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店镇中心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以及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条
2、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第三条 学校开设普通话训练课(晨读)、书法(写字课)等课程,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第四条 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校内交谈用语;(二)公务接待用语;(三)各种会议用语;(四)校园广播用语;(五)课堂用语(外语教学除外);(六)说课、演讲、诗词朗诵、讲故事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八)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会
3、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字;(九)学校组织的师生征文、教师论文、信息简报等用字;(十)校园网及办公平台、课件、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十一)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题试卷、黑板报、墙报等教育教学用字;(十二)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室、厕所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十三)票据、报表、菜单等用字;(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
4、化倾向的用字。第六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学校语言文字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人检查测试。第七条 学校教师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不定期组织普通话水平培训与测试。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具体要求如下: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达到一级水平人数不得低于所有语文教师的 20%。非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达到一级水平人数不得低于所有非语文教师的 10%。非教学人员不得低于三级甲等。达到二级水平人数不得低于所有非教学人员的
5、 40%。第八条 学校教师实行普通话证书上岗制度。未达标的教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未达标的教师应分期分批参加县教体局语委办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测后管理,杜绝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现象,引导与鼓励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第九条 学校新增教师时应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说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第十一条 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年级学科、教师业务考核管理,并作为各级各类评先选优的硬性指标。第十二条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宣传活动,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第十三条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及时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做好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