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银行结算制度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根 据 银 行 帐 户 管 理 办 法 , 银 行 帐 户 分 为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 一 般2存 款 帐 户 、 临 时 存 款 帐 户 和 专 用 存 款 帐 户 , 上 述 各 类 帐 户 均 有 不同 的 设 置 和 开 户 条
3、件 。 (一 )基 本 存 款 账 户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是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要 存 款 账 户 ,该 账 户 主 要 办 理日 常 转 账 结 算 和 现 金 收 付 ,存 款 单 位 的 工 资 、 奖 金 等 现 金 的 支 取 只能 通 过 该 账 户 办 理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须 报 当 地 人 民 银 行 审 批并 核 发 开 户 可 证 ,许 可 证 正 本 由 存 款 单 位 留 存 ,副 本 交 开 户 行 留 存 。企 事 业 单 位 只 能 选 择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的 一 个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一 个 基 本存 款 账
4、户 。 (二 )一 般 存 款 账 户一 般 存 款 账 户 是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基 本 账 户 以 外 的 银 行 因 借 款 开立 的 账 户 ,该 账 户 只 能 办 理 转 账 结 算 和 现 金 的 缴 存 .不 能 支 取 现 金 。(三 )临 时 存 款 账 户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是 外 来 临 时 机 构 或 个 体 经 济 户 因 临 时 经 营 活 动需 要 开 立 的 账 户 ,该 账 户 可 办 理 转 账 结 算 和 符 合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规 定的 现 金 。 (四 )专 用 账 户单把某一项资金拿出来,方便管理和使用,所以新开设的帐户叫专用账户
5、.但是开设专用账户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的基 本 原 则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遵 守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3( 1) 一 个 基 本 账 户 原 则 。 即 存 款 人 只 能 在 银 行 开 立 一 个 基 本 存 款账 户 , 不 能 多 头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存 款 人 在 银 行 开 立 基 本 存 款账 户 , 实 行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核 发 开 户 许 可 制 度 。 ( 2) 自 愿 起 择 原 则 。 即 存 款 人 可 以 自 主 选 挥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银 行 也 可
6、 以 自 愿 选 择 存 款 人 开 立 账 户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干 预 存 款 人 和 银 行 开 立 或 使 用 账 户 。 (3)存款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怎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般程序:1、填制开户申请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出具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如不能亲自办理必须授权他人办理(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
7、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2、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单位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4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4、人民银行依法核准: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审核。5、开立
8、账户:人行依法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一 )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开 立 的 程 序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的 , 应 填 制 开 户 申 请 书 ( 见 表2 1) , 提 供 规 定 的 证 件 ( 表 2 2) 。 送 交 盖 有 存 款 人 印 章 的 印 鉴卡 片 (
9、表 2 3) , 经 银 行 审 核 同 意 、 并 凭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机 构 核 发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 即 可 开 立 该 帐 户 。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是 , 印 鉴 卡 片 上 填 写 的 户 名 必 须 与 单 位 名 称一 致 , 同 时 要 加 盖 开 户 单 位 公 章 、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出 纳 人 员 三 颗 图 章 。 它 是 单 位 与 银 行 事 先 约 定 的 一 种 具 有 法 律 效力 的 付 款 依 据 , 银 行 在 为 单 位 办 理 结 算 业 务 时 , 凭 开 户 单 位
10、 在 印鉴 卡 片 上 预 留 的 印 鉴 审 核 支 付 凭 证 的 真 伪 。 如 果 支 付 凭 证 上 加 盖的 印 章 与 预 留 的 印 鉴 不 符 , 银 行 就 可 以 拒 绝 办 理 付 款 业 务 , 以 保障 开 户 单 位 款 项 的 安 全 。开立基本户需要携带以下资料:5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若是他人代理,需要法人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二 ) 一 般 存 款 帐 户 设 置 的 程 序 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一 般 存
11、 款 帐 户 的 , 应 填 制 开 户 申 请 书 , 提 供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送 交 盖 有 存 款 人 印 章 的 印 鉴 卡 片 , 经 银 行 审 核同 意 后 , 即 可 开 立 该 帐 户 。 同 时 在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登 记 证 上登 记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 账 户 性 质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日 期 、 并 签 章 。并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自开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 ) 临 时 存 款 帐 户 开 立 的 程 序 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临
12、 时 存 款 帐 户 , 应 填 制 开 户 申 请 书 。 提 供 相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送 交 盖 有 存 款 人 印 章 的 印 鉴 卡 片 , 经 银 行 审 核 同意 后 , 即 可 开 设 此 帐 户 。 怎 样 办 理 银 行 帐 户 变 更 、 合 并 、 迁 移 和 撤 销( 1) 帐 户 变 更 。 开 户 单 位 由 于 人 事 变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变 更单 位 财 务 专 用 章 、 财 务 主 管 印 鉴 或 出 纳 员 印 鉴 的 , 应 填 写 “更 换印 鉴 申 请 书 ”, 并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 经 银 行 审 查 同 意 后
13、 , 重 新 填 写 印6鉴 卡 片 , 并 注 销 原 预 留 的 印 鉴 卡 片 。 单 位 因 某 些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帐 户 名 称 , 应 向 银 行 交 验 上 级 主 管部 门 批 准 的 正 式 函 件 , 企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需 交 验 工 商 行 政 管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新 执 照 , 经 银 行 审 查 核 实 后 , 变 更 帐 户 名 称 ,或 者 撤 销 原 帐 户 , 重 立 新 帐 户 。 银 行 接 到 存 款 人 的 变 更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并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14、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告 。( 2) 撤 销 、 合 并 帐 户 。 各 单 位 因 机 构 调 整 、 合 并 、 撤 销 、 停业 等 原 因 , 需 要 撤 销 、 合 并 帐 户 的 , 应 向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 经 银 行同 意 后 , 首 先 要 同 开 户 银 行 核 对 存 贷 款 户 的 余 额 并 结 算 全 部 利 息 ,全 部 核 对 无 误 后 开 出 支 取 凭 证 结 清 余 额 , 同 时 将 未 用 完 的 各 种 重要 空 白 凭 证 交 给 银 行 注 销 , 然 后 才 可 办 理 撤 销 、 合 并 手 续 。 由 于撤 销 帐 户 单
15、位 未 交 回 空 白 凭 证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问 题 应 由 撤 销 单 位 自己 承 担 责 任 。 ( 3) 迁 移 帐 户 。 单 位 发 生 办 公 或 经 营 地 点 搬 迁 时 应 到 银 行 办理 迁 移 帐 户 手 续 。 如 果 迁 入 迁 出 在 同 一 城 市 , 可 以 凭 迁 出 行 出 具凭 证 到 迁 入 行 开 立 新 户 , 搬 迁 异 地 应 按 规 定 向 迁 入 银 行 重 新 办 理开 户 手 续 。 在 搬 迁 过 程 中 , 如 需 要 可 要 求 原 开 户 银 行 暂 时 保 留 原帐 户 , 但 在 搬 迁 结 束 已 在 当 地
16、恢 复 经 营 活 动 时 , 则 应 在 一 个 月 内到 原 开 户 银 行 结 清 原 帐 户 。 另 外 , 按 照 规 定 , 连 续 在 一 年 以 上 没 有 发 生 收 付 活 动 的 帐 户 ,开 户 银 行 经 过 调 查 认 为 该 帐 户 无 须 继 续 保 留 即 可 通 知 开 户 单 位 来银 行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 开 户 单 位 接 通 知 后 一 个 月 内 必 须 办 理 , 逾 期7不 办 理 可 视 为 自 动 销 户 , 存 款 有 余 额 的 将 作 为 银 行 收 益 。 开 户 银 行 对 账 户 的 管 理 包 括 哪 些 内 容开
17、户 银 行 对 帐 户 的 管 理 包 括 : ( 1) 依 照 规 定 对 开 立 、 撤 销 帐 户 严 格 进 行 审 查 , 对 不 符 合 开户 条 件 的 , 坚 决 不 予 开 户 ; ( 2) 正 确 办 理 开 户 和 销 户 , 建 立 、 健 全 开 销 户 登 记 制 度 ; ( 3) 建 立 帐 户 管 理 档 案 ; 其 保 管 期 限 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撤 销 后10 年 。 ( 4) 定 期 与 存 款 人 对 帐 ; ( 5) 及 时 向 人 民 银 行 申 报 存 款 人 开 立 和 撤 销 帐 户 的 情 况 。 怎 样 处 罚 开 户 银 行
18、违 反 帐 户 管 理 的 行 为根 据 银 行 帐 户 管 理 办 法 和 违 反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处 罚 规 定 , 开 户 银 行 违 反 规 定 , 对 未 持 有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已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帐户 的 存 款 人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以 及 强 拉 单 位 开 户 的 , 要 限 期 撤 销 ,并 对 其 处 以 5000 元 至 10000 元 罚 款 。 开 户 银 行 违 反 规 定 , 对 一 般 存 款 人 帐 户 的 存 款 人 支 付 现 金 或从 单 位 开 立 、 撤 销 帐 户 之 日 起 7 日 内 未 向 人 民 银
19、 行 申 报 的 , 对 其处 以 2000 元 至 5000 元 罚 款 。 银行结算方式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8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日内。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
20、.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9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
21、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支票管理制度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支票起点为 100 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天,遇节假日顺延。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填齐所有项目。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3、 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
22、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3、手续要完备: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10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4、手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写 “0”不得用符号“-
23、”大写金额用汉字 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亿、元、角、分、零、整等。大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三个字。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 37186.07 元 叁万柒仟壹佰捌拾陆元零角柒分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责任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差错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