4、能、职责的制定及制度执行情况。2、安环部长在项目副经理的领导下,主要负责本项目全面的安全、消防的技术防范工作组织及检查工作,组织和开展安全、消防隐患检查及制度修订和防范落实工作。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安环部长负责人员疏散;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负责组织灭火工作。3、安全工程师会同设备工程师负责电气、机械、受压容器、气体方面的安全技术教育及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4、安环部、物资设备部、办公室、各分部负责安全、消防须知的岗前和岗中教育及检查工作,要做到勤检查,勤教育,使本项目员工熟悉和了解安全、消防须知的常识,发生事故会操作安全、防火用具;各分部每季进行消防演练。第三节
5、 消防安全教育及其培训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本项目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消防器材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使本项目全体员工普遍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达到“三懂”(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懂得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要求,并做到依法治火。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
6、十六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 “消防安全教育” 、 “特殊工种教育”的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仓库、油库、配电室、氧气和乙炔气库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同时除平时加强教育培训外,每年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节 防火的巡查和检查第十九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本施工项目合同段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
7、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和部门,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和部门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五节 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六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
8、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施工作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施工作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六节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
9、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办公室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3、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4、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和单位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第七节 火灾隐患的整改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四条 在防
10、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第三十五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八节 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和单位下班后,该关闭的
11、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八条 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申请“动火许可证” 。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 5 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全部或项目办公室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和部门主管人员申请,申请单位和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 2 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5.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6.本制度由项目总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