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管理制度1、配置1.1 按照消防设计图纸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1.2 灭火器摆放在明显、便于取用位置,稳固安放。摆放点不影响安全疏散;且便于对灭火器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灭 火 器 放 置 于 灭 火 器 箱 内 , 或 设 置 在 挂 钩 、 托 架 上 , 面 向 外 , 前 方 净 空 , 外 观 清 楚 ,无 灰 尘 。 灭 火 器 上 方 用 标 示 牌 标 示 。1.3 各事业部将灭火器配置点做平面图,并上交安环部存档。1.4 需新增灭火器的,使用部门以工作联系单或领料单向安环部提出申请后配发灭火器。2、检查维护2.1 日常检查
2、2.1.1 安环部每季度对各部门灭火器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建立台账;平时安环部不定期对各部门灭火器进行抽查。2.1.2 各部门每月 20 日对本部门灭火器进行检查、统计,并按要求将检查结果上交安环部存档。2.2 年检安 环 部 每 年 自 行 组 织 或 委 托 维 修 单 位 对 所 有 灭 火 器 进 行 一 次 功 能 性 检 查 。主要的检查内容除日常检查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3 使用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允许在发生火灾时灭火使用或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使用或挪做它用。4 更换4.1 对有问题或使用过的灭火器,交旧领新,
3、及时更换合格的灭火器。4.2 对有故障的灭火器,安环部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4.3 灭 火 器 达 到 报 废 条 件 的 , 必 须 按 程 序 核 准 后 报 废 , 不 得 擅 自 丢 弃 。5 台账安环部及各事业部建立灭火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表、维修记录表、培训记录等档案,并存档。档案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记录保存三年。6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考核。附件一:灭火器报废条件附件二:灭火器统计台账附件三:灭火器检查记录表附件四:灭火器现场位置平面图附件一:灭火器报废条件1.灭火器无论是否使用过,凡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4、。灭火器报废年限: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5 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年;手提干粉灭火器 8 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年。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4.机构不合理的必须报废;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7.公安部或各省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附件二:灭火器统计台账灭 火 器
5、 统 计 台 账序号 部门 岗位 具体位置 类别 型号 数量 配置日期 使用日期 更换日期 检验日期 责任人统计: 审核: 日期:附件三:灭火器检查记录表灭 火 器 检 查 记 录 表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处理方式 考核奖励 备注1 安全插销、铅封 是否完好无变形2 保险绳扣 有无断裂、损坏3 筒体 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4 压力表 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5 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缺陷6 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7 喷嘴; 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8 喷射软管 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9 瞄杆接头 是否旋转灵活10 使用、维修年限无论是否使用过,从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筒体上应标有生产日期)11 其它检查: 审核: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