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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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较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而所实施的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依据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累犯从严惩处,即将构成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二、累犯的的分类和构成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2、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下:、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由此可见,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

3、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三)累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其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其二,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其三,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其四,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的明确规定。,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我

4、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

5、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是由余罪自首的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二)自首的认定、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过失犯罪的自首、自首与坦

6、白的关系,(三)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自首只是可以型情节。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予从宽。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立功(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二)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第三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

7、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必须犯有数罪,这是前提;、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一)数罪并罚原则概览、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 、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8、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

9、则,附加刑仍须执行。,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

10、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并后减”。,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典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对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减后并”。,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一)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的。(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

11、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三)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没处理的,也应依刑法第7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四)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刑罚方法。(五)在原判决认定犯罪分子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数罪合并处罚的方法。,第四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即战时缓刑制度。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

12、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二)缓刑的意义第一,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第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三,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保障,二、一般缓刑(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3、(二)缓刑的考验期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2缓刑的考察机关3缓刑考察的内容,(四)缓刑的法律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

14、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战时缓刑(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适用的对象不同、适用的时间不同、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适用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思考题:1. 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2. 自首应具有哪些成立条件?3. 立功具有哪些种类,其表现形式如何?4. 如何理解“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的规则?5. 简述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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